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flyyen (螢火蟲)
看板Anti-ramp
標題[新聞] 評牛肉麵店「難吃」 部落客判賠20萬
時間Wed Jun 22 13:29:34 2011
就因為在網路上,罵牛肉麵店「很難吃」,台中一位劉小姐吃上官司,以妨害名譽被判處
拘役30天,緩刑2年,還得賠償店家20萬元,對於網路評論食物難吃,說「店家不衛生,
有蟑螂」,竟然得付出這麼大的代價,劉小姐覺得很冤枉,她無奈的說她不是法官,但連
很難吃都不能寫,實在無法理解。
台中市西區這家牛肉麵店,店裡牆面上張貼「招牌牛肉麵,營養又好吃」,但有客人去吃
過後,在自己部落格上撰寫網誌,評論「味道太鹹、真的很難吃」,還寫到店裡「不衛生
、有蟑螂」,這篇網路文章,從97年7月發表後,點閱率高達6萬人次,店家老闆不滿,已
經對他生意造成影響,憤而提告。
牛肉麵店老闆(2011.3.2):「我跟她說,妳放在部落格一天,我就要求要拿出1千元做公
益。」
在部落格評論「牛肉麵店難吃」的就是這位劉小姐,她曾經出面哭訴,沒有說謊。劉小姐
(2011.3.2):「我還是沒有辦法證明,我那天看到了蟑螂,我真的舉證,所謂的舉證,要
到什麼樣的程度。」
用餐當天,劉小姐沒有在
第一時間拍照存證,儘管事後回到麵店,試圖再拍照舉證,但沒
圖沒真相,二審法官認為,劉小姐沒有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以妨害名譽,判處拘役30
天、緩刑2年,劉小姐還必須向店家道歉,並且賠償20萬元,二審定讞,無法再上訴。劉
小姐:「連『很難吃』我都不能寫,那我也不能說啊,因為會妨害他人名譽。」
劉小姐覺得很冤,她不滿這樣的判決,以後誰還敢在網路上寫哪家食物很難吃,小心被店
老闆告,還得賠錢。
新聞網址
http://0rz.tw/1ebYm
= = =
會判決的重點應該是 有蟑螂(所以要拍照存證) 這部份,而非好不好吃(這無法拍)...
所以請各位板友在評論店家時(特別是衛生),請記得都拍照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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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166
1F:推 depravity:正解是先向衛生單位檢舉 等他被罰上報再評 XD 06/22 13:58
2F:推 saphilos:據說背後還有故事,被告與原告有停車糾紛,被告狂call 06/22 14:26
3F:→ saphilos:檢舉,讓店家不勝其擾。所以會被告是新仇+舊恨 06/22 14:27
4F:→ saphilos:另外法官是說不好吃的評論只能真對她吃過的菜色,不能 06/22 14:29
5F:→ saphilos:直接說整間店都不好吃。這一點讓被告敗訴的 06/22 14:30
6F:→ saphilos:雷店食記不是不能寫,而是不能夾帶情緒及主觀字眼 06/22 14:30
7F:→ fireflyyen:有看到她寫的文章 根本不算食記... 06/22 16:48
8F:→ xovup:看過判決書就知道作者根本沒搞清楚狀況 06/22 17:38
9F:→ xovup:是記者。對不起打錯字OTZ 06/22 17:39
10F:→ hzs6111:有這個判決出來後,沒拍照就不能隨便抱怨環境 06/22 18:34
11F:→ yuusnow:是記者根本沒搞清楚狀況就斷章取義吧= = 06/22 21:04
12F:推 rehtra:好奇這原文到底是怎樣耶.... 06/22 21:48
14F:推 Railroad:黑店VS奧客只有一線之隔...... 06/23 02:00
15F:→ falltrace:原文的重點好像都是在併排停車 最後一段倒是有點詭異 06/23 02:27
16F:推 steerboss:最後一段說他之前就去吃過"很難吃 又不衛生",既然 06/23 08:56
17F:→ steerboss:很難吃又不衛生,那怎麼之後還是會再去哩 = ="? 06/23 08:57
18F:→ dnsb:我覺得問題是「惡霸店家」四個字耶,這個怎麼舉證? 06/23 09:29
19F:推 kokus:那篇文章的重點在併排停車的爭執,難吃跟衛生問題是她自己的 06/23 13:33
20F:→ kokus:經驗或印象........ 06/23 13:40
21F:推 falltrace:所以 實際上給人一種挾怨報復感 06/24 09:08
22F:→ yuusnow:這文章哪裡是食記了? 囧 所以媒體果然很可怕 06/24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