Anti-ramp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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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別扯一大堆,原PO開文認定店家黑的理由: : 1.不回應 2.不付費 3.不給退 : 我文章目的就是回應2.3的說法。 : 原PO主張退費並且不支付運費,跟商家是否提出包裝費以及滅失費是兩馬子的事情, : 跟上面原PO主張無衝突,我從法令解釋原PO可以退, : 只是有些細節請原PO注意一下,這可能是調解時的重點。 : 某天才突然看到包裝費和滅失費就高潮認定原PO已經把包裝搞壞, : 甚至連開模開開線費都出來算。 : 講不贏又開始凹自己的建議比較省, : 我覺得我比較省不行? : === : 鑑賞=試用? : 這點好像你一值在跳針? : 你也沒解釋過 你是哪本字典或者哪個消保官跟你說可以 : 麻煩你指名道姓給我 參考一下 也方便我日後碰到問題也可以處理 : 還是你自我感覺良好? : 黑店家? : 店家有說不退嗎? : 不是說協調會拿給店家就好 你是沒有看到嗎? : 結果原PO還想要店家幫忙出車馬費 請假費用 : 店家有不回應嗎? : 不是一值在跟原PO聯繫 退貨方式? 不然那些貼圖哪來的? : 我上面不是說了 不知道 原PO有沒有告知店家自己用過但是太大聲所以想退 : 用過了<== 是鑑賞嗎 : 我才回文說 那我買吃的 也可以是吃在退囉? 我把咬下來那口補上去就好? : 結果你自己跳針說什麼 食品不適用消保法 那道歉是啥? : 還負責任不修文咧... : 看到小酸酸推文就覺得好可愛 戰我的都道歉了 還說我想躲 : 不需要告訴我消保官會怎麼說 光 "用過了我想退 但是賣方要我付運費" : 這點就是白店了 : 還是你要告訴我 用過了 還要全額對+負擔運費才是白店?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 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20 條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 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法條原文 沒有鑑賞 沒有試用所以你不用在那扯五四三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所以我依消保法要求我的權益沒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54.91
1F:推 mackywei:原po只要自己確認好買的時候勾的約定裡沒有什麼整新費, 05/13 22:37
2F:→ mackywei:會比較安心吧。 05/13 22:38
3F:推 no1smkimo:請問一下他的外包裝只有用紙盒裝,並無任何塑膠膜包著嗎? 05/13 23:14
4F:→ najoy:你依法可退不用負擔運費沒錯 業者也依法可以跟你要求整新費 05/13 23:28
5F:→ najoy:如業者未向你說明整新費用事宜 的確你是不用付運費即可退貨 05/13 23:28
6F:噓 BLE:啊?你還看不懂嗎?倒底你有沒有用過? 都講過了 鑑賞不等於試用 05/13 23:42
7F:→ BLE:你的意思是法條沒提到鑑賞或試用 所以你一定可以退 用了沒差? 05/13 23:45
8F:→ magicgreet:ikei你最好協調會要求業者開bmw去你家把風扇接回來 05/13 23:57
9F:→ magicgreet:超可憐,連法條都看不懂... 05/13 23:58
10F:→ magicgreet:只會google結果卻不會看....我替他感到悲哀 05/13 23:58
11F:→ magicgreet:shrines,ikei需要的是字典不是上網...鑑賞=試用... 05/14 00:03
12F:→ magicgreet:麻煩自己打市民專線叫他轉接消保官,問一下,不要一值 05/14 00:04
13F:→ magicgreet:上網跳針orz.. 05/14 00:04
14F:→ magicgreet:如果ikei這麼董法條又何必再法律版問問題 ... 05/14 00:05
