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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名: 站前新光B2超市 二、地點: 站前新光三越 三、時間: 2008/10/07 四、此店「非好店」的原因: 工作人員疏忽將特價牌拿走卻要消費者負擔該價差  最主是第一線工作人員的處理態度 令人厭惡 五、事實經過: 今天路過站前新光超市 順便幫媽媽買味增 由於不清楚味增之間的差異性 所以繞了超市好幾圈 看看有哪些種類 大至上從50元到300元不等 後來選擇109價位 又有買一送一活動 想說反正很便宜 如果味道不適合還可送親戚 結帳時才發現 此商品沒有買一送一的活動 於是請問結帳小姐(稱A) 商品架上有""買一送一""的牌子 又麻煩另一位較為年長的工作人員(稱B)去查價格及促銷 B回來後跟A說 只有特價109沒有買一送一的牌子 後來刷了商品又刷 他們說特價排上的條碼刷出來是只有特價 就是沒有買一送一 可是我當時挑選商品時 明明就有買一送一的牌子! 當我聽到B說沒有時 還特地再跑回去看商品列 發現架上只剩下原本之標價 B已經把買一送一的牌子拿走了 讓我非常生氣 於是跑回櫃檯很生氣的對他說:你怎麼能把牌子拿走然後跟我說沒有呢? 感覺有欺騙消費者之嫌 B後來又說 買一送一牌子條碼跟我購買商品標碼不同 (那條碼的字小到根本不會注意到 你又怎麼能期待消費者挑選商品時去注意呢 而且當時商品的陳列 價表上面商品標價跟買一送一標語是緊密相接且均陳設在此等商品前 亦無其他文字僅有買一送一 並不是我在當澳客 明明價標跟買一送一標語分離 卻又凹你給我買一送一) 後來我請求該層樓管出面處理 樓管來之後出來跟我道歉 說是工作人員的疏失導致我的誤解 實在抱歉 所以不能以買一送一的優惠給我 後來我跟他說:在一般企業經營的超商或賣場 只要商品列前的標誌價標弄錯或疏失 消費者皆得以該原本認識之價錢購入 因為消費者在承諾時 已有該商品價格之信賴 我不懂為何工作人員的疏忽 卻要消費者自行承擔 這樣讓我不知道新光三越員工訓練在幹麼??? 後來樓管就說出一句,如果你真的很喜歡這個商品 他願意幫我出這個錢 噢 我聽到這句話 就覺得無奈到不行 原來那麼大間的百貨公司訓練樓管時 也沒有教好一般法律常識 消費者善意信賴標出價格購入該商品 本是法律所保障 並不是任何人施捨而得的 但後來還是沒有接受樓管的好意 因為我覺得用109元買新光三越的商譽 非常廉價且值得 結論: 讓我很生氣的地方是 1.年長的工作人員(B) 直接把買一送一牌子拿走 跟我說沒有 2.樓管的處理方式 讓人覺得消費者理論只是要貪求便宜 當我說不用給我這個優惠的時候 他一連兩次問我真的不需要嗎 我找他出面處理並不是要央求 給我此等優惠 只是需望他們能加強員工的訓練 沒想到他自己本身也挺需要訓練的 -- 不化蟲 不是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48.234
1F:→ h8305300:有時候好像真的要看清楚優惠的商品條碼 10/07 23:51
2F:→ carolnash:現在買特價品還要一一核對10幾位數的條碼 太為難消費者 10/07 23:54
3F:→ carolnash:而且牌子上面除了條碼 只有買一送一 又放在一起陳設於 10/07 23:55
4F:→ macroka:給箭頭 看條碼 應該是客人該做的說..我家都會看!! 10/07 23:55
5F:→ carolnash:商品前 跟其他商品有距離 任何人都會誤解 10/07 23:55
6F:→ carolnash:如果他是有打商品名稱跟條碼 我在理論是我澳客 10/07 23:56
7F:→ carolnash:他們樓館也承認是作業員的疏失 10/07 23:57
8F:→ lowea:"消費者皆得以該原本認識之價錢購入"有點凹,但服務有待改進 10/08 00:13
9F:→ carolnash:這不是凹 法律上規定的 但前提是善意 10/08 00:15
10F:→ carolnash:現在很多比較大的商場都有這樣的認知 所以才會提高員工 10/08 00:16
11F:→ carolnash:訓練 10/08 00:16
※ 編輯: carolnash 來自: 219.81.148.234 (10/08 00:17)
12F:→ lowea:那常見賣場DM錯印,現場更正,我們也可以持DM要買"原價格"? 10/08 01:14
13F:推 superswide:民法上來講的確可以耶@@ 10/08 01:23
14F:→ KDTD:客人得理不饒人有點誇張~~不過員工處理方式也姿態擺太高~~ 10/08 01:36
15F:→ carolnash:如果我真的得理不饒人 我也可以接他的109元跟去客訴 10/08 01:39
16F:→ carolnash:TO L 一般DM上面都會標明以現場回主 你把兩種不同層次的 10/08 01:41
