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angepink (Good Luck)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Yahoo奇摩拍卖严重欺骗消费者!请大家抵制!
时间Fri Jul 28 03:27:18 2006
看到这篇文章,忍不review了这个讨论串,
对其中几篇有些心得想要表示,如有lag还请见谅。
*
首先是定型化契约的问题,
首先看3364篇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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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34.184.71
1F:推 pk:不大对阿..既然合约不公平...你干嘛还要去签他 03/30 11:06
2F:→ pk:合约签了就该遵守不是吗?这不是最基本的原则妈? 03/30 11:06
3F:→ pk:不合理的合约你可以去跟他吵然後不签抵制他 03/30 11:07
4F:→ pk:而不是签了之後再去跟他靠邀说合约不公平不合理 03/30 11:08
5F:推 NRAM:楼上的~重点是没办法吵吧?! 可以吵yahoo的条约 干麻还在这吐 03/30 13:52
6F:→ NRAM:槽他...他的条约定的时候 有跟签约的我们商量过吗? 还不是 03/30 13:53
7F:→ NRAM:他自己说了算 我们没得吵.....只有签 和不签... 03/30 13:55
8F:推 pk:不接受...就不签阿...不是就这麽简单吗? 03/30 14:33
9F:推 lyc33:楼上的你的逻辑很奇怪~这篇已经说明得够清楚了吧:定型化契约 03/30 14:38
10F:推 pk:是阿..定型化契约...不接受就不要去使用他的服务...不是? 03/30 14:48
无意批评或引战,但推文的二位显然不理解定型化契约所造成的不公平交易现况,
观察後面几篇文章,似乎也没什麽很具体的说明。
其实定型化契约的意思从文义就看得出来,
一般是由交易中具一定优势(金钱、法律知识、市场独占等等)之一方所拟定,
内文具体且不容对方,在这个讨论里,也就是必须付费使用平台之卖方,来议定。
也就是前面有说明的,这是个yes or no的契约,你只能选择要或不要,
基本上这是违反契约自由原则的,
因为你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自然也就很难保护到你的权益。
那麽就有人说啦,「没有啊,你可以选择no啊,可以不要同意啊」
pk板友某方面说的也是有理啦,
签契约的原本的确是不能一边要同意一边又批评来批评去,最後还反悔等,
这接近是所谓的禁反言原则,就是不能做的和说的不一致。
但是我们必须考虑一种交易情况,
就是你的选择其实是没有选择,
你的交易对象太强势了,除了他你没有别的路走,
yahoo在这里可能没那麽夸张....
(虽然私以为它已经几近独占,前文也有人提到e-bay的优势远逊於之)
不如换个例子,
很多人办过信用卡吧?
信用卡的契约是典型的定型化契约,交易之对方是银行,
如果你对契约不满易时,能不能跟他讨价还价?不能
能不能选择不签?可以,有人说银行很多家,我换一家办卡总可以吧...
结果,你会发现,几乎每家银行的契约大同小异,
整个银行业就算是个大联盟,合起来对付弱势的一般人,
其中有许多不合理的条款你跟本是没有选择,
你只能答应,不然到哪里都办不到卡。
哪些不合理在此就不多谈了,
只是要举例,
为什麽定型化契约条款即使你签了还是可以无效,消保法为什麽这麽定。
因为不公平,消费者没有选择。
这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约真是太多太多了,
小到你随便走进一家吃到饱火锅店,
看到「量力取用,浪费食物者罚其金额十倍」都算,
顺带一题,这其实是无效的,这种条款被认为是违约金条款,
而违约金被认为是损害赔偿的预定,也就是只能就店家所受实际损害要求赔偿,
即使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金额也以三倍为限,。
不可能到十倍一百倍的,因为这样一来,你的坏行为反而导致店家暴利是不对的。
p.s.一些杂货、小说店等,什麽窃者罚一百倍之类的语句也是。
(啊并不是鼓励大家浪费或窃盗呀....囧.....有点离题了.....)
总之定型化契约的问题就是这样吧,
法律规定它必须是平等互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用这种形容词似乎高来高去的,谁也难说到底一个契约有没有平等互惠到,
但是大家千万不要觉得一旦签了就完全要自认倒楣,
像yahoo,有不公平的条款卖家千万要多方询问,打消费者专线上pttlaw之类的XD
我是很少接触网拍所以不太清楚><"""""
又回到一开始天哥的问题,
在下以为yahoo取消刊登应该属於解除契约之行为,
交易之一方要能够单方面解除契约,是须要符合一些要件的,(不然大家都乱解约了..)
在这里大概就是用违约做为理由啦~不符契约中本来预定的「符合拍卖精神」啦,
到底有没有符合有没有违约是一回事我不想多谈,
重点是解除契约的效果是回复原状,
也就是刊登内容下架,和「退费」!!!!!!!!!!!!!!!!!!!!!!!!!!!!!!
看到罗是退费,不有任何一个道理是我可以又不做事又拿你钱的,
除非我受到了损害,我才能要求赔偿,
举例来说,
s向y付费刊登广告,收费是一天50元好了,s要刊登10天,
於是就付了500元,但是过了一天,y觉得s违约故取消刊登。
y的行为是解约行为,停止己方之给付,同时归还那500元,使两方关系回复交易前那样。
又s已获得一天的刊登,达到广告效益,收回500元後,这部分等於没付到费,
y帮s刊登却没收到该天的费用也就是50元,
符合「一方无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而致他方受损害」之不当得利情形,
y可依民法179条向s请求那50元,
如果在这样的case中,s的违约行为致y受损,比方说信用啦名誉等等
y可依其他条文(ex.民法184条)请求损害赔偿。
一来一往两方都没受损害,正确的法律是这样适用的。
所以,yahoo绝对没有理由单方面说不退还该金额,或任意说以什麽替代等,
如果定型化契约有这样的规定是对消费者的侵害,是无效的。
以上是个人一点意见,大概lag很久不好意思,
有错的地方还请指教,因为这是在下学习法律一点心得,必有所失,并非专业意见。
保护自己的权益某方面来说很辛苦,又要查资料又要打电话,可能得不偿失,
在台湾这种不像美国一样兴诉的地方,很少人愿意这样劳心劳力,
但是忍气吞声自认倒楣的结果反而让恶商更嚣张,危害更多人却也非我们乐见的,
非好店板因此出现,也希望大家为自己的权利说话。
这件事底後续怎样有人知道吗?
还是讨论串里有说漏掉了呢?><"""""""""
真想知道啊~希望不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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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9.136.15
※ 编辑: orangepink 来自: 140.129.136.15 (07/28 03:30)
11F:推 pk:这件事的後来就是..天哥被大家抓出来批了..但不是因为YAHOO的事 07/28 09:29
12F:推 pk:而是因为他丢上YAHOO广告的商品.... 07/28 09:32
13F:推 archvalkyrie:添哥和yahoo比a钱 实在是 小巫见大巫 07/28 09:43
14F:推 christmas:学到很多..推~ 07/28 10:38
15F:推 belle:好文章 推 07/28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