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ramp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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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铭言: : 别扯一大堆,原PO开文认定店家黑的理由: : 1.不回应 2.不付费 3.不给退 : 我文章目的就是回应2.3的说法。 : 原PO主张退费并且不支付运费,跟商家是否提出包装费以及灭失费是两马子的事情, : 跟上面原PO主张无冲突,我从法令解释原PO可以退, : 只是有些细节请原PO注意一下,这可能是调解时的重点。 : 某天才突然看到包装费和灭失费就高潮认定原PO已经把包装搞坏, : 甚至连开模开开线费都出来算。 : 讲不赢又开始凹自己的建议比较省, : 我觉得我比较省不行? : === : 监赏=试用? : 这点好像你一值在跳针? : 你也没解释过 你是哪本字典或者哪个消保官跟你说可以 : 麻烦你指名道姓给我 参考一下 也方便我日後碰到问题也可以处理 : 还是你自我感觉良好? : 黑店家? : 店家有说不退吗? : 不是说协调会拿给店家就好 你是没有看到吗? : 结果原PO还想要店家帮忙出车马费 请假费用 : 店家有不回应吗? : 不是一值在跟原PO联系 退货方式? 不然那些贴图哪来的? : 我上面不是说了 不知道 原PO有没有告知店家自己用过但是太大声所以想退 : 用过了<== 是监赏吗 : 我才回文说 那我买吃的 也可以是吃在退罗? 我把咬下来那口补上去就好? : 结果你自己跳针说什麽 食品不适用消保法 那道歉是啥? : 还负责任不修文咧... : 看到小酸酸推文就觉得好可爱 战我的都道歉了 还说我想躲 : 不需要告诉我消保官会怎麽说 光 "用过了我想退 但是卖方要我付运费" : 这点就是白店了 : 还是你要告诉我 用过了 还要全额对+负担运费才是白店? 第 19 条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 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对於消费者 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第 19 条 消费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者,其商品之交运或书面通知之发出, 应於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定之七日内为之。 本法第十九条之一规定之服务交易,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 20 条 消费者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者,除当事人另有特约 外,企业经营者应於通知到达後一个月内,至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回商品。 法条原文 没有监赏 没有试用所以你不用在那扯五四三 "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企业经营者应於通知到达後一个月内,至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回商品" 所以我依消保法要求我的权益没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154.91
1F:推 mackywei:原po只要自己确认好买的时候勾的约定里没有什麽整新费, 05/13 22:37
2F:→ mackywei:会比较安心吧。 05/13 22:38
3F:推 no1smkimo:请问一下他的外包装只有用纸盒装,并无任何塑胶膜包着吗? 05/13 23:14
4F:→ najoy:你依法可退不用负担运费没错 业者也依法可以跟你要求整新费 05/13 23:28
5F:→ najoy:如业者未向你说明整新费用事宜 的确你是不用付运费即可退货 05/13 23:28
6F:嘘 BLE:啊?你还看不懂吗?倒底你有没有用过? 都讲过了 监赏不等於试用 05/13 23:42
7F:→ BLE:你的意思是法条没提到监赏或试用 所以你一定可以退 用了没差? 05/13 23:45
8F:→ magicgreet:ikei你最好协调会要求业者开bmw去你家把风扇接回来 05/13 23:57
9F:→ magicgreet:超可怜,连法条都看不懂... 05/13 23:58
