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nout (无法温暖)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急问~~~拜托大家帮帮我
时间Tue Aug 10 02:35:22 2004
※ 引述《jojojojojojo (黑黑黑)》之铭言:
: 其实是我妹去工读引起的纠纷,
: 情形是这样的,
: 一开始我妹去应徵时,糊里糊涂的签了他们自己写好的条约,
: 条约里面有规定说如果请假的话请一个小时要倒扣两个小时的薪水,
: 还有就是如果不做的话,要提早一个月告知,
: 若没有提前一个月,将会扣十天的薪水,
: 请问一下我该怎麽作呢?
: 我妹现在不想做了,因为店长太刻薄,
: 可是如果他现在辞职的话,算一算的话会被扣掉半个月的薪水,
: 大约一万多快两万吧,
: 或许对许多人来说没什麽,
: 但我妹毕竟高职刚毕业,这笔钱对他来说是笔不小的数目,
: 我该怎麽为他讨公道呢?
: 先谢过各位了
ꐠ小妹之前有上过一些法律课程,还记得一些条文!
希望帮得上忙!
首先先问一下 你妹满十八岁了吗?如果没有满,那麽这个劳动契约应该是不成立的!
所以就不用担心了!
再来
劳动基准法
第十四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
性传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第二十六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看你所述的情况,你妹应该是合乎第十四条的第一项要求。
所以~~其实是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契约!而且依劳基法,在终止契约之时雇主就要付薪资。
然後 你妹打工的地方已经违反了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意思就是 就算要付赔偿金 也要先发给你妹薪水 你们付不付赔偿金是另外一回事!
不知道帮不帮得上忙 ^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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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樱花
在绵延不绝的春雨之下
颜色都退了
我现在虽然还沉溺於情爱之中
但有天也会这样衰老而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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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oosan:借转 210.66.218.180 08/10
2F:推 clenout:请问要传去那里呢? 218.184.182.203 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