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angepink (Good Luck)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Yahoo奇摩拍賣嚴重欺騙消費者!請大家抵制!
時間Fri Jul 28 03:27:18 2006
看到這篇文章,忍不review了這個討論串,
對其中幾篇有些心得想要表示,如有lag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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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定型化契約的問題,
首先看3364篇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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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4.184.71
1F:推 pk:不大對阿..既然合約不公平...你幹嘛還要去簽他 03/30 11:06
2F:→ pk:合約簽了就該遵守不是嗎?這不是最基本的原則媽? 03/30 11:06
3F:→ pk:不合理的合約你可以去跟他吵然後不簽抵制他 03/30 11:07
4F:→ pk:而不是簽了之後再去跟他靠邀說合約不公平不合理 03/30 11:08
5F:推 NRAM:樓上的~重點是沒辦法吵吧?! 可以吵yahoo的條約 幹麻還在這吐 03/30 13:52
6F:→ NRAM:槽他...他的條約定的時候 有跟簽約的我們商量過嗎? 還不是 03/30 13:53
7F:→ NRAM:他自己說了算 我們沒得吵.....只有簽 和不簽... 03/30 13:55
8F:推 pk:不接受...就不簽阿...不是就這麼簡單嗎? 03/30 14:33
9F:推 lyc33:樓上的你的邏輯很奇怪~這篇已經說明得夠清楚了吧:定型化契約 03/30 14:38
10F:推 pk:是阿..定型化契約...不接受就不要去使用他的服務...不是? 03/30 14:48
無意批評或引戰,但推文的二位顯然不理解定型化契約所造成的不公平交易現況,
觀察後面幾篇文章,似乎也沒什麼很具體的說明。
其實定型化契約的意思從文義就看得出來,
一般是由交易中具一定優勢(金錢、法律知識、市場獨佔等等)之一方所擬定,
內文具體且不容對方,在這個討論裡,也就是必須付費使用平台之賣方,來議定。
也就是前面有說明的,這是個yes or no的契約,你只能選擇要或不要,
基本上這是違反契約自由原則的,
因為你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自然也就很難保護到你的權益。
那麼就有人說啦,「沒有啊,你可以選擇no啊,可以不要同意啊」
pk板友某方面說的也是有理啦,
簽契約的原本的確是不能一邊要同意一邊又批評來批評去,最後還反悔等,
這接近是所謂的禁反言原則,就是不能做的和說的不一致。
但是我們必須考慮一種交易情況,
就是你的選擇其實是沒有選擇,
你的交易對象太強勢了,除了他你沒有別的路走,
yahoo在這裡可能沒那麼誇張....
(雖然私以為它已經幾近獨佔,前文也有人提到e-bay的優勢遠遜於之)
不如換個例子,
很多人辦過信用卡吧?
信用卡的契約是典型的定型化契約,交易之對方是銀行,
如果你對契約不滿易時,能不能跟他討價還價?不能
能不能選擇不簽?可以,有人說銀行很多家,我換一家辦卡總可以吧...
結果,你會發現,幾乎每家銀行的契約大同小異,
整個銀行業就算是個大聯盟,合起來對付弱勢的一般人,
其中有許多不合理的條款你跟本是沒有選擇,
你只能答應,不然到哪裡都辦不到卡。
哪些不合理在此就不多談了,
只是要舉例,
為什麼定型化契約條款即使你簽了還是可以無效,消保法為什麼這麼定。
因為不公平,消費者沒有選擇。
這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真是太多太多了,
小到你隨便走進一家吃到飽火鍋店,
看到「量力取用,浪費食物者罰其金額十倍」都算,
順帶一題,這其實是無效的,這種條款被認為是違約金條款,
而違約金被認為是損害賠償的預定,也就是只能就店家所受實際損害要求賠償,
即使是懲罰性質的違約金,金額也以三倍為限,。
不可能到十倍一百倍的,因為這樣一來,你的壞行為反而導致店家暴利是不對的。
p.s.一些雜貨、小說店等,什麼竊者罰一百倍之類的語句也是。
(啊並不是鼓勵大家浪費或竊盜呀....囧.....有點離題了.....)
總之定型化契約的問題就是這樣吧,
法律規定它必須是平等互惠,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等等,
用這種形容詞似乎高來高去的,誰也難說到底一個契約有沒有平等互惠到,
但是大家千萬不要覺得一旦簽了就完全要自認倒楣,
像yahoo,有不公平的條款賣家千萬要多方詢問,打消費者專線上pttlaw之類的XD
我是很少接觸網拍所以不太清楚><"""""
又回到一開始天哥的問題,
在下以為yahoo取消刊登應該屬於解除契約之行為,
交易之一方要能夠單方面解除契約,是須要符合一些要件的,(不然大家都亂解約了..)
在這裡大概就是用違約做為理由啦~不符契約中本來預定的「符合拍賣精神」啦,
到底有沒有符合有沒有違約是一回事我不想多談,
重點是解除契約的效果是回復原狀,
也就是刊登內容下架,和「退費」!!!!!!!!!!!!!!!!!!!!!!!!!!!!!!
看到囉是退費,不有任何一個道理是我可以又不做事又拿你錢的,
除非我受到了損害,我才能要求賠償,
舉例來說,
s向y付費刊登廣告,收費是一天50元好了,s要刊登10天,
於是就付了500元,但是過了一天,y覺得s違約故取消刊登。
y的行為是解約行為,停止己方之給付,同時歸還那500元,使兩方關係回復交易前那樣。
又s已獲得一天的刊登,達到廣告效益,收回500元後,這部分等於沒付到費,
y幫s刊登卻沒收到該天的費用也就是50元,
符合「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而致他方受損害」之不當得利情形,
y可依民法179條向s請求那50元,
如果在這樣的case中,s的違約行為致y受損,比方說信用啦名譽等等
y可依其他條文(ex.民法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一來一往兩方都沒受損害,正確的法律是這樣適用的。
所以,yahoo絕對沒有理由單方面說不退還該金額,或任意說以什麼替代等,
如果定型化契約有這樣的規定是對消費者的侵害,是無效的。
以上是個人一點意見,大概lag很久不好意思,
有錯的地方還請指教,因為這是在下學習法律一點心得,必有所失,並非專業意見。
保護自己的權益某方面來說很辛苦,又要查資料又要打電話,可能得不償失,
在台灣這種不像美國一樣興訴的地方,很少人願意這樣勞心勞力,
但是忍氣吞聲自認倒楣的結果反而讓惡商更囂張,危害更多人卻也非我們樂見的,
非好店板因此出現,也希望大家為自己的權利說話。
這件事底後續怎樣有人知道嗎?
還是討論串裡有說漏掉了呢?><"""""""""
真想知道啊~希望不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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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9.136.15
※ 編輯: orangepink 來自: 140.129.136.15 (07/28 03:30)
11F:推 pk:這件事的後來就是..天哥被大家抓出來批了..但不是因為YAHOO的事 07/28 09:29
12F:推 pk:而是因為他丟上YAHOO廣告的商品.... 07/28 09:32
13F:推 archvalkyrie:添哥和yahoo比a錢 實在是 小巫見大巫 07/28 09:43
14F:推 christmas:學到很多..推~ 07/28 10:38
15F:推 belle:好文章 推 07/28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