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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Anti-ramp
標題Re: [討論] 我的存證信函 請大家給點意見
時間Thu Jul 6 00:55:20 2006
※ 引述《secondo (小天使說得對)》之銘言:
: ※ 引述《ctimer (tt)》之銘言:
: : 作者: ctimer (tt) 看板: consumer
: : 標題: [討論] 我的存證信函 請大家給點意見
: : 時間: Mon Jul 3 18:55:46 2006
: : 一.寄件人 姓名:XXX
: : 詳細地址:高雄市XXXXX
: : 二.收件人 姓名: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詳細地址:高雄市XXX
: : 三.副本收件人 姓名: 沒有吧
: : 詳細地址:
: : 內容:
: : 本人於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捌日中午在路上被貴公司的客服小姐做問卷,
: : 並受邀去貴公司聽說明會,才了解貴公司是販售網路開店的平台,並在當晚
: : 簽了電子合約且繳了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整,發票編號為00000000
: : 今本人欲取消此筆買賣, 因屬訪問買賣且訂購至今未滿七日, 依消保法第十
: : 九條規定,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買賣契約,本人已繳交之費用新台幣肆萬柒仟
: : 玖佰柒拾陸元整,請貴公司退還並於文到之日將此筆款項匯入台灣銀行xx分
: : 行帳號xxxxxxxx,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
: : 及第五項規定, 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 停止電腦處理及利
: : 用, 切勿複製。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 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
: : 請貴公司配合, 以免訟累。
: : 以上內容請大家給點意見吧~明天就是第六天了
: : 還有一張紙好像寫不夠,是否要寫兩張呢?
: : 副本收件人要寫誰?
: : 一式三份是一張正本和兩張影本嗎?
: 本想用推文的回,
: 但還是正式的回文比較好。
: 消保法中的訪問買賣,確實有七日的無條件解約期間。
: 但,這七日,是指,七天內,你要把解約的意思表示,送達到對造處;
: 而不是,你第七日寄出信件就可以了。
: 因為我國對意思表示採取:到達主義。
哦,這個問題我居然沒有想過,還很自然地以為只是七日內「發出」即可XD
雖說在法理上,的確是特別法未規定時依普通法,而消保法第十九條並沒有明文
說是七日內「發出」或「達到」,應依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達到」才對。
然而,消保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消費者,也可從許多條文看出,解釋上亦應以
利於消費者的方式為之,或許可以因其立法意旨,而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來解
釋消保法第十九條,使書面通知僅須七日內「發出」即可?
你也可以說我在瞎掰啦XD,畢竟用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會得出的答案就是你上
面敘述者。法院實務上有相關判決可參看嗎?
: 而記得最高法院,在去年還是前年,有一個判決表示,
: 這個解除契約,一定要用書面表示,
: 所以,寫存證信函這個是正確的;打電話就不行。
: (有空,再把該判決文找出來)
這個完全沒爭議,因為消保法第十九條就明文要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除
非消費者直接將該商品退回,才沒有以書面通知的限制。
: 中華郵政公司的網頁上,
: 有存證信函格式的檔案,
: 請上中華郵政網頁,然後,在「便民服務」項下的「下載專區」內,
: 就有「存證信函格式」(WORD檔)
: 附上中華郵政網址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 關於存證信函,
: 用上述的檔案,打完乙份後,
: 再影印二份。
: 然後,每一份上面,都要蓋寄件人的印章。
: 也就是,原則上,如果收件人只有一人,
: 則需準備乙式三份,一份寄到收件人,一份郵局留存,另一份寄件人留存。
: 基本上,存證信函,都是寄掛號附回執(俗稱好像叫「雙掛號」),
: 因為有回執,才能知道對方有沒有收到、確切收到的時間等。
: 還有要注意一點,
: 像如果寄存證,有時間的限制,
: 最好儘早寄。
: 因為,必需對方在時效內收到,才有發生該有的法律效力;
: 如果超過七天才收到,當然,就沒有解約的效果了;
: 縱使是在七天內,就寄存證出去了。
: 因為,郵局,有時也會有失誤的時候而導致延遲送件。
有關郵局延遲的問題,應係「特殊的遲到」的問題,應該可以類推適用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在相對人(店家)有無怠於發遲到的通知的部分似乎還
有區別。
: 再者,有些公司常利用訪問賣買來賺錢,
: 如果他們夠瞭解相關規定,
: 只要是某些郵件(如掛號附回執),一律不收;
: 導致存證被退回或郵差送達多次後,超過七天的解約期間才完成送達,
: 都會使得法定解約期間的經過,而喪失解約的權利。
舉判例二則:
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一五號判例: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
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之狀況而言。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五二號判例: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
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位
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
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意思表示之效力。
據此最高法院之見解,不論是在非對話意思表示中之相對人拒絕收信,或是
在對話意思表示中之相對人摀著耳朵說「我不聽我不聽…」,不可能因為相對人
的這些動作而使撤銷契約的意思表示變成未達到。所以對方公司不收郵件並不會
拖延消費者的七日的法定期間。
: 最後,祝好運!
謝謝你提供的想法~讓人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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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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