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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公告] 台大足球聯賽 2008-09 競賽副則
時間Fri Oct 17 21:46:35 2008
※ [本文轉錄自 SoccerClub 看板]
作者: NTUFA (台大足球聯賽) 看板: SoccerClub
標題: [公告] 台大足球聯賽 2008-09 競賽副則
時間: Mon Oct 6 00:02:22 2008
一、 總章
1. 本聯賽副則為2008-09台大聯賽所使用,經大會研擬後公佈實施。
二、 比賽
1. 場地
‧ 比賽場地以校總區足球場為主。僅在校總區足球場無法使用之情
況,且必須進行比賽時,經大會與參賽球隊協調同意後,可使用其
他場地。
‧ 比賽場地大小,長約60公尺、寬約50公尺,視場地情況有所增減。
‧ 比賽場地若遇下雨積水無法使用,則依照主審裁判裁決比賽是否繼
續進行。裁判需在比賽開始30分鐘前告知參賽隊伍之聯絡人場地
狀況。若在比賽中場地狀況不允許繼續比賽,則主審裁判有權暫停
/停止比賽。
‧ 標示場地之物體,如標誌筒或標誌盤等,視為場地不可變更之部
分。在比賽中禁止任何球員加以移動或毀損。僅有主審裁判可視情
況更動。
2. 時間
‧ 聯賽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為3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主審裁判
可視情況於上下半場補時。
3. 球員
‧ 比賽當日,各參賽球隊之球員必須為24小時前經大會公告之合法
球員名單中之球員。球隊若有不合規定球員出賽,一經發現即取消
該隊該場比賽之參賽資格,相關處罰依「惡意棄賽」罰則辦理。
‧ 當日比賽開始前15分鐘,各參賽球隊隊長需至比賽主審裁判處登
記上場球員。球員之資格認定以該球隊球員名單之姓名與球員之學
生證、教職員證比對後,由主審裁判認可。未經主審裁判認可之球
員不得上場參與比賽,一經發現以「不合規定球員出賽」為準處罰。
‧ 各隊上場球員必須穿著整齊隊服或統一顏色之服裝。若隊服上有背
號,則背號必需與球員名單上之登記背號相同,守門員之球衣顏色
需和其他球員不同。上場球員必須配戴護脛,並且不得配戴任何金
屬物品。球員服裝裝備需經主/線審裁判認可後方得上場比賽。
‧ 比賽中各參賽球隊換人名額不限。替補上場之球員仍必須遵守上述
兩條之規定。在向線審示意後,經由主審認可同意才可進場。該場
比賽退場球員不得再度上場。
4. 裁判
‧ 每場比賽皆有1位主審裁判與2位線審裁判。若裁判人數不足則不
能進行比賽。
‧ 裁判需為經過大會公告之裁判名單中之成員。
‧ 裁判有權視比賽狀況沒收比賽(報由大會議處),暫停比賽(另尋
時間補賽)、停止比賽(另尋時間補賽)。
5. 出席判定
‧ 參賽隊伍在比賽開始時已進行上場球員登記,但可出場球員數未達
最低比賽人數時,視為無法比賽,該場次比賽判定以0:2輸。若參
賽隊伍雙方皆無法比賽則判定雙方0:0平手,但雙方都不獲得積
分。
‧ 參賽隊伍在比賽開始時仍未進行上場球員登記視為惡意棄賽。
‧ 參賽隊伍在比賽開始時未進行上場球員登記,但該隊聯絡人在比賽
開始前已先向主審報備,並取得對手球隊之諒解時,可視為無法比
賽。
‧ 惡意棄賽累積超過四場即視為嚴重惡意棄賽。該球隊失去賽季所有
比賽資格,比賽賽果皆改為0:2輸。該隊伍之保證金和報名費沒
收,且該隊伍球員名單上之球員將禁止參加下屆聯賽賽事。
6. 賽果
‧ 比賽賽果在主審裁判向大會回報後,以大會公佈之賽果為準。若對
賽果有疑義,請在大會公佈賽果後四十八小時向大會提出申訴(以
提出時間為準),超過時間之申訴無效。
三、 球員管理
1. 名單
‧ 球員必須為2008-09年度(97學年度)在學或在職之台灣大學學
生或教職員。每隊隊伍之球員組成不限,但仍鼓勵以系隊或團體為
主。
‧ 每隊球員最少13人,最多25人。其中一名球員為隊長。另包含三
名聯絡人,聯絡人可不為球員身份。
‧ 賽季首場比賽開始前,各參賽隊伍需將初始球員名單繳交至大會。
繳交方法為在大會之BBS版上發表文章、或將球員名單用站內信寄
至大會主席帳號。
‧ 球員名單皆以大會公佈之球員名單為準。未經大會公佈認可之球員
名單一律不予採用。
2. 球員增加
‧ 自由球員指未列於任何一隊之球員名單,且未曾口頭答應列於任何
一隊球員名單之球員。
‧ 賽季中各球隊可自由增加自由球員於其球員名單中,唯球員名單之
改動必須提報大會,由大會認可後公布新球員名單,球員之改動才
為合法。且每隊球員數量不得超過25人。
‧ 若發生球員非自願加入球隊之情事,經大會調查屬實,將會對提出
申請之球隊進行處罰。處罰內容在經過裁判會議討論決定後,由大
會公佈施行。
3. 球員刪除
‧ 賽季中球隊可自由刪除該球隊球員名單中之球員。唯球員名單之改
動必須提報大會,由大會認可後公布新球員名單,球員之改動才為
合法。且每隊球員數量不得少於13人。
