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ycelove (金黃色的黃金獵犬)
看板Anti-ramp
標題何謂現物要約?
時間Thu May 23 10:48:51 2002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係有關現物要約之規定,其意義如下:
〈一〉 須未經消費者要約。
所謂要約,係指希望購買的表示。
如係先經消費者表示希望購買(要約)時,即已非現物要約而應屬買賣的範圍。
〈二〉 須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
現物要約,限於企業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要約時,
即將商品逕行郵寄或投遞給消費者而言。
如:已經消費者要約後始用郵寄或投遞商品,即屬郵購買賣;
雖未經消費者要約,惟如係以到府推銷之方式,
而不是以郵寄或投遞之方式來推銷商品,則屬訪問買賣。
〈三〉 消費者對以現物要約方式所寄送之商品,不負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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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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