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nout (無法溫暖)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急問~~~拜託大家幫幫我
時間Tue Aug 10 02:35:22 2004
※ 引述《jojojojojojo (黑黑黑)》之銘言:
: 其實是我妹去工讀引起的糾紛,
: 情形是這樣的,
: 一開始我妹去應徵時,糊裡糊塗的簽了他們自己寫好的條約,
: 條約裡面有規定說如果請假的話請一個小時要倒扣兩個小時的薪水,
: 還有就是如果不做的話,要提早一個月告知,
: 若沒有提前一個月,將會扣十天的薪水,
: 請問一下我該怎麼作呢?
: 我妹現在不想做了,因為店長太刻薄,
: 可是如果他現在辭職的話,算一算的話會被扣掉半個月的薪水,
: 大約一萬多快兩萬吧,
: 或許對許多人來說沒什麼,
: 但我妹畢竟高職剛畢業,這筆錢對他來說是筆不小的數目,
: 我該怎麼為他討公道呢?
: 先謝過各位了
ꐠ小妹之前有上過一些法律課程,還記得一些條文!
希望幫得上忙!
首先先問一下 你妹滿十八歲了嗎?如果沒有滿,那麼這個勞動契約應該是不成立的!
所以就不用擔心了!
再來
勞動基準法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
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看你所述的情況,你妹應該是合乎第十四條的第一項要求。
所以~~其實是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而且依勞基法,在終止契約之時雇主就要付薪資。
然後 妳妹打工的地方已經違反了 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意思就是 就算要付賠償金 也要先發給妳妹薪水 你們付不付賠償金是另外一回事!
不知道幫不幫得上忙 ^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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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的櫻花
在綿延不絕的春雨之下
顏色都退了
我現在雖然還沉溺於情愛之中
但有天也會這樣衰老而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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