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legist)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問題] 關於葛羅里退書的問題
時間Mon Aug 7 00:47:32 2006
※ 引述《aloneway (孤獨和寂寞的差異?)》之銘言:
: 請問存證信函這樣寫可以嗎??
: 書寫內容:
: 一、寄件人 姓名:○○○
: 詳細地址:
: 聯絡電話:
: 二、收件人 姓名:美商葛羅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詳細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214號五樓
: 三、副本收件人 姓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詳細地址: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葛羅里的地址是否沒變,這個還得注意一下。
畢竟置底文好像是兩年前寫的吧。
: 聲明內容:
: 按本人○○○於民國○○年○月○日向貴公司業務○○○訂購○○百科全書乙套,訂單編
: 號xxxxxxxxxx,訂金新臺幣(下同)○仟○佰○拾○圓整,總價○萬○仟○佰○拾○圓整
: ,至今本人除訂金外另已支付○萬○仟○佰○拾○圓整之部分價金。由於訂約時本人年齡未
: 滿二十歲,尚無完全行為能力,其簽訂契約應屬效力未定,嗣後本人已於民國○○年○月
: ○日年滿二十歲,決定依民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反面解釋,聲明拒絕承認本次交易之效力
: ,則買賣契約無效。此外另有三點聲明敬告貴公司
幫你整理一下,但不負瑕疵擔保責任XD
按本人○○○於民國○○年○月○日向貴公司業務○○○訂購○○百科全書乙套
,訂單編號xxxxxxxxxx,定金新臺幣(下同)○仟○佰○拾○圓整,總價○萬○
仟○佰○拾○圓整,至今本人除訂金外另已支付○萬○仟○佰○拾○圓整之部分
價金。蓋於訂約時本人未滿二十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時亦未得法定代理
人之允許,依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其簽訂之契約係屬效力未定。本人於民國
○○年○月○日年滿二十歲,有完全行為能力,今依同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反面
解釋,聲明拒絕承認該效力未定之買賣契約,於此本買賣契約歸於無效。此外另
有三點聲明敬告貴公司:
: 一、 請貴公司返還訂金○仟○佰○拾○圓及已支付之部分價金○萬○仟○佰○拾○圓
: ,請於文到之三日內(幾天隨你寫)將該筆款項匯入○○銀行○○分行帳號○○○○○○
: ○○○○○○○,並以電話親自通知本人使本人知曉。
一、請貴公司返還定金○仟○佰○拾○圓及已支付之部分價金○萬○仟○佰○拾
○圓,合計共○萬○仟○佰○拾○圓,請於文到之三日內(幾天隨你寫)將該筆
款項匯入○○銀行○○分行帳號○○○○○○○○○○○○○,並以電話親自通
知本人使本人知曉。
: 二、 該套書籍於文到之日起算,由本人暫為保管三十日,請貴公司返還訂金與已支付
: 之部分價金後,來信通知本人將書籍寄回屆時未取回則本人不負保管之責。
二、該套書籍於文到之日起算,由本人暫為保管三十日,請貴公司返還定金與已
支付之部分價金後,並派員親至本人住所取回該書(你想自己寄回去也可以換成
其他文字)。倘屆時未取回則本人不負保管之責。
: 三、 對此次取消交易造成貴公司困擾,本人深感抱歉。如貴公司對此存證信函不予理
: 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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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rincessDDD:推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XD 08/07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