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蓝灰 蓝辉 蓝隳)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问题] 换货被拒绝???
时间Thu Feb 26 23:24:27 2004
※ [本文转录自 MP3-player 看板]
作者: legist (蓝灰 蓝辉 蓝隳) 看板: MP3-player
标题: Re: [问题] 换货被拒绝???
时间: Thu Feb 26 09:44:24 2004
※ 引述《ericshen22 (liam)》之铭言:
: 3天前陪女朋友在光华商场买了一只mp3随身听,後来女朋友喜欢上另外一只比较
: 贵的机种想要换,我就带着东西到购买的店家去。并且向小姐说我想补贴差额更换较
: 贵的那一只。但是小姐跟我说不能更换。购买的时候她是说7天之内机子有问题或者
: 瑕疵可以拿去换新的。但是我那时後没问可不可以换别种的。後来我在那边跟她卢了
: 很久,还是不让我换。感觉有点莫名其妙。她没明说店里规定不能换,只说换货要找
: 之前的单子还有一些手续之类的很麻烦。让我感觉她是觉得麻烦才不肯让我换。想请
: 问各位,她这样说了就算吗?还是怪我自己没问清楚,因为当时买的时候已经快打烊
: 了,也没想那麽多,只是店家的态度让我感到奇怪,所以想请问大家。就这样算了吗
: ???
基本上,这个应属动机错误,该店应不可归为黑店之辈。
所谓动机错误,乃是购买此机子的动机之错误,而非价金认识的错误,亦非
误将A牌看作B牌此类之错误等有关买卖标的物内容之认知错误。
自己误以为想买A牌,却在契约成立,且双方各别交付价金及机子之後,始
发现自己其实不需要此A牌机而後悔时,应属动机错误之类型。
先解释换货。管见以为,换货应可解为:乃解除原先A牌的买卖契约,再与
店长另定後来B牌的买卖契约。一般店家大多都会要求补差额换较贵的货,是因
为不想让消费者吃闭门羹,但是,只要货好好的,没有任何的瑕疵等,拒绝换货
是店家在法律上的权利,他们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动机错误应不得作为解除契约之原因。原PO文者希望换货,亦即希望解除
该机子之买卖契约并另行订定新契约,因其为动机错误,不得以单独一方之意思
来表示欲解除契约并强制要求对方另定新契约,除非对方有为同意之表示才会有
换货之余地。
购买时,小姐说:「跟我说不能更换。购买的时候她是说七天之内机子有问
题或者瑕疵可以拿去换新的。」这个乃属当然,你与店家订定契约,店家交付一
支有问题的机子给你,本来就不在你的期待之中,你要的是完全好的机子,所以
站在法律上你也要求他换给你完全好的机子,或者是把有问题的机子修好。
你说:「她没明说店里规定不能换,只说换货要找之前的单子还有一些手续
之类的很麻烦,让我感觉她是觉得麻烦才不肯让我换。」重点在於,他们店家自
已有没有内规规定说,只要客人有需要换货,就一定要换给他。但是,基本上他
们自己有没有内规不会有人知道,而且这个内规是为保护消费者而设,所以应该
会明示(如公开张贴文宣)给消费者知道,或是在消费者购买时主动告知。既然
你们在订约时,「她没明说店里规定不能换」,你在换货时,也同样是她没明说
店里规定不能换。契约当事人若订定契约未臻完善而产生争议时,应引用法律适
用之。
因为我前文已述,动机错误的情况之下,契约单方当事人无法以自己片面一
方的意思来解除此契约的,也就是说,店家若同意你可以换,就可以换,店家若
不同意你,那麽这个买卖契约仍然存在,并未解消,你自己无理由要求换货了。
以上是纯就民法之观念以解之。当然啦,光以民法来看,因为你是动机错误
,在该店没内规且没有明示你可换货的情况之下,店员可以不具任何理由,或是
一些很古怪的理由(如「她是觉得麻烦才不肯让我换」),都还是可以拒绝你所
提出要解除原契约的要约。她的态度是一回事啦,然就法律面诚如在下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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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词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罗马法专家,民法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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