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rmlight (VIER LETZTE LIEDER)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情報] 過期票券的權益伸張
時間Sat Feb 18 01:59:57 2006
嗯 我算鄉民吧 哈哈
不過還是要聲明一下 超過期限還能用當然對消費者比較好 免得大家圍剿
以下純討論
果然昏迷中是不能亂講話 我剛查了一下資料
發現因為有票卷的性質 大家大多好像把禮券定義為民法上的無記名證券
連經濟部函示都認為是無記名證券
這跟我認知頗有差距
那我就從善如流 所以應該就不再討論另一個契約的成立
不過 禮券可不可以訂期限?
不論是自己買自己用 或是當禮品送給人家
從民法710翻到728
並沒有一條法條說 禮券是不能訂期限的
有些學者是直接就跳到147然後引125 認為就這樣處理
但也有學者是認為基於平等互惠 禮券設定使用期限當然是合理的
如日本實務就承認業者這樣的規約
畢竟禮券購買時都會打折 這和一般無記名證券不一樣
像這樣主張的如中正大學某王姓老師
那我自己是比較偏向後者啦
畢竟人家賣給你禮券 通常都是有折扣
像有些知名飯店、旅館的禮券
折扣最多可以打到五折
那他的對價中應該就包含了使用期限的設定
而且這樣應該比較公平吧?
所以我的認知它就是一個附有期限的商品
好像跟民法的無記名證券性質不太一樣
而商品(公平會多數委員過去認為禮券是商品)附有條件、期限
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好像是不一樣的東西
應該不能混為一談?
其實現在一直在吵說要立法了嘛
財政部金融局都已經委託學者研究了(就是那位王姓老師)
看看最後會變怎麼樣吧
至於消保法那可不是我提出的
那是消基會自己講的
引的是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一款
老實說 我也覺得很有問題
※ 引述《vidar (  ︩》之銘言:
: 恩 謝謝同樣都是黑店板的鄉民(這樣稱呼嗎.?XD)提供的意見
: 你上面說到的禮券交付請求權 是基於購買禮券的契約而來沒有錯
: 但是禮券的法律性質是無記名證券 先敘明
: 無記名證券若未約定提示的期間 原則上是見票即付
: 而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自可行使時起算
: 所以當你買進拿到禮券時 就已經處於請求權可得行使的狀態了
: 自然開始進行啦 而消滅時效期間 依147規定 如上面已經說過
: 就是這樣(有點懶的打了orz) 而提出禮券要對方給付 是不會有另一個契約成立的
: 所以 消基會說的是對的
: 至於消保法 根本沒規範到這部分 自然是回歸民法摟
: 恩 就降 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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