17F:→ carolnash:東西 相提並論 10/08 01:41
18F:→ carolnash:那麼生氣可以說是B先去把牌子拿起來後跟我說沒有牌子 10/08 01:43
19F:→ carolnash:他可以一開始就說 他們放錯了 抱歉 而不適用欺瞞的方式 10/08 01:44
20F:→ carolnash:是我又回去確認後才發現 他才又說編碼不同 10/08 01:45
21F:→ carolnash:被懷疑的感覺很不好受 尤其在眾目睽睽下 10/08 01:46
22F:→ carolnash:還有我在離開時 還跟樓管說:抱歉打擾了 10/08 01:47
23F:推 haipis:家樂福的作法是如原po說的,以架上標價為主,即使是後來移 10/08 07:02
24F:→ haipis:走標價牌,管理人員還是會依顧客拿取貨品時標價為準 10/08 07:03
25F:推 Agneta:如果消費者不需要負擔辨別條碼的責任 又為何要標明 10/08 07:33
26F:推 cyh33:DM印錯,現場更正,我記得之前有例子是要以DM價賣,因為DM有吸 10/08 09:30
27F:→ cyh33:引客人之功效,看了上面價錢決定前往購買,若是DM錯可以現場店 10/08 09:31
28F:→ cyh33:家說換就換的話,那以另一個角度來看,是否店家都可以故意DM印 10/08 09:31
29F:→ cyh33:錯印低價然後吸引客人來店後再說有誤,價錢要更正呢?不過話是 10/08 09:32
30F:→ cyh33:這樣說啦,如果是善良店家,在與店員詢問中讓我覺得純粹是疏失 10/08 09:32
31F:→ cyh33:不小心,那我就不會堅持了,頂多就是不買.但我之前看過那新聞, 10/08 09:33
32F:→ cyh33:是因為那家店常搞這種小動作,所以客人堅持不接受印錯之解釋. 10/08 09:34
33F:→ cyh33:我想原PO主要是不高興店員說謊吧,如果承認疏失忘了收牌子, 10/08 09:34
34F:→ cyh33:然後跟客人道歉造成誤會,我想大部份的客人都會接受.但如果是 10/08 09:35
35F:→ cyh33:偷更改,卻又一付客人看錯態度,這就容易讓人生氣了 10/08 09:36
36F:→ eva19452002:推樓上,如果商品一定要以現場為主,那麼就會有一些不 10/08 09:44
37F:→ eva19452002:老實的店家故意印超低價,結果一到現場之後 10/08 09:45
38F:→ eva19452002:店家:沒有哦,這價錢印錯了,要以架上為主唷 10/08 09:46
39F:→ eva19452002:這又讓我想到,會不會有網路商家故意打0元製造新聞搏 10/08 09:47
40F:→ eva19452002:版面,因為新聞一報出來,廣告費都省下來了 10/08 09:48
41F:→ carolnash:謝謝C大的體認 !當時B那個眼神真的很討厭 10/08 12:41
42F:→ carolnash:DM跟網路標價這邊我覺得是要約之引誘 10/08 12:42
43F:→ sindyevil:DM和網路廣告是邀約的引誘,但是如果實體貨架上的可以用 10/08 13:41
44F:→ sindyevil:規定,以貨架上為準,網路廣告要看有沒有連接op/收銀機等 10/08 13:44
45F:→ sindyevil:網路設計系統,所以pxhome大家訂很兇原因在此,博克萊那次 10/08 13:45
46F:→ sindyevil:認哉的事情就令人激賞;網拍型態多變,所以要以個案判別. 10/08 13:46
47F:→ sindyevil:有興趣可以搜尋 要約/承諾/要約的引誘等關鍵字了解. 10/08 13:47
48F:→ sindyevil:至於,超商部分我的經驗是超商以mark上價錢處理後,在換更 10/08 13:49
49F:→ sindyevil:正處理,您當時其實要親自跟店務人員到貨架上見憑,這樣 10/08 13:50
50F:→ sindyevil:他們就沒有動手腳的機會,處理完後就客訴 10/08 13:50
51F:推 Raist:看條碼??? 我們是機器嗎? 以後乾脆大家都裝晶片算了..... 10/08 23:52
52F:→ Raist:從來沒聽說過買東西還要看條碼的道理....條碼是給店家用的 10/08 23:52
53F:→ Raist:干消費者什麼事?????? 好笑 現在光看得懂中文還不夠 還得要 10/08 23:52
54F:→ Raist:學習看條碼 這個技能可以寫進求職履歷表裡面嗎???? 10/08 23:53
55F:→ Raist:lowea可以多參考相關板面增進法律知識...雖然我個人認為 10/08 23:54
56F:→ Raist:如果今天我是原PO 我不會跟他爭 頂多就是不爽買了走掉 不過 10/08 23:55
57F:→ Raist:原PO的行為並沒有不對的地方 這裡不需要批評原PO... 10/08 23:55
