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gvu1980 (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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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爐灶失火 軍方向兵求償敗訴
時間Mon Aug 19 13:15:50 2013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3.08.19 03:15 am
空軍四二七聯隊四名士官兵管理的爐灶失火,軍方引用「陸海空軍懲罰法」打民事官司向四
人求償,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懲罰法只是行政罰,且內容只有記過或禁閉,無損害賠償規定,
判決軍方敗訴定讞。
空軍四二七聯隊(台中清泉崗基地內)三年前向台中地院提告求償,指彭姓等四名士官兵六
年前的十二月,在聯隊服役時,受託管理爐灶設備,因四人作業疏失造成餐廳爐灶起火,爐
灶燒毀無法使用,事後花費近五萬元修復。
軍方表示,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軍人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得懲處;另依民法規定,
爐灶起火的原因和四人疏忽有關,因此向四人連帶求償。
四名士官兵拒絕賠償,
彭姓士官表示,他在火警發生前二天已退伍。
其餘三人則辯稱,當時正在休假或者不在場,指火警發生在六年以前,
但軍方卻在火警發生
後的三年才來求償,而且未提出相關的鑑定報告和懲處命令就要求賠償,他們不服。
全案由簡易庭審理,認為軍方求償無據駁回,軍方不服上訴,台中地院仍駁回,判軍方敗訴
定讞。
法官表示,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軍人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懲罰種類是記過、罰
薪和禁閉,並無求償規定,軍方不能依此法向士官兵求償。
另軍方引用的民法要求賠償也不適當;軍人須服從命令,個人並無選擇的自由,四名士官兵
被分配到繕食職務,
並非和長官訂定私人委任的契約,軍方主張士官兵是受「委任」管理顯
不適當,且軍方也無法舉證官兵有何過失。
【2013/08/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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