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i (相思种子)
看板Anti-ramp
标题上篇文章的附注说明~
时间Sun Nov 4 22:58:02 2001
在今天回台北的路上 我姊姊刚好在我身旁接到了他们所谓主任打来的电话。
那位小姐 一直强调要退货可以 一定要我姊姊带着器材到台中去退货
而且还一直强调我姊姊要退货这个动作给他们带来很大的麻烦与困扰,
他已经尽力在帮我姊姊处理了。
说我姊姊食言而肥,答应要做的事情(买器材付钱)都没有做到。
让他们很努力的在收烂摊子。
我只是一再跟他们强调一点,今天我姊姊已经寄出了存证信函,
两造的买卖契约已经终止了。
我姊姊在七天之内解除了这种路边推销的特种买卖契约,
我姊姊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而企业经营者是必须且有义务要取回货品,退还一切货款
这是消保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
另外关於退货的规定 在消保法的施行细则第二十条有规定:
消费者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者,
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企业经营者应於通知到达後一个月内,
至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回商品。
也就是说 我姊姊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需要到台中办理退货手续。
後来哪小姐说不过我 只会一直跟我说,
他要跟我姊通电话 以及我不是当事人,他不想跟我说话,最後还挂我电话做结束。
在处理这件事情的过程中我有打电话到台北县、台北市、台中市的
消费者保护服务中心询问了一些法条。
最重要的 还是请教了一位刚好在念法律所的同学,真的是获益匪浅。
提供一个相当好的网站 给大家做为参考。
http://www.tacocity.com.tw/surich/index.htm
里面对於大家对消费者权益与纠纷的处理方式与保障的法条有相当详细的介绍与解释。
如果将来大家不幸遇到类似情况 也可以知道有这些补强与补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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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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