58F:→ Raist:條碼是給店家刷的好嗎....還要消費者負擔便是條碼的"責任"咧 10/08 23:56
59F:→ Raist: 辨識 10/08 23:57
60F:→ Raist:現在有二維條碼了 前面幾樓的會不會也去學習如何用肉眼辨識? 10/08 23:58
61F:推 budgit:之前去屈臣氏店員把僅剩的一包大包餅乾放到小包裡面我拿去 10/09 01:03
62F:→ budgit:結帳時發現價格有誤跟他詢問他就以小包價格給我不過臉不是 10/09 01:04
63F:→ budgit:不是很好看就是了所以那條法律是民法上的嗎? 10/09 01:04
64F:→ eldora:我覺得你得理不饒人~樓管都有誠意要吸收~你要就要~ 10/09 01:23
65F:→ eldora:不要就算了~何必不給彼此一個台階下 10/09 01:24
66F:推 Raist:雖然說我也覺得原PO得理不饒人 但是其實他比我們更有法律素 10/09 01:49
67F:→ Raist:養 因此我並不會指責他這點 他的行為是進化 不過沒考慮到人 10/09 01:50
68F:→ Raist:情方面 或許不是所有人都能認同 (連我都說了 不爽買就拉倒) 10/09 01:50
69F:→ Raist:但是不能否認 原PO在這篇文章裡面有提供一些正確觀念.... 10/09 01:51
70F:→ Raist:不管是給消費者或是給店家 (樓管的觀念也很差 那是所謂:息事 10/09 01:51
71F:→ Raist:寧人的態度 同時表示的意思在某種程度可以說是作賤原PO 10/09 01:52
72F:→ Raist:如果原PO接受了 就會被說成:你不過就是想貪那一百多塊嘛? 10/09 01:52
73F:→ Raist:真廉價 所以原PO才不願意接受 但是我看好像很多人不懂.... 10/09 01:53
74F:→ Raist:有時候人爭的不是那些表面的東西 有時候代表的是人類的演化 10/09 01:54
75F:→ Raist:原PO真的很可憐 明明做了對的事情 卻還要被這麼多人酸..... 10/09 01:54
76F:推 legist: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10/09 01:58
77F:→ legist:原PO的主張在法律上為有理由,這點有法條支持。 10/09 01:59
78F:→ legist:至於或曰原PO得理不饒人,我只能說見仁見智。 10/09 02:00
79F:→ legist:合法的主張要被說成是不饒人,我個人認為似乎是值得商榷的 10/09 02:01
80F:→ legist:另外在DM的部分,雖在民法上的確還沒有要約的品質(只算是 10/09 02:03
81F:→ legist:要約之引誘),但亦別忽略消保法(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定。 10/09 02:04
82F:→ legist: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 10/09 02:04
83F:推 Raist:板大出現了!!! 阿我寄給你的信咧 ~"~ 沒有下文 囧rz 10/09 02:05
84F:→ legist: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故仍有義務以DM價出售。 10/09 02:05
85F:→ Raist:雖然我知道是我小題大做 ~"~ 回歸正題 剛剛為了要去美西玩 10/09 02:06
86F:→ Raist:而看到在美國出入境要按指紋的部份 就想到 有許多電影或是 10/09 02:06
87F:→ Raist:社會議題都有探討建立全民檔案採用指紋辨識的問題 有些人就 10/09 02:07
88F:→ Raist:會覺得: 阿按個指紋會怎麼樣? 古代不是都會畫押? 但是這就是 10/09 02:07
89F:→ Raist:牽扯到權力義務的問題 不是你說:那又怎樣 就可以了事的... 10/09 02:08
90F:推 lowea:按指紋更有人權侵犯的問題... 10/09 11:50
91F:→ carolnash:不接受樓管的吸收 是因為樓管態度 感覺像是完全是消費者 10/09 13:11
92F:→ carolnash:是凹 我沒有必要去貪那點小便宜 而且樓管講的口調是 10/09 13:12
93F:→ carolnash:他自己要幫我負 我覺得完全沒必要 10/09 13:13
94F:推 Mar1boro: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吧 10/09 13:14
※ 編輯: carolnash 來自: 219.81.144.106 (10/09 13:30)
