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強哥)
看板Anti-ramp
標題[公告] 處分 Matsuzaki 板友 人身攻擊 送公海一週
時間Wed Feb 28 12:27:33 2007
於本板第 7460 篇文章([抱怨] 北市五分埔 Casino 不給試穿又不給換)中,
Matsuzaki 板友於 2/28 2:24 針對 rehtra 以人身攻擊之方式推文乙則,
因僅人身攻擊乙次,或而不慎出言,惡性並未如前篇受處分文章,
原欲先行警告,待再犯時再為懲處。
詎料 Matsuzaki 板友已於今年一月十四日時曾有違犯板規之記錄,
且已受警告處分,如今違犯板規,縱屬輕犯,仍係再犯,無法再以警告從輕處分。
故適用板規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送公海一週(自處分公告時起算,計一百六十八小時整),
期間屆至後由被處分人寄信通知板主,再由板主解其水桶。
板主 legist 敬上
───────────────────────────────────────
受處分推文:
1F:推 Matsuzaki:躁症 02/28 02:24
^^^^
───────────────────────────────────────
適用板規條文:
板規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4. I 禁止: (5) 人身攻擊文章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5. I 如以推文發表:粗口文、人身攻擊文章,由於板主無權刪除推文,故
板主有裁量是否直接將違反者送入公海之權利。
II 公海期限為一週(從處分公告時起算,計一百六十八小時整),並於
ꄠ 期間屆至後由被處分人寄信通知板主,再由板主解其水桶。
───────────────────────────────────────
公告文禁止回覆文章。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6.232
2F:推 yukikaze819:......終於還是發生了這樣的事.......真是遺憾!!!! 03/01 08:40
3F:推 legist:的確遺憾。然而有板規存在就必須依規定執行,否則名存實亡 03/01 17:27
4F:推 legist:又何必訂定一個沒有用的規則呢? 03/01 17:28
5F:推 yukikaze819:我認同版主的看法.......大家一定會盡力配合的!!! 03/01 22:58
6F:推 Raist:不合理 若是此板友是陳述事實,即不構成毀謗或人身攻擊 囧rz 03/05 00:01
7F:推 legist:我認為本處分毫無不合理之處 (雖"不合理"後的文字我同意) 03/06 23:16
8F:推 legist:我不認為M板友指稱r板友"躁症"是陳述事實 (除非他有診斷書) 03/06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