15F:→ magicgreet:希望shrines,ikei可以打我臉,證明 鑑賞=試用,這樣我也 05/14 00:06
16F:→ magicgreet:想當一下傲客,隨便上網發文,當小白,無視別人建議 05/14 00:06
17F:→ magicgreet:消保法其實有蠻奇怪的地方,沒有很明確的罰則,最終 05/14 00:13
18F:→ magicgreet:還是會導向民事官司,如果金額不大..通常消保官都不太 05/14 00:13
19F:→ magicgreet:會理人,見好就收吧 05/14 00:14
20F:推 kokus:所謂鑑賞或試用是規定在哪一條法令裡??? 05/14 02:23
21F:推 nogoodid:我沒立場 不過想問清楚 郵購或訪問買賣 有用過就算7天內 05/14 03:20
22F:→ nogoodid:也不能退 有沒有法條依據呢 如果用過也可以退很不合理阿 05/14 03:20
23F:→ nogoodid:不過消保法有時候過度保護消費者 總有不合理卻合法的情況 05/14 03:22
24F:→ depravity:實務上目前可以 若有假值減損另計 05/14 09:33
25F:→ depravity:見 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 05/14 09:34
26F:→ depravity:還有 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4次會議記錄 也採此說 05/14 09:44
27F:→ magicgreet:如有外觀瑕疵無法復原,那就得自己買下來 05/14 11:45
28F:→ magicgreet:新名詞 整新費 05/14 11:47
29F:→ magicgreet:整新以後可以當新品賣,到底算二手品還新品 微妙 05/14 11:47
30F:推 no1smkimo:況且真要說的話,請問一下,哪個條文裡面有說你郵購的東西 05/14 18:01
31F:→ no1smkimo:你可以試用?或許我眼殘吧,我真的沒看到,如果真的沒寫到 05/14 18:02
32F:→ no1smkimo:那你憑什麼試用?不能對你有利的你就寫,對你不利就不寫 05/14 18:03
33F:推 jojo87:先不管原PO買啥 借問一下鑑賞是只能看外觀 不能試用嗎? 05/14 18:25
34F:→ jojo87:又 有些商品有沒有試用過是看不出來的吧 05/14 18:28
35F:→ najoy:回樓上 猶豫期是給你考慮是否確認購買用的 所以並非試用 05/14 23:09
36F:→ najoy:如使用後發現有新品不良(一般約為7-10日內)可洽廠商更換新品 05/14 23:10
37F:→ najoy:如超過新品期則改以維修方式處理 如非不良而是不滿意 現行判 05/14 23:11
38F:→ najoy:例是可於猶豫期內退 業者也可向你要求合理的整新費用 如無法 05/14 23:13
39F:→ najoy:整新 這就要看雙方如何協調了 05/14 23:14
40F:→ najoy:此條是給你與在實體商店購物時一樣的權利(可摸、與看到實品 05/14 23:15
41F:推 nogoodid:不好意思請教一下M大說的這些 有法條可參考嗎 感謝~ 05/14 23:15
42F:→ najoy:)但在實體商店 大多商品並無試用品 所以個人認為不可拆的解 05/14 23:16
43F:→ nogoodid:najoy才對 看太快看成m開頭的抱歉 > < 05/14 23:16
44F:→ najoy:釋是合理的 05/14 23:17
45F:→ najoy:消保第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以上說明都是爬本版的心 05/14 23:22
46F:→ najoy:得 有錯請版友諒解^^ 05/14 23:23
47F:→ najoy:回nogoodid 我推文內容有些是法條沒有的 例如整新費與新品期 05/14 23:24
48F:→ najoy:猶豫期這名詞我不確定在條文中有沒有出現 這些算是自已的理 05/14 23:25
49F:→ najoy:解 然後使用一般可以理解的文詞來做說明這樣 05/14 23:25
50F:推 nogoodid:嗯嗯 瞭解 因為這一串看下來 我還是分不太清楚XD 05/14 23:27
51F:→ nogoodid:我也沒想過"用過" 還可以退這麼怪的事情 不過看來....XD 05/14 23:28
