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ukai2 (超人蘇坦納)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轉錄][抱怨] mo mo paradise連打招呼都要錢!
時間Sat May 27 03:08:49 2006
※ 引述《koukai2 (超人蘇坦納)》之銘言:
: 標題: Re: [轉錄][抱怨] mo mo paradise連打招呼都要錢!
: 時間: Fri May 26 19:59:32 2006
: ※ 引述《pinguliu (想吃橘子)》之銘言:
: 我是覺得啦
: 餐廳是服務業
: 以我一個不是學商的社會上一般人的角度認為
: 做服務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讓客人爽
: 只要讓客人不爽 你企業經營者就是不對
: 不管你對你的行為有多少多麼冠冕堂皇的理由
: 只要客人不爽
: 通通不附理由駁回
: 就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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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70.152.66
: 推 bundestag:你是學法的= =+ 05/26 20:19
真聰明
: 推 WinterDust:重點在於它算不算顧客~???他只能算顧客的訪客吧!! 05/26 20:27
如果不是顧客 那店家憑什麼收錢
如果要收錢 就得先承認人家是你的顧客
可他真的是顧客嗎
人家根本沒有跟你餐廳訂定契約的意思
兩造當事人間根本沒有意思表示合致沒有契約存在
他根本不是顧客
店家根本不能主張依契約收錢
那店家怎麼辦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返還不當得利嗎
問題是
人家進你店裡找人幫你製造人氣是有給你造成什麼損害
人家進你店裡面找人是有造成你什麼損害並使自己獲利益喔
沒有嘛
沒有契約 沒有類似契約 沒有無因管理 沒有物上請求權 沒有不當得利 沒有侵權行為
那你憑什麼跟人家要錢
要不你就別讓人進去
要不就摸摸鼻子認了做服務吧
: 推 padparadscha:算不算顧客嘛 我不是很清楚 不過我看過一個例子 05/26 22:06
: → padparadscha:有一個孕婦 進去一間飯店找他朋友 在大廳滑了一跤 05/26 22:06
: → padparadscha:結果用消保法去告飯店 飯店敗訴 05/26 22:07
: → padparadscha:另一個例子是 一個老婦經過一家麵店 麵店在洗地板 05/26 22:08
: → padparadscha:之後發展結果同上一個例子 05/26 22:08
: → padparadscha:消保法 好像不是以有沒有消費來區分顧客的 05/26 22:09
: 推 emberend:請問一下 哪邊有奧客版? 05/26 22:38
: 推 flighte:消保法是說 05/26 23:33
: → flighte: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 05/26 23:33
: → flighte:也就是說,不是顧客也沒關係, 05/26 23:34
: 推 flighte:但是其他事項,有明定要『消費者』,所以訪客不算顧客 05/26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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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速前,正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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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0.152.66
※ 編輯: koukai2 來自: 61.70.152.66 (05/27 03:09)
1F:推 ilovesumika:請求權基礎檢驗體系耶~ 05/27 15:17
2F:推 ilovesumika:印象中有七步驟,最後一步驟是「其他法律關係」 05/27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