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dar (  ︩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情报] 过期票券的权益伸张
时间Sat Feb 18 00:28:30 2006
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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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提供一个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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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14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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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期间 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减短之
: 并不得预先抛弃时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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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若有违反上述之约定时 复依民法71条 该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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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 所以即使过期了 还是给他用力用下去吧 但是要注意 若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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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125条 原则上是15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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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03.73.81.241
: 推 warmlight:好像有点误用法条耶..... 02/17 23:44
: 推 warmlight:消保法的还比较讲得通 02/18 00:02
: ※ 编辑: vidar 来自: 203.73.81.241 (02/18 00:08)
: 推 vidar:喔 哪里误用? 02/18 00:08
: 推 warmlight:虽然消基会当初也提到这一条125 但是我认为购买礼券的请 02/18 00:10
: → warmlight:求权 是礼券交付请求权 就是可以十五年内请求业者交出来 02/18 00:11
: → warmlight:而礼券上的年限 是服务提供的年限 并非双方买卖契约的年 02/18 00:12
: → warmlight:限喔 至於实际上你每掏出一张礼券要对方给付 那是另一个 02/18 00:12
: → warmlight:契约成立了吧?如果你根本没提出 就没有什麽请求权发生 02/18 00:13
: → warmlight:的问题 也就没有消灭时效的问题 02/18 00:14
: → warmlight:个人看法啦 02/18 00:15
恩 谢谢同样都是黑店板的乡民(这样称呼吗.?XD)提供的意见
你上面说到的礼券交付请求权 是基於购买礼券的契约而来没有错
但是礼券的法律性质是无记名证券 先叙明
无记名证券若未约定提示的期间 原则上是见票即付
而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自可行使时起算
所以当你买进拿到礼券时 就已经处於请求权可得行使的状态了
自然开始进行啦 而消灭时效期间 依147规定 如上面已经说过
就是这样(有点懒的打了orz) 而提出礼券要对方给付 是不会有另一个契约成立的
所以 消基会说的是对的
至於消保法 根本没规范到这部分 自然是回归民法搂
恩 就降 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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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81.241
※ 编辑: vidar 来自: 203.73.81.241 (02/18 00:30)
1F:推 ISP:乡民不要乱用 通常是只看热闹的人... 02/18 00:47
2F:推 warmlight:其实我也算是看热闹的啦 哈哈 02/18 02:06
3F:推 zftn:礼券是无记名证券喔?记起来,票据老师说他从作学生至今仍想 02/19 02:46
4F:→ zftn:不出礼券较妥当的法律性质为何 02/19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