10F:→ magicgreet:只会google结果却不会看....我替他感到悲哀 05/13 23:58
11F:→ magicgreet:shrines,ikei需要的是字典不是上网...监赏=试用... 05/14 00:03
12F:→ magicgreet:麻烦自己打市民专线叫他转接消保官,问一下,不要一值 05/14 00:04
13F:→ magicgreet:上网跳针orz.. 05/14 00:04
14F:→ magicgreet:如果ikei这麽董法条又何必再法律版问问题 ... 05/14 00:05
15F:→ magicgreet:希望shrines,ikei可以打我脸,证明 监赏=试用,这样我也 05/14 00:06
16F:→ magicgreet:想当一下傲客,随便上网发文,当小白,无视别人建议 05/14 00:06
17F:→ magicgreet:消保法其实有蛮奇怪的地方,没有很明确的罚则,最终 05/14 00:13
18F:→ magicgreet:还是会导向民事官司,如果金额不大..通常消保官都不太 05/14 00:13
19F:→ magicgreet:会理人,见好就收吧 05/14 00:14
20F:推 kokus:所谓监赏或试用是规定在哪一条法令里??? 05/14 02:23
21F:推 nogoodid:我没立场 不过想问清楚 邮购或访问买卖 有用过就算7天内 05/14 03:20
22F:→ nogoodid:也不能退 有没有法条依据呢 如果用过也可以退很不合理阿 05/14 03:20
23F:→ nogoodid:不过消保法有时候过度保护消费者 总有不合理却合法的情况 05/14 03:22
24F:→ depravity:实务上目前可以 若有假值减损另计 05/14 09:33
25F:→ depravity:见 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号 05/14 09:34
26F:→ depravity:还有 消费者保护法专案研究小组第64次会议记录 也采此说 05/14 09:44
27F:→ magicgreet:如有外观瑕疵无法复原,那就得自己买下来 05/14 11:45
28F:→ magicgreet:新名词 整新费 05/14 11:47
29F:→ magicgreet:整新以後可以当新品卖,到底算二手品还新品 微妙 05/14 11:47
30F:推 no1smkimo:况且真要说的话,请问一下,哪个条文里面有说你邮购的东西 05/14 18:01
31F:→ no1smkimo:你可以试用?或许我眼残吧,我真的没看到,如果真的没写到 05/14 18:02
32F:→ no1smkimo:那你凭什麽试用?不能对你有利的你就写,对你不利就不写 05/14 18:03
33F:推 jojo87:先不管原PO买啥 借问一下监赏是只能看外观 不能试用吗? 05/14 18:25
34F:→ jojo87:又 有些商品有没有试用过是看不出来的吧 05/14 18:28
35F:→ najoy:回楼上 犹豫期是给你考虑是否确认购买用的 所以并非试用 05/14 23:09
36F:→ najoy:如使用後发现有新品不良(一般约为7-10日内)可洽厂商更换新品 05/14 23:10
37F:→ najoy:如超过新品期则改以维修方式处理 如非不良而是不满意 现行判 05/14 23:11
38F:→ najoy:例是可於犹豫期内退 业者也可向你要求合理的整新费用 如无法 05/14 23:13
39F:→ najoy:整新 这就要看双方如何协调了 05/14 23:14
40F:→ najoy:此条是给你与在实体商店购物时一样的权利(可摸、与看到实品 05/14 23:15
41F:推 nogoodid:不好意思请教一下M大说的这些 有法条可参考吗 感谢~ 05/14 23:15
42F:→ najoy:)但在实体商店 大多商品并无试用品 所以个人认为不可拆的解 05/14 23:16
43F:→ nogoodid:najoy才对 看太快看成m开头的抱歉 > < 05/14 23:16
44F:→ najoy:释是合理的 05/14 23:17
45F:→ najoy:消保第十九条及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以上说明都是爬本版的心 05/14 23:22
46F:→ najoy:得 有错请版友谅解^^ 05/14 23:23
47F:→ najoy:回nogoodid 我推文内容有些是法条没有的 例如整新费与新品期 05/14 23:24
48F:→ najoy:犹豫期这名词我不确定在条文中有没有出现 这些算是自已的理 05/14 23:25
49F:→ najoy:解 然後使用一般可以理解的文词来做说明这样 05/14 23:25
