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藍灰 藍輝 藍隳)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問題] 換貨被拒絕???
時間Thu Feb 26 23:24:27 2004
※ [本文轉錄自 MP3-player 看板]
作者: legist (藍灰 藍輝 藍隳) 看板: MP3-player
標題: Re: [問題] 換貨被拒絕???
時間: Thu Feb 26 09:44:24 2004
※ 引述《ericshen22 (liam)》之銘言:
: 3天前陪女朋友在光華商場買了一隻mp3隨身聽,後來女朋友喜歡上另外一隻比較
: 貴的機種想要換,我就帶著東西到購買的店家去。並且向小姐說我想補貼差額更換較
: 貴的那一隻。但是小姐跟我說不能更換。購買的時候她是說7天之內機子有問題或者
: 瑕疵可以拿去換新的。但是我那時後沒問可不可以換別種的。後來我在那邊跟她盧了
: 很久,還是不讓我換。感覺有點莫名其妙。她沒明說店裡規定不能換,只說換貨要找
: 之前的單子還有一些手續之類的很麻煩。讓我感覺她是覺得麻煩才不肯讓我換。想請
: 問各位,她這樣說了就算嗎?還是怪我自己沒問清楚,因為當時買的時候已經快打烊
: 了,也沒想那麼多,只是店家的態度讓我感到奇怪,所以想請問大家。就這樣算了嗎
: ???
基本上,這個應屬動機錯誤,該店應不可歸為黑店之輩。
所謂動機錯誤,乃是購買此機子的動機之錯誤,而非價金認識的錯誤,亦非
誤將A牌看作B牌此類之錯誤等有關買賣標的物內容之認知錯誤。
自己誤以為想買A牌,卻在契約成立,且雙方各別交付價金及機子之後,始
發現自己其實不需要此A牌機而後悔時,應屬動機錯誤之類型。
先解釋換貨。管見以為,換貨應可解為:乃解除原先A牌的買賣契約,再與
店長另定後來B牌的買賣契約。一般店家大多都會要求補差額換較貴的貨,是因
為不想讓消費者吃閉門羹,但是,只要貨好好的,沒有任何的瑕疵等,拒絕換貨
是店家在法律上的權利,他們可以行使這個權利。
動機錯誤應不得作為解除契約之原因。原PO文者希望換貨,亦即希望解除
該機子之買賣契約並另行訂定新契約,因其為動機錯誤,不得以單獨一方之意思
來表示欲解除契約並強制要求對方另定新契約,除非對方有為同意之表示才會有
換貨之餘地。
購買時,小姐說:「跟我說不能更換。購買的時候她是說七天之內機子有問
題或者瑕疵可以拿去換新的。」這個乃屬當然,你與店家訂定契約,店家交付一
支有問題的機子給你,本來就不在你的期待之中,你要的是完全好的機子,所以
站在法律上你也要求他換給你完全好的機子,或者是把有問題的機子修好。
你說:「她沒明說店裡規定不能換,只說換貨要找之前的單子還有一些手續
之類的很麻煩,讓我感覺她是覺得麻煩才不肯讓我換。」重點在於,他們店家自
已有沒有內規規定說,只要客人有需要換貨,就一定要換給他。但是,基本上他
們自己有沒有內規不會有人知道,而且這個內規是為保護消費者而設,所以應該
會明示(如公開張貼文宣)給消費者知道,或是在消費者購買時主動告知。既然
你們在訂約時,「她沒明說店裡規定不能換」,你在換貨時,也同樣是她沒明說
店裡規定不能換。契約當事人若訂定契約未臻完善而產生爭議時,應引用法律適
用之。
因為我前文已述,動機錯誤的情況之下,契約單方當事人無法以自己片面一
方的意思來解除此契約的,也就是說,店家若同意你可以換,就可以換,店家若
不同意你,那麼這個買賣契約仍然存在,並未解消,你自己無理由要求換貨了。
以上是純就民法之觀念以解之。當然啦,光以民法來看,因為你是動機錯誤
,在該店沒內規且沒有明示你可換貨的情況之下,店員可以不具任何理由,或是
一些很古怪的理由(如「她是覺得麻煩才不肯讓我換」),都還是可以拒絕你所
提出要解除原契約的要約。她的態度是一回事啦,然就法律面誠如在下之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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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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