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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Anti-ramp
标题Re: [讨论] 我的存证信函 请大家给点意见
时间Thu Jul 6 00:55:20 2006
※ 引述《secondo (小天使说得对)》之铭言:
: ※ 引述《ctimer (tt)》之铭言:
: : 作者: ctimer (tt) 看板: consumer
: : 标题: [讨论] 我的存证信函 请大家给点意见
: : 时间: Mon Jul 3 18:55:46 2006
: : 一.寄件人 姓名:XXX
: : 详细地址:高雄市XXXXX
: : 二.收件人 姓名: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详细地址:高雄市XXX
: : 三.副本收件人 姓名: 没有吧
: : 详细地址:
: : 内容:
: : 本人於民国玖拾伍年陆月贰拾捌日中午在路上被贵公司的客服小姐做问卷,
: : 并受邀去贵公司听说明会,才了解贵公司是贩售网路开店的平台,并在当晚
: : 签了电子合约且缴了新台币肆万柒仟玖佰柒拾陆元整,发票编号为00000000
: : 今本人欲取消此笔买卖, 因属访问买卖且订购至今未满七日, 依消保法第十
: : 九条规定, 本人声明解除此次买卖契约,本人已缴交之费用新台币肆万柒仟
: : 玖佰柒拾陆元整,请贵公司退还并於文到之日将此笔款项汇入台湾银行xx分
: : 行帐号xxxxxxxx,另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项
: : 及第五项规定, 本人留予贵公司之个人资料请尽速删除, 停止电脑处理及利
: : 用, 切勿复制。如贵公司对此声明不予理会, 本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敬
: : 请贵公司配合, 以免讼累。
: : 以上内容请大家给点意见吧~明天就是第六天了
: : 还有一张纸好像写不够,是否要写两张呢?
: : 副本收件人要写谁?
: : 一式三份是一张正本和两张影本吗?
: 本想用推文的回,
: 但还是正式的回文比较好。
: 消保法中的访问买卖,确实有七日的无条件解约期间。
: 但,这七日,是指,七天内,你要把解约的意思表示,送达到对造处;
: 而不是,你第七日寄出信件就可以了。
: 因为我国对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
哦,这个问题我居然没有想过,还很自然地以为只是七日内「发出」即可XD
虽说在法理上,的确是特别法未规定时依普通法,而消保法第十九条并没有明文
说是七日内「发出」或「达到」,应依民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达到」才对。
然而,消保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也可从许多条文看出,解释上亦应以
利於消费者的方式为之,或许可以因其立法意旨,而以有利於消费者的方式来解
释消保法第十九条,使书面通知仅须七日内「发出」即可?
你也可以说我在瞎掰啦XD,毕竟用一般法律解释方法会得出的答案就是你上
面叙述者。法院实务上有相关判决可参看吗?
: 而记得最高法院,在去年还是前年,有一个判决表示,
: 这个解除契约,一定要用书面表示,
: 所以,写存证信函这个是正确的;打电话就不行。
: (有空,再把该判决文找出来)
这个完全没争议,因为消保法第十九条就明文要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除
非消费者直接将该商品退回,才没有以书面通知的限制。
: 中华邮政公司的网页上,
: 有存证信函格式的档案,
: 请上中华邮政网页,然後,在「便民服务」项下的「下载专区」内,
: 就有「存证信函格式」(WORD档)
: 附上中华邮政网址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 关於存证信函,
: 用上述的档案,打完乙份後,
: 再影印二份。
: 然後,每一份上面,都要盖寄件人的印章。
: 也就是,原则上,如果收件人只有一人,
: 则需准备乙式三份,一份寄到收件人,一份邮局留存,另一份寄件人留存。
: 基本上,存证信函,都是寄挂号附回执(俗称好像叫「双挂号」),
: 因为有回执,才能知道对方有没有收到、确切收到的时间等。
: 还有要注意一点,
: 像如果寄存证,有时间的限制,
: 最好尽早寄。
: 因为,必需对方在时效内收到,才有发生该有的法律效力;
: 如果超过七天才收到,当然,就没有解约的效果了;
: 纵使是在七天内,就寄存证出去了。
: 因为,邮局,有时也会有失误的时候而导致延迟送件。
有关邮局延迟的问题,应系「特殊的迟到」的问题,应该可以类推适用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相对人(店家)有无怠於发迟到的通知的部分似乎还
有区别。
: 再者,有些公司常利用访问卖买来赚钱,
: 如果他们够了解相关规定,
: 只要是某些邮件(如挂号附回执),一律不收;
: 导致存证被退回或邮差送达多次後,超过七天的解约期间才完成送达,
: 都会使得法定解约期间的经过,而丧失解约的权利。
举判例二则:
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一五号判例:所谓达到,系指意思表示达到相
对人之支配范围,置於相对人随时可了解其内容之客观之状况而言。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五二号判例:所谓达到,系仅使相对人已居可
了解之地位即为已足,并非须使相对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达於相对人之居位
所或营业所者,即为达到,不必交付相对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问相对人之阅
读与否,该通知即可发生意思表示之效力。
据此最高法院之见解,不论是在非对话意思表示中之相对人拒绝收信,或是
在对话意思表示中之相对人摀着耳朵说「我不听我不听…」,不可能因为相对人
的这些动作而使撤销契约的意思表示变成未达到。所以对方公司不收邮件并不会
拖延消费者的七日的法定期间。
: 最後,祝好运!
谢谢你提供的想法~让人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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