52F:→ nogoodid:那如果受訪買賣 用過後也沒瑕疵 也能復原 就退掉的話 05/14 23:31
53F:→ nogoodid:對賣家不是不利到爆炸了? 保護消費者的範圍會不會太寬了 05/14 23:31
54F:→ najoy:所以我說的"實務上"有拆過可退的判例 事實上 也有許多商家 05/15 20:46
55F:→ najoy:為了服務顧客 拆過之後的狀況不是太誇張 是願意給退的 05/15 20:47
56F:→ najoy:但法條上來說 並沒有說"拆了照樣可以退" 只是給你"不拆退貨" 05/15 20:48
57F:→ najoy:的權利 只是但書說(民法259)如有損傷物品(也許拆過 也許沒拆 05/15 20:49
58F:→ najoy:但外包裝有損傷)可以以付費的方式來處理商品價值減損的部份 05/15 20:50
59F:→ najoy:以利雙方處理退貨事宜這樣 05/15 20:50
60F:推 no1smkimo:實務上有可能試用後還是可退,但原PO就一直說法條怎樣又 05/18 17:43
61F:→ no1smkimo:怎樣,但法條上就是沒寫到說可以試用,真要按法條來走 05/18 17:44
62F:→ no1smkimo:原PO就不能試用阿 05/18 17:44
63F:→ najoy:是的 推樓上 05/19 02:53
64F:推 lucky0980:原PO在避重就輕吧,避掉對自己不利的部份,有些消費者只 05/20 16:42
65F:→ lucky0980:要店家不順自己的意思,就搬出消保法...然後沒完沒了 05/20 16:43
66F:推 shrines:可試用,但若廠商提出毀損滅失證明,可要求扣除合理費用 05/21 14:10
67F:→ shrines:民法259條並不只針對包裝,如果真不能試用 05/21 14:12
68F:→ shrines:就不需259條,舉例年菜網購,google消保官也說可退 05/21 14:14
69F:→ shrines:但業者有權利針對食用部分提出合理毀損滅屍的合理補償 05/21 14:14
70F:推 shrines:至於合理的滅失費用,調解時就可以談。用過一次究竟造成 05/21 14:18
71F:→ shrines:多少滅失,實際上很難判別(尤其新品)和證據,或許不利商家 05/21 14:19
72F:→ shrines:但法條是否合理不是人民應該考慮,如果因為法條合不合理 05/21 14:20
73F:→ shrines:才決定要不要去遵守,那就天下大亂,也完全沒有任何道理, 05/21 14:21
74F:→ shrines:且調解時有第3方做在旁,不用擔心任一方獅子大開口, 05/21 14:22
75F:→ shrines:如同已經發生的案例,某婦已用到毀損嚴重還要求退錢, 05/21 14:23
76F:→ shrines:消保官會要求婦人放棄申訴的權利,因為實際上婦人之後 05/21 14:24
77F:→ shrines:也不會得到什麼好處 05/21 14:24
78F:推 no1smkimo:我對網購可試用沒多大異議,我只對原PO說的很有異議而已 05/21 17:03
79F:→ no1smkimo:他一直說法條原文 沒有鑑賞 沒有試用,又說無須說明理由 05/21 17:04
80F:→ no1smkimo: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自己都說原文沒有試用了,那幹麻 05/21 17:06
81F:→ no1smkimo:試用,按原PO的邏輯,沒寫可以試用就不要給我試用 05/21 17:07
82F:推 no1smkimo:不要一直在那邊法條法條的 05/21 17:10
83F:→ no1smkimo:一附得理不饒人的樣子 05/21 17:13
84F:噓 Raist:原PO可以請你別再站內信了嗎? 雖然我已經把你設黑名單了 XDD 05/31 23:50
85F:噓 Raist:喔 對了 不是說要告人? 要不要先把你口中這位網拍業者告一告 05/31 23:52
86F:→ Raist:先? 既然你說你會對自己發文負責 你文章信誓旦旦指控網拍業 05/31 23:53
87F:→ Raist:者違法 那你應該趕快先去告一下 才符合你做人的宗旨嘛 ^^ 05/3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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