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midable (je me perds)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糾紛]寫給葛羅里的存證信函,請各位大大指教ꄠ…
時間Mon Feb 20 11:54:52 2006
※ 引述《zoi (過敏中勿擾)》之銘言:
: 結果剛剛打給消基會,
: 接電話的人說,如果是逛書展不算訪問買賣(怎麼會這樣,之前報導不是也說算)
: 要對方同意才可以,
: 怎麼辦? 七天期限又快要過了....
請問
書已經在你那了嗎?
如果書還沒有送來,那就好
因為這個交易的兩方都沒有完成所約定的義務
定約只是表達雙方意願,買方要交錢,賣方要交貨,才算圓滿
如果書已送來,那就是買方末屨行交錢的義務,此時要取消比較複雜
如果書還沒來,就好辦
首先,要記住絕對不可收書,讓他退貨
其次,以存證信函方式證明自己有向書商表達取消交易
這樣,頂多損失定金
定金如果不多,只好忍痛放棄
自己一輩子記得這個教訓
定金如果很多,想要拿回來,那再想辦法
法律不能強迫一個交易完成
頂多,賣方會要求損害賠償,
但在實務上,若交易不成則押金歸賣方,很少有賣方另圖滋生事端興訟
除非此交易的金額很大,如賣房子,賣土地,上百萬千萬上億的交易
此時訴訟的爭論並不會在乎是否需要完成交易,而在於"該賠償多少錢"
也就是說,定約後取消交易的買方,可以盤算一下是忍大痛給全額貨款好呢
還是忍小痛損失押金
所謂定金的意義就在此,保障賣方
因為如果沒有先給付押金,那麼被取消交易的賣方如果要求損害賠償,要另行訴訟
想到這裡,大家也就可以明白這家公司為什麼會越來越旺
他的收入有很大部份是各位的定金
就是這麼簡單
所以他的業務員如此極積,先拿到定金再說,
你取消失易,還是有這筆一千兩千三千不等的現金進帳
業務只要半個小時一個小時的口舌,就可以賺進上千元
多快活
再來
如果買方末滿二十歲
那麼買方就是民法上所謂未成年人,其行為需經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
可參考民法13,14,79條
如果定約時是19.99歲,過了兩天到現在超過20歲了也是一樣,以定約時為準
這就很簡單,請代理人出面否定即可
當然,在實務上這有可能會造成親子的不愉快
總是一個辦法
最後,
如果業務很兇那更好
那就是以威脅強迫之手段,
甚至是恐嚇取財
所以,打電話取消交易時最好能錄音
也不用跟他兇,也不用害怕
就說很抱歉,我想取消,請退我定金
讓業務發發勞騷,就不要去和他爭辯
堅持取消就是,其他都是多講,講多了還自己動氣不上算
反正,他弄半天講不通就會放棄了
聰明的業務會同意,反正他賺了定金
貪心的業務會用騙的嚇的,說要告要上法院,要告,
那他家的事,他說這些是要嚇大家罷了,有本事就讓他去告
如果不能在電話上表達清楚,讓業務死了這條心
那就參考網友提供的存證信函
20歲以下的,由代理人具名否定前約即可,甚至可進一步要求退還定金
因賣方在定約時已知其相對人(買方)為限制行為能力者,應可自行判斷交易不成的風險
20歲以上的,就自己具名,言明取消交易,兩不相欠
重點是,書可別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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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書已到手了,要怎麼退
20歲以下的還是一樣,由代理人出面否定交易的合法性即可
20歲以上的,就要請網友發表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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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58.238
1F:推 hatejokesex:推一個~講的很詳細..不過對方也不可能告啦! 02/20 14:26
2F:→ hatejokesex:打官司的訴訟費和時間都不知道可以再去多找幾個"顧客" 02/20 14:27
3F:推 oookgirl:推~寫的很好 02/21 11:58
4F:推 porkeey:還好 我當初訂金只付了30圓ccc~最後還是退了~^^ 02/22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