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dar (  ︩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情報] 過期票券的權益伸張
時間Sat Feb 18 00:28:30 2006
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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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提供一個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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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147條規定
:
: 時效期間 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
: 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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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若有違反上述之約定時 復依民法71條 該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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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 所以即使過期了 還是給他用力用下去吧 但是要注意 若法律沒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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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125條 原則上是15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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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03.73.81.241
: 推 warmlight:好像有點誤用法條耶..... 02/17 23:44
: 推 warmlight:消保法的還比較講得通 02/18 00:02
: ※ 編輯: vidar 來自: 203.73.81.241 (02/18 00:08)
: 推 vidar:喔 哪裡誤用? 02/18 00:08
: 推 warmlight:雖然消基會當初也提到這一條125 但是我認為購買禮券的請 02/18 00:10
: → warmlight:求權 是禮券交付請求權 就是可以十五年內請求業者交出來 02/18 00:11
: → warmlight:而禮券上的年限 是服務提供的年限 並非雙方買賣契約的年 02/18 00:12
: → warmlight:限喔 至於實際上你每掏出一張禮券要對方給付 那是另一個 02/18 00:12
: → warmlight:契約成立了吧?如果你根本沒提出 就沒有什麼請求權發生 02/18 00:13
: → warmlight:的問題 也就沒有消滅時效的問題 02/18 00:14
: → warmlight:個人看法啦 02/18 00:15
恩 謝謝同樣都是黑店板的鄉民(這樣稱呼嗎.?XD)提供的意見
你上面說到的禮券交付請求權 是基於購買禮券的契約而來沒有錯
但是禮券的法律性質是無記名證券 先敘明
無記名證券若未約定提示的期間 原則上是見票即付
而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自可行使時起算
所以當你買進拿到禮券時 就已經處於請求權可得行使的狀態了
自然開始進行啦 而消滅時效期間 依147規定 如上面已經說過
就是這樣(有點懶的打了orz) 而提出禮券要對方給付 是不會有另一個契約成立的
所以 消基會說的是對的
至於消保法 根本沒規範到這部分 自然是回歸民法摟
恩 就降 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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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81.241
※ 編輯: vidar 來自: 203.73.81.241 (02/18 00:30)
1F:推 ISP:鄉民不要亂用 通常是只看熱鬧的人... 02/18 00:47
2F:推 warmlight:其實我也算是看熱鬧的啦 哈哈 02/18 02:06
3F:推 zftn:禮券是無記名證券喔?記起來,票據老師說他從作學生至今仍想 02/19 02:46
4F:→ zftn:不出禮券較妥當的法律性質為何 02/19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