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ycelove (金黄色的黄金猎犬)
看板Anti-ramp
标题何谓现物要约?
时间Thu May 23 10:48:51 2002
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未经消费者要约而对之邮寄或投递之商品,消费者不负保管义务。』
系有关现物要约之规定,其意义如下:
〈一〉 须未经消费者要约。
所谓要约,系指希望购买的表示。
如系先经消费者表示希望购买(要约)时,即已非现物要约而应属买卖的范围。
〈二〉 须未经消费者要约而邮寄或投递商品:
现物要约,限於企业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要约时,
即将商品迳行邮寄或投递给消费者而言。
如:已经消费者要约後始用邮寄或投递商品,即属邮购买卖;
虽未经消费者要约,惟如系以到府推销之方式,
而不是以邮寄或投递之方式来推销商品,则属访问买卖。
〈三〉 消费者对以现物要约方式所寄送之商品,不负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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