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rmlight (VIER LETZTE LIEDER)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情报] 过期票券的权益伸张
时间Sat Feb 18 01:59:57 2006
嗯 我算乡民吧 哈哈
不过还是要声明一下 超过期限还能用当然对消费者比较好 免得大家围剿
以下纯讨论
果然昏迷中是不能乱讲话 我刚查了一下资料
发现因为有票卷的性质 大家大多好像把礼券定义为民法上的无记名证券
连经济部函示都认为是无记名证券
这跟我认知颇有差距
那我就从善如流 所以应该就不再讨论另一个契约的成立
不过 礼券可不可以订期限?
不论是自己买自己用 或是当礼品送给人家
从民法710翻到728
并没有一条法条说 礼券是不能订期限的
有些学者是直接就跳到147然後引125 认为就这样处理
但也有学者是认为基於平等互惠 礼券设定使用期限当然是合理的
如日本实务就承认业者这样的规约
毕竟礼券购买时都会打折 这和一般无记名证券不一样
像这样主张的如中正大学某王姓老师
那我自己是比较偏向後者啦
毕竟人家卖给你礼券 通常都是有折扣
像有些知名饭店、旅馆的礼券
折扣最多可以打到五折
那他的对价中应该就包含了使用期限的设定
而且这样应该比较公平吧?
所以我的认知它就是一个附有期限的商品
好像跟民法的无记名证券性质不太一样
而商品(公平会多数委员过去认为礼券是商品)附有条件、期限
跟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好像是不一样的东西
应该不能混为一谈?
其实现在一直在吵说要立法了嘛
财政部金融局都已经委托学者研究了(就是那位王姓老师)
看看最後会变怎麽样吧
至於消保法那可不是我提出的
那是消基会自己讲的
引的是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款
老实说 我也觉得很有问题
※ 引述《vidar (  ︩》之铭言:
: 恩 谢谢同样都是黑店板的乡民(这样称呼吗.?XD)提供的意见
: 你上面说到的礼券交付请求权 是基於购买礼券的契约而来没有错
: 但是礼券的法律性质是无记名证券 先叙明
: 无记名证券若未约定提示的期间 原则上是见票即付
: 而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自可行使时起算
: 所以当你买进拿到礼券时 就已经处於请求权可得行使的状态了
: 自然开始进行啦 而消灭时效期间 依147规定 如上面已经说过
: 就是这样(有点懒的打了orz) 而提出礼券要对方给付 是不会有另一个契约成立的
: 所以 消基会说的是对的
: 至於消保法 根本没规范到这部分 自然是回归民法搂
: 恩 就降 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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