50F:推 nogoodid:嗯嗯 了解 因为这一串看下来 我还是分不太清楚XD 05/14 23:27
51F:→ nogoodid:我也没想过"用过" 还可以退这麽怪的事情 不过看来....XD 05/14 23:28
52F:→ nogoodid:那如果受访买卖 用过後也没瑕疵 也能复原 就退掉的话 05/14 23:31
53F:→ nogoodid:对卖家不是不利到爆炸了? 保护消费者的范围会不会太宽了 05/14 23:31
54F:→ najoy:所以我说的"实务上"有拆过可退的判例 事实上 也有许多商家 05/15 20:46
55F:→ najoy:为了服务顾客 拆过之後的状况不是太夸张 是愿意给退的 05/15 20:47
56F:→ najoy:但法条上来说 并没有说"拆了照样可以退" 只是给你"不拆退货" 05/15 20:48
57F:→ najoy:的权利 只是但书说(民法259)如有损伤物品(也许拆过 也许没拆 05/15 20:49
58F:→ najoy:但外包装有损伤)可以以付费的方式来处理商品价值减损的部份 05/15 20:50
59F:→ najoy:以利双方处理退货事宜这样 05/15 20:50
60F:推 no1smkimo:实务上有可能试用後还是可退,但原PO就一直说法条怎样又 05/18 17:43
61F:→ no1smkimo:怎样,但法条上就是没写到说可以试用,真要按法条来走 05/18 17:44
62F:→ no1smkimo:原PO就不能试用阿 05/18 17:44
63F:→ najoy:是的 推楼上 05/19 02:53
64F:推 lucky0980:原PO在避重就轻吧,避掉对自己不利的部份,有些消费者只 05/20 16:42
65F:→ lucky0980:要店家不顺自己的意思,就搬出消保法...然後没完没了 05/20 16:43
66F:推 shrines:可试用,但若厂商提出毁损灭失证明,可要求扣除合理费用 05/21 14:10
67F:→ shrines:民法259条并不只针对包装,如果真不能试用 05/21 14:12
68F:→ shrines:就不需259条,举例年菜网购,google消保官也说可退 05/21 14:14
69F:→ shrines:但业者有权利针对食用部分提出合理毁损灭屍的合理补偿 05/21 14:14
70F:推 shrines:至於合理的灭失费用,调解时就可以谈。用过一次究竟造成 05/21 14:18
71F:→ shrines:多少灭失,实际上很难判别(尤其新品)和证据,或许不利商家 05/21 14:19
72F:→ shrines:但法条是否合理不是人民应该考虑,如果因为法条合不合理 05/21 14:20
73F:→ shrines:才决定要不要去遵守,那就天下大乱,也完全没有任何道理, 05/21 14:21
74F:→ shrines:且调解时有第3方做在旁,不用担心任一方狮子大开口, 05/21 14:22
75F:→ shrines:如同已经发生的案例,某妇已用到毁损严重还要求退钱, 05/21 14:23
76F:→ shrines:消保官会要求妇人放弃申诉的权利,因为实际上妇人之後 05/21 14:24
77F:→ shrines:也不会得到什麽好处 05/21 14:24
78F:推 no1smkimo:我对网购可试用没多大异议,我只对原PO说的很有异议而已 05/21 17:03
79F:→ no1smkimo:他一直说法条原文 没有监赏 没有试用,又说无须说明理由 05/21 17:04
80F:→ no1smkimo: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自己都说原文没有试用了,那干麻 05/21 17:06
81F:→ no1smkimo:试用,按原PO的逻辑,没写可以试用就不要给我试用 05/21 17:07
82F:推 no1smkimo:不要一直在那边法条法条的 05/21 17:10
83F:→ no1smkimo:一附得理不饶人的样子 05/21 17:13
84F:嘘 Raist:原PO可以请你别再站内信了吗? 虽然我已经把你设黑名单了 XDD 05/31 23:50
85F:嘘 Raist:喔 对了 不是说要告人? 要不要先把你口中这位网拍业者告一告 05/31 23:52
86F:→ Raist:先? 既然你说你会对自己发文负责 你文章信誓旦旦指控网拍业 05/31 23:53
87F:→ Raist:者违法 那你应该赶快先去告一下 才符合你做人的宗旨嘛 ^^ 05/3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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