‧ 經球隊刪除之球員在本賽季中不得再為原球隊上場參賽,但刪除之
球員可在賽季中轉會時參與轉會。
4. 球員禁賽
‧ 球員於賽季中獲得累積至兩張黃牌時,即禁止參加下一場賽事。禁
賽後原黃牌數量不計入下次停賽累計。
‧ 球員於賽季中獲得一張紅牌時,即禁止參加下一場賽事。禁賽後原
紅牌數量不計入下次停賽累計。
‧ 球員在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無運動精神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在裁
判提報大會裁決後,大會得對該球員採取禁賽之處罰。禁賽之場數
以裁判會議所決定之場數為準。該禁賽在公告後施行。
5. 球員轉隊
‧ 賽季中之休息其間將允許球員轉隊。欲轉隊之球員在得到原所屬球
隊、欲轉去球隊隊長之認可後,提報大會,經大會認可後公布兩隊
之新球員名單,轉會才算完成。
‧ 若發生球員非自願轉換球隊之情事,經大會調查屬實,將會對提出
申請之球隊進行處罰。處罰內容在經過裁判會議討論決定後,由大
會公佈施行。
四、 裁判
1. 資格
‧ 本聯賽之裁判資格取得方式有以下種類
經本校校隊教練認可其裁判資格
經裁判評鑑後合格
‧ 裁判必須取得聯賽裁判資格,並列於大會公佈之裁判名單中,才為
合法之聯賽裁判。
2. 名單
‧ 裁判名單於賽季首場比賽前將公布於網站及聯賽之BBS版。其後每
輪之首場比賽前若有修訂增補會再行公告。
‧ 公告於裁判名單上之裁判即為大會認可之符合資格之裁判。
3. 評鑑
‧ 裁判評鑑由大會於賽季前與賽季中擇期舉辦。參加裁判評鑑之資格
不限。通過評鑑者即獲得聯賽之裁判資格。評鑑之舉行辦法將待大
會向足協等相關單位討論後另行公布。
4. 裁判研習
‧ 在賽季中,為提升裁判素質,大會會不定期舉辦裁判研習。研習內
容為特殊判例、新訂定規則宣導等事項。
5. 裁判會議
‧ 大會在受理球員、球隊、裁判之申訴,或發生重大事件時,得商請
較為資深之裁判、球隊代表、校隊教練、大會代表等人組成裁判會
議。裁判會議為大會對判決與處罰之最高裁決機構。任何判決與裁
判會議之決議所抵觸時,皆以裁判會議之決議為準。
五、 賽程
1. 正賽
‧ 2008-09台大聯賽分為循環賽與淘汰賽兩階段。循環賽為分組積分
制、淘汰賽為單場輸贏或主客場總和得分制。詳細之賽程將於報名
結束,領隊會議討論後公布施行。
‧ 正賽時間預定為星期一至五中午(12:30~14:30)。賽季末若時間需
要則可能增加下午場次(17:30~19:30)。
‧ 各球隊之比賽時間與進行球場以大會公布之賽程為準。未符合本節
第3條之情況者不可自行變動比賽時間與場地。
2. 補賽
‧ 若正賽賽程遇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難以如期舉行時,大會得
在與參賽球隊商討後另訂補賽時間。一般補賽時間訂為星期六日。
3. 申請改變比賽時間
‧ 由於有些隊伍在聯賽賽程中,會遭遇到與之代表台大對外比賽衝突
的時候,可向大會提出申請交換比賽時間,而申請資格需具備以下
4點:
與該隊伍衝突之比賽,需為代表台大對外出賽的比賽,例如:
大X盃......等等。
該隊伍於該輪比賽時間為與對外比賽相鄰之星期五或星期一。
該隊伍的球員有七成是具有可參加該比賽的資格。
需於該輪比賽前三週提出申請(EX:欲交換第四輪比賽,需於
第一輪賽事結束前提出)。
大會在受理改變比賽時間之申請後,若符合資格,將重新排定該輪
之比賽時間。唯每球隊在同一輪比賽中僅可申請一次。
‧ 補賽之時間經大會排定公告後,參與補賽之球隊可在48小時內向大
會提出更改時間之申訴及理由。大會考慮其理由後,若認為理由充
分,會另外訂定其他補賽時間。
六、 大會運作
1. 大會設主席一人,由其負責統整聯賽之運行。其下成員之職務由主席排
定。
2. 大會顧問為足球校隊教練 楊裕隆 老師。
3. 大會所使用之BBS帳號為NTUFA、NTUFACourse、NTUFA2008,若是三個
帳號之公告事項有互相抵觸時,以NTUFA之公告事項為準。
4. 賽季前大會召集各參賽隊長進行領隊會議。請各隊務必派員出席,或是
通知請假。未出席也未請假之球隊將加以處罰。
5. 大會日常事項將公布在網站及BBS版面,若此兩者之公告事項有抵觸者
以BBS版面公告為準。
七、 罰則
1. 本罰則以球隊為單位施行。
‧ 惡意棄賽 罰款NT$ 500,扣積分1分 /次
‧ 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 罰款NT$ 500,扣積分1分 /次
‧ 球隊隊員獲得紅牌 罰款NT$ 500 /張
‧ 球隊隊員獲得黃牌 罰款NT$ 200 /張
‧ 未出席領隊會議且未請假 罰款NT$ 200 /次
八、 修訂辦法
1. 大會有權力對本聯賽副則進行修訂,修訂後公告實施。施行時以最後公
告之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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