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legist)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问题] 关於葛罗里退书的问题
时间Mon Aug 7 00:47:32 2006
※ 引述《aloneway (孤独和寂寞的差异?)》之铭言:
: 请问存证信函这样写可以吗??
: 书写内容:
: 一、寄件人 姓名:○○○
: 详细地址:
: 联络电话:
: 二、收件人 姓名:美商葛罗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 详细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214号五楼
: 三、副本收件人 姓名: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
: 详细地址:台北市大安区106复兴南路一段390号10楼之2
葛罗里的地址是否没变,这个还得注意一下。
毕竟置底文好像是两年前写的吧。
: 声明内容:
: 按本人○○○於民国○○年○月○日向贵公司业务○○○订购○○百科全书乙套,订单编
: 号xxxxxxxxxx,订金新台币(下同)○仟○佰○拾○圆整,总价○万○仟○佰○拾○圆整
: ,至今本人除订金外另已支付○万○仟○佰○拾○圆整之部分价金。由於订约时本人年龄未
: 满二十岁,尚无完全行为能力,其签订契约应属效力未定,嗣後本人已於民国○○年○月
: ○日年满二十岁,决定依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反面解释,声明拒绝承认本次交易之效力
: ,则买卖契约无效。此外另有三点声明敬告贵公司
帮你整理一下,但不负瑕疵担保责任XD
按本人○○○於民国○○年○月○日向贵公司业务○○○订购○○百科全书乙套
,订单编号xxxxxxxxxx,定金新台币(下同)○仟○佰○拾○圆整,总价○万○
仟○佰○拾○圆整,至今本人除订金外另已支付○万○仟○佰○拾○圆整之部分
价金。盖於订约时本人未满二十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约时亦未得法定代理
人之允许,依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其签订之契约系属效力未定。本人於民国
○○年○月○日年满二十岁,有完全行为能力,今依同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反面
解释,声明拒绝承认该效力未定之买卖契约,於此本买卖契约归於无效。此外另
有三点声明敬告贵公司:
: 一、 请贵公司返还订金○仟○佰○拾○圆及已支付之部分价金○万○仟○佰○拾○圆
: ,请於文到之三日内(几天随你写)将该笔款项汇入○○银行○○分行帐号○○○○○○
: ○○○○○○○,并以电话亲自通知本人使本人知晓。
一、请贵公司返还定金○仟○佰○拾○圆及已支付之部分价金○万○仟○佰○拾
○圆,合计共○万○仟○佰○拾○圆,请於文到之三日内(几天随你写)将该笔
款项汇入○○银行○○分行帐号○○○○○○○○○○○○○,并以电话亲自通
知本人使本人知晓。
: 二、 该套书籍於文到之日起算,由本人暂为保管三十日,请贵公司返还订金与已支付
: 之部分价金後,来信通知本人将书籍寄回届时未取回则本人不负保管之责。
二、该套书籍於文到之日起算,由本人暂为保管三十日,请贵公司返还定金与已
支付之部分价金後,并派员亲至本人住所取回该书(你想自己寄回去也可以换成
其他文字)。倘届时未取回则本人不负保管之责。
: 三、 对此次取消交易造成贵公司困扰,本人深感抱歉。如贵公司对此存证信函不予理
: 会,本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敬请贵公司配合,以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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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rincessDDD:推 "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XD 08/07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