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bbc12321 (留痕)
看板Anti-Cancer
標題[新聞] 惡性腫瘤當成痣 未追蹤病理檢查 醫師與
時間Fri Sep 23 09:32:50 2022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67023
2022/09/23 08:01
首次上稿 00:24
更新時間 08:01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吳姓婦人2017年因左腳皮膚有不明隆起物,到醫院整形外科看診
,醫師當作一般的痣切除,診斷證明書還稱是良性,然而2年後吳女在同一部位滲出液體,
卻發現是惡性腫瘤,憤而控告院方與醫師需連帶賠償556萬,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醫師未
主動查明病理檢查結果,使得吳女失去即時處置的權利,明顯有過失,判院方與醫師需連帶
賠償314萬。
2017年7月初,吳女發現左腳跟部位皮膚有不明隆起物到新竹某醫院掛整形外科,醫師診斷
後告知僅係「痣」,遂施行手術切除,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為「左腳良性皮膚腫瘤
」,並未開立回診單,亦未告知再回診看病理報告。
2019年3月間,吳女發現左腳跟同部位開始微滲出液體,經診斷為「惡性黑色素瘤」,吳女
認為醫師診治顯有輕忽、疏虞;院方未建立病理檢查報告後續通報及通知病患回診診療制度
,病理檢查結果出爐後,竟未以任何方法通知,致後來發現是惡性腫瘤時,已難以挽回及彌
補。
吳女原規劃全家移民紐西蘭,現已無法如願,所受痛苦甚鉅、難以彌補,因此請求賠償非財
產上損害300萬元,合計求償556萬元。
醫師表示,當時有以口頭請吳女七日後仍應回診看病理檢查報告,2個月後吳女到該院另名
醫師門診,亦有告知相關情形並需門診追蹤,是吳女又再次不遵醫囑回診。且病理檢查報告
,吳女腳部腫瘤係屬「原位癌」,已經完全切除,達到治療效果,完全切除後即無需進一步
處理或治療。
法官認為,醫師開立該證明書之前,固然病理檢查報告尚未完成,故不知報告內容為原位癌
,然以醫師告知義務包括告知病理檢查結果而言,若醫師對於檢查結果心存疑慮,衡情應會
在證明書為保留意見,或在病歷註記,或開立預約門診單,然實則全無。醫師事後亦未主動
查明病理檢查結果告知吳女,致使吳女喪失因及時知悉而能另為諮詢、重為檢驗、接受第二
次手術(廣泛性切除)的權利。被告醫師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其對於吳男手術後應有處
置措施,明顯有過失。最後判院方與醫師需連帶賠償314萬元。
心得:原位癌切除後不是就痊癒了,就算不追縱也不會再長出來?
切除後還長出癌症,到底是什麼原因,新聞就沒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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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ismDa: 一期的五年存活率並不是100%喔 。我的想法是一般除痣的 09/23 11:22
2F:→ DaismDa: 手術跟切黑素癌的手術並不一樣,例如:莫式手術。簡單說, 09/23 11:22
3F:→ DaismDa: 就是認知錯誤下用錯方法而導致今日結果。 09/23 11:22
4F:推 shenhsu: 原位癌只是"可見之處"還沒有擴散轉移 就算切除 也可能還 09/23 11:42
5F:→ shenhsu: 是有"不可見"的癌細胞殘餘,沒追蹤就還是可能再發生 09/23 11:57
6F:推 flyingturtle: 不知道有沒有切乾淨 09/23 23:45
7F:→ pilee: 原位癌切除邊緣要有安全距離,病理報告應會註明 09/24 22:50
8F:→ emma369: 就是沒切乾淨而已啊,現有醫療還沒辦法準確檢測癌細胞到 09/26 06:31
9F:→ emma369: 底蔓延到哪裡 09/26 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