95F:→ carolnash:所謂誠意如果是樓管那樣的態度 我想誠意都不誠意了 10/09 13:34
96F:推 Agneta:現在很多賣場特價的牌子上都會寫上貨號 讓消費者比對 10/09 15:06
97F:→ Agneta:有時候商品也會混雜其他消費者隨便放進的類似產品 查看貨號 10/09 15:07
98F:→ Agneta:不需要看完十碼 後面幾碼就夠了 先看清楚可以省掉麻煩 10/09 15:08
99F:→ Agneta:也許我家裡面買東西比較龜毛 但是因此比較少受氣 10/09 15:09
100F:→ Agneta:樓管的確是沒誠意 可以打電話給百貨公司就有滿意答覆~ 10/09 15:10
101F:推 ebin:樓管處理的不優.... 說詞要改 才能讓人心情好些 有台階下 10/10 02:21
102F:→ Jeason123:原PO得反應是不是誇張了點...這應該不是什麼大事吧= = 10/11 23:01
103F:推 cyfgloria:站在原po的立場想一下,就可以理解其反應. 10/12 23:34
104F:→ cyfgloria:據理力爭 與 得理不饒人, 完全取決於個人所採取的立場. 10/12 23:34
105F:→ cyfgloria:在台灣或許因為國民素質的原因,很多人選擇自認倒楣, 10/12 23:36
106F:→ cyfgloria:但這卻是助長該二員工的爛服務態度,而往後會有同樣受氣 10/12 23:38
107F:→ cyfgloria:的消費者繼續出現,難道這是大家所樂見的??? 10/12 23:39
108F:推 AAOOXX:樓管處理太差了吧 一一... 10/14 00:15
109F:→ AAOOXX:上次我在BR4買了一罐標示$65的飲料 結果櫃檯結帳時刷出來70 10/14 00:16
110F:→ AAOOXX:我反映以後 櫃台小姐馬上連絡別人去看 真的是標示65 10/14 00:17
111F:→ AAOOXX:結帳小姐二話不說馬上算我$65耶~ 10/14 00:18
112F:→ carolnash:這是黑店板 我覺得評論的是客觀的事情 你覺得我很大驚小 10/14 23:53
113F:→ carolnash:怪 那只是我在捍衛我自己的權利 台灣消費者處於較低階 10/14 23:54
114F:→ carolnash:所以常有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事件 如果我們消費者每個人 10/14 23:54
115F:→ carolnash:都懂得自己的權利在哪 該拿的就拿 不該拿的不拿 我相信 10/14 23:54
116F:→ carolnash:黑特版的偏數就能大幅降低 10/14 23:55
117F:→ carolnash:如果你以價錢衡量你權利所得 那的確是很誇張且廉價 10/14 23:56
118F:→ carolnash:如果你覺得權利是小事 那麼還談什麼消費者保護法呢!! 10/14 23:58
119F:→ carolnash:等著受氣 吃虧就好嘍! 10/14 23:58
120F:推 joyce1985:可以去服務台客訴他們~會有滿意的答覆~~ 10/18 13:41
121F:推 vincline:法律我不懂,不過依樓管正常行事,基本上DM、買場標價 11/02 18:12
122F:→ vincline:只要曝光且消費者決定購買,無論標價正確與否,都應以該 11/02 18:13
123F:→ vincline:價格售出。個人認為原PO主張非常合理,大多情況理應獲得 11/02 18:14
124F:→ vincline:允諾。至於樓管回應,我大概可以想像(說不定我認識...||) 11/02 18:16
125F:→ vincline:能夠體會原PO感受,處理方式的確有改善空間。過去處理時 11/02 18:18
126F:→ vincline:畢竟是店家自己錯誤,難有藉口逃避,只能請廠商吸收, 11/02 18:19
127F:→ vincline:至於超市,有可能的確是他要自己認賠,但也有可能擔心事 11/02 18:20
128F:→ vincline:情鬧的更大,希望不要讓上級知道的緩兵之計。總之,建議 11/02 18:21
129F:→ vincline:原PO若願意給新光機會,當然是客訴為上,若決定就此打住 11/02 18:23
130F:→ vincline:也未嘗不是個好方法,畢竟一直回憶不愉快的過去,心情只 11/02 18:24
131F:→ vincline:有更差,要是又遇到更討厭的事,就更無言。 11/02 18:25
132F:→ vincline:以上是 曾 待過百貨業的小心得。現在已逃走啦~不是店家XD 11/02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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