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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kotoko1128之銘言 那那那..請問一下喔.. 我同學也是未滿20.. 可是她是去年10月買的..現在每個月(已付了4期)都還在付錢..唉.. 書和cd有拆過了..她現在是否還可以已未滿20歲的名義退呀.. 唉..剛看了她的訂購單上旁邊還註明"不可讓父母知道"=.=" 我同學現在還沒滿20歲.. "不可讓父母知道"=>唉..對不起大家..這是我同學寫基本資料的時候自己寫的.. 這樣還可以當證據嗎.. 其實她很想退..只是怕父母知道她花了一大筆錢..但她又沒在碰.. 唉.. 因為我覺得那種書沒那價值.. 今天如果是好書的話..我會鼓勵她買.. 引述panspans大大之銘言 我的建議是不要理會"不可讓父母知道"這些字樣… 即使是當事人與業務員之間的約定…會被認定無效… 這樣的約定…明顯地與民法相違背…而使當事人喪失受保護的權利… 這個世界不是這樣子的…作人不是這個樣子的… 倘若我是當事人的父母…先痛打小孩子一頓之後(開玩笑的啦)… 我會主張說…小孩子不懂事亂花錢買東西…最後付不出錢來要我出… 我當然不願意…因為我沒有同意他買這些書…所以我不付錢書還你… 我甚至會提出一些反詰…例如在這個年齡層平均零用錢是多少錢…?? 當他付不起這麼多錢的時候是不是要向家裡要錢…?? 那業務員為什麼不讓家裡知道?? 附記: 那小孩跟家裡要不到錢怎麼辦?? 倘若那一天…社會版出現了這樣的頭條… 『妙齡女子付不出書款 下海援交找金主』 或是 『國立大學生搶劫超商 為還百科全書書款』 這樣的新聞…是不是很遺憾…?? ===============以下是小弟我的意見僅供參考================ 1.由於kotoko大大的朋友至今仍尚未滿20歲 因此 能否主張民法第79條 也就是買賣契約仍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以契約仍效力未定?? 關於此問題 由於僅有當事人(也就是ko大的朋友)按時繳交分期付款 關於是否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必須由企業經營者來舉證 依民法80條有賦予企業經營者此時應通知(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 視為拒絕承認 也就是說 買賣契約到簽約 付分期付款到現在為止 其實是處於一效力未定狀態 也就是契約還未生效 因此請ko大的朋友寄封存證信函過去 參照先前pans大提供 的範本 表示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契約 這樣契約就會無效 此時 有關已付的價金和已使用的標的物(百科全書)該如何處理呢? 2.在民法上ko大的朋友和對方企業經營者都取得不當得利請求權 ko大的朋友固然可依此來請求返還價金 惟對方除了可請求返還百科全書之外 由於百科全書已非全新 所以ko大的朋友必須拿部分價金當作使用費賠給對方 這部份就交由有力團體來居間協商吧 重要的是 現在契約是效力未定的 所以還可由法定代理人出面拒絕該契約 3.pans大您雖然不是法律系學生 但是您的法感卻比我們同學還敏銳的多 您所提出的質疑正是民法為何要保護未成年人(75~85條)的基本想法 由於未成年人的(1)思慮欠周(2)少有經濟自主能力 因此仍須法定代理人的協助 代為把關處理一些對未成年人不利的事情(指會造成未成年人的負擔之行為再大多 數情形下均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才會生法律上之效力) 因此 您所擔心的情形 雖然有某種程度的開玩笑意味在 但是講的十分有理 4.最後是有關於民法77條之問題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比如說各位小時候去買個報紙或是零食這也是和商店訂立了買賣契約 這是由於77條但書 是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須之行為 因此不必用到79條 那如果對方企業經營者拿這條來說 學生買個百科全書也是日常生活所必須阿 因此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就可以生效 但是 由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並沒有經濟能力足以負擔 就如同pans大說的 法律上並不認為這算是日常生活限制行為能力人足可處理負擔的情形 因此應認為ko大的朋友雖然已經付了幾期價金 但是由於法定代理人仍未同意 這又不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足可應付的契約 所以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出面 寄存證信函表明拒絕承認契約 至於該如何善後則是另一回事 至少契約先使它無效就不必再繼續繳交價金了 PS.一直覺得寫的十分不順 為了避免有重大瑕疵 我再去請教高手後再給各肯定答案 不過pans大的想法是非常正確這點 我可以非常同意的^^ -- 該是洗心革面的時候了!! 我要竭盡所能改變現狀!! 請守護著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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