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terPh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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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推文有些意見,所以原文恕刪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OPOYOPO (114.25.215.173), 11/22/2015 14:31:03 八卦版的推文就算了,反正那邊的風氣本來如此,也沒什麼好說的。 以下是本版(AfterPhD)的推文
1F:→ blence: 名嘴分不清楚掛名跟抄襲的差異,甚或覺得掛名比抄襲嚴重 11/22 15:45
2F:→ blence: 掛名這篇至少與他專業相符,非一般研究方向不同的亂掛 11/22 15:49
3F:→ blence: 置於有無實質貢獻的討論,不是光看authors contri可以解的 11/22 15:51
4F:→ blence: 文章是這麼說的:身兼NSC主委,掌管資源..又幹這種事(指掛名 11/22 17:57
5F:→ blence: 是"遠比論文涉及抄襲更嚴重的惡質" 所以標題如此 11/22 17:57
6F:→ blence: 不管是抄襲或掛名,應該是由通訊作者來發言,一來通訊必定對 11/22 18:00
7F:→ blence: 全論文負責,要一般共同掛名者來發言,有點逾越通訊的責任 11/22 18:02
8F:→ blence: 而況本篇的通訊又不是小咖,也能不簡單化陳是大欺小搶掛名 11/22 18:04
9F:推 goodday06: 我覺得掛名問題並不嚴重 只是台灣近幾年都在衝文章數 11/22 18:22
10F:→ goodday06: 事實上只要是學術界或醫學界當到很大的 都會有浮掛問題 11/22 18:22
11F:→ goodday06: 因為遊戲規則就是衝文章 不浮掛一堆怎能當大尾的? 11/22 18:23
12F:→ goodday06: 陳建仁應不算醫學 也不是典型生科 比較算流病公衛領域 11/22 18:28
13F:→ goodday06: 他的學術能力應問題不大 但恐怕也無法改變學術亂象 11/22 18:29
14F:→ goodday06: 中研院副院長當那麼久 換成副總統只會更綁手綁腳吧 11/22 18:30
15F:→ goodday06: 當到越大越能容忍迂腐結構~~ 11/22 18:32
16F:噓 EarthKing: 連秋意都一起唱和 是沒投過國際期刊嗎? 11/22 22:40
17F:→ FSGuitar: 特別是陳老師在法庭上的辯論 是"我沒看過" 這更是讓人 11/23 13:16
18F:→ blence: 是抄襲還是掛名是學術界常態? 11/23 13:16
19F:→ FSGuitar: 回b大 我指掛名 11/23 13:18
20F:→ blence: 先不管陳,一個作者如果提供技術與實驗,但不想看文章內容 11/23 13:21
21F:→ blence: 究竟該不該,或文章可以不掛名就發表? 11/23 13:22
22F:→ blence: 會這樣問是因為這裡不少人都有做了些貢獻但沒看paper就被 11/23 13:23
23F:→ blence: 掛名的,所以這種情況我可以以不想看文章來阻擋文章發表嗎 11/23 13:24
24F:→ blence: 在學術界還想往上爬的,批評之外,總要有個解決辦法 11/23 13:26
25F:→ blence: 至於陳,F兄在同個領域,看paper可否知道此掛名是否確有貢獻 11/23 13:28
26F:推 gps0110: 這個版對掛名的看法真令人失望 11/23 17:01
27F:→ gps0110: 發了一篇有你名字在author list上面的文章 說不想看文章 11/23 17:02
28F:→ gps0110: 是什麼想法? 11/23 17:02
29F:→ goodday06: 平心而論 國內教授等級掛名 不一定會看 11/23 18:31
30F:→ goodday06: 看了大多也是看文章嚴謹度 不太有空詳查是否抄襲 11/23 18:33
31F:→ goodday06: 而國內醫生也很妙 他們被逼做research 11/23 18:34
32F:→ goodday06: 有的缺少完整學術倫理觀念就被逼衝文章 就會出怪包 11/23 18:35
33F:→ goodday06: 小醫生常空閒或回家在衝文章 英修投稿自己搞定 11/23 18:43
34F:→ goodday06: 如果臭罵陳建仁一頓能讓你滿意 事實上現實根本沒有改變 11/23 22:48
35F:→ goodday06: 臭罵之虞 滿意之後 你要如何改變現狀? 11/23 22:48
36F:推 iamwright: 一堆人根本搞不懂在那邊跟著批 我看水準也沒多高 11/24 00:41
37F:→ iamwright: 總而言之有瑕疵是沒錯 但要繼續就此問題吵就泛政治化了 11/24 00:42
38F:推 fushing: 如果只是introduction有抄襲 其實問題不大啊 的確是有暇 11/24 04:56
39F:→ fushing: 疵 不過除非你把文章分段拿去google 不然很難找出來 11/24 04:57
40F:→ fushing: 老實說 如果覺得這個問題很嚴重的人 可以把這篇文章下載 11/24 04:58
41F:→ fushing: 來看看 陳建仁在這篇文章的contribution為何? 11/24 04:58
42F:推 ithinking: 各位學術界的朋友,拜託實在不需隨風起舞。這些問題存 11/24 08:35
43F:→ ithinking: 在各位身邊至少十年以上,有些人甚至喝這問題結構的奶 11/24 08:35
