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i (相思種子)
看板Anti-ramp
標題上篇文章的附註說明~
時間Sun Nov 4 22:58:02 2001
在今天回台北的路上 我姊姊剛好在我身旁接到了他們所謂主任打來的電話。
那位小姐 一直強調要退貨可以 一定要我姊姊帶著器材到台中去退貨
而且還一直強調我姊姊要退貨這個動作給他們帶來很大的麻煩與困擾,
他已經盡力在幫我姊姊處理了。
說我姊姊食言而肥,答應要做的事情(買器材付錢)都沒有做到。
讓他們很努力的在收爛攤子。
我只是一再跟他們強調一點,今天我姊姊已經寄出了存證信函,
兩造的買賣契約已經終止了。
我姊姊在七天之內解除了這種路邊推銷的特種買賣契約,
我姊姊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而企業經營者是必須且有義務要取回貨品,退還一切貨款
這是消保法的第十九條的規定。
另外關於退貨的規定 在消保法的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有規定: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
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
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也就是說 我姊姊沒有必要也沒有義務需要到台中辦理退貨手續。
後來哪小姐說不過我 只會一直跟我說,
他要跟我姊通電話 以及我不是當事人,他不想跟我說話,最後還掛我電話做結束。
在處理這件事情的過程中我有打電話到台北縣、台北市、台中市的
消費者保護服務中心詢問了一些法條。
最重要的 還是請教了一位剛好在唸法律所的同學,真的是獲益匪淺。
提供一個相當好的網站 給大家做為參考。
http://www.tacocity.com.tw/surich/index.htm
裡面對於大家對消費者權益與糾紛的處理方式與保障的法條有相當詳細的介紹與解釋。
如果將來大家不幸遇到類似情況 也可以知道有這些補強與補救的方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