44F:→ ithinking: 水長大。看這種文章擺明是政治炒作,非要褒貶請對準自 11/24 08:35
45F:→ ithinking: 家校長,看多少人還願侃侃而談? 11/24 08:35
46F:推 jaurung: 真的是廢文 11/24 13:33
47F:→ jaurung: 這是學術界的潛規則.. 11/24 13:33
48F:→ jaurung: 南部某有名的教授也都會掛大牛施敏 11/24 13:33
49F:→ jaurung: 就不信施教授也參與.. 11/24 13:33
本來想親自回應一下上列諸位網友,不過爬舊文之後發現,其實早有別的網友發表過類似 意見了,所以改用引述的(我有強調是「引述」喔,別批評我抄襲) 以下引述網友 bmka 發言 → bmka:那就要問蔣偉寧了..他只能抄襲跟完全沒看過paper二選一了 07/16 10:49 → bmka:我猜應該還有其他的paper是套用同一個模板寫出來的 07/16 10:50 → bmka:就算是續作,也不可以self-plagiarism,這是常識吧 07/16 10:51 → bmka:抄襲就是抄襲,學術界自有評論 :) 07/16 10:54 中間參雜一些網友 flashegg 的討論 → flashegg:而且要是CW Chen出來坦,說沒經過蔣同意就把老師掛上去 07/16 10:55 → flashegg:純粹只是因為受過老師指導、或尊重老師等等 07/16 10:55 → flashegg:還怕蔣不能安全下莊嗎?這也是個人看法~ 07/16 10:55 以下是重點,來自網友 bmka → bmka:不告知掛個一篇那也就罷了,這麼多年來掛了一堆,還不知被掛 07/16 10:56 → bmka:然後CV上還大大方方的登錄...很難說得過去的 07/16 10:57 → bmka:其實我的猜測是蔣偉寧根本沒看過這些文章(貢品),只是他不敢 07/16 10:58 → bmka:承認這些不是他的research,他違反學術倫理掛了名 07/16 10:58 → bmka:但是敢收學生的貢品就要敢扛啊,不能出事就推給學生 講得真好,我最同意的是最後這句話 bmka:但是敢收學生的貢品就要敢扛啊,不能出事就推給學生 哎呦,真不好意思,原來原作者 bmka 在這邊也有出現過。
50F:→ bmka: 他後來有澄清他不是指沒看過那篇文章,而是指被抄襲的文章 11/24 16:28
51F:→ bmka: 所以他沒發現是抄襲 11/2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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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fterPhD/M.1448374299.A.97B.html
52F:推 expiate: 好有趣,跨越時空的雙重標準,學術倫理果然會轉彎呢 11/24 22:21
53F:→ amano: so? 學術裡本來就有政治 不過我記得有板友替蔣平反 不貼嗎 11/24 22:27
54F:→ blence: 你的結論建立在沒貢獻亂掛名的學術風氣 11/24 22:34
55F:→ blence: 不知是有否陳本人提到他沒有貢獻或參與研究的說法? 11/24 22:35
56F:→ blence: 目前只有陳提到"沒看過論文",因此可以斷定他沒參與研究 11/24 22:36
57F:→ blence: 是這樣沒錯吧,可是目前質疑"掛名"學術風氣不佳這件事 11/24 22:37
58F:→ blence: 指的是沒貢獻亂掛名,還是掛名沒看paper,這是同義的? 11/24 22:38
59F:→ blence: 除了作者群,目前這篇也沒author contribution可以回應這些 11/24 22:40
60F:→ goodday06: 如果本版某大能確實指出他違反學術倫理的依據 11/24 22:55
61F:→ goodday06: 我覺得更應該好好整理po給大家看 對大家都有幫助啊~~ 11/24 22:55
62F:→ goodday06: 陳貢獻多少? 依據甚麼條文不能掛名? 怎罰? 有案例嗎? 11/24 22:56
63F:→ goodday06: 整理好給大家看 順便e-mail一份給科技部和蘋果 11/24 22:57
64F:→ goodday06: 不是很好嗎? 不然批來評去 瞎鬧而已 11/24 22:57
65F:推 ggg12345: "州官可以放火,百性不能點燈",要改成不同顏色折射角不同 11/25 00:48
66F:→ ggg12345: 不過,"儒以文亂法,俠以武干禁".卻是對書虫描述貼切. 11/25 00:53
67F:推 vgy765rf: . 11/25 02:32
68F:→ bmka: 你把兩件事(抄襲跟掛名)混在一起 11/25 04:42
69F:→ bmka: 我也說過--FB英文"抄錄疏失"當然也是抄襲(plagiarism) 11/25 04:44
70F:→ bmka: 台灣民眾對抄襲定義太無知,其實不管怎麼改寫倒裝換詞, 11/25 04:44
71F:→ bmka: 只要是段落結構一樣都是抄襲,plagiarism是缺乏寫作經驗的非 11/25 04:44
72F:→ bmka: 母語作者常犯錯誤,大部份的台灣學生/老師踩到紅線都還不自知 11/25 04:45
73F:→ bmka: 回到最近的新聞,陳建仁coauthor的文章會被接受,表示它在學術 11/25 04:46
74F:→ bmka: 上的貢獻是被肯定的,而且抄襲的狀況不致於太嚴重, 評審在考 11/25 04:46
75F:→ bmka: 量這些因素後還是願意給修改的機會,最後也刊出修正過的文章. 11/25 04:46
76F:→ bmka: 而該論文指導老師跟陳建仁在事件發生後也承認錯誤並請辭 11/25 04:47
77F:→ bmka: 算是自我要求蠻高的了(聽說有內鬥的因素), 其實這種情況最 11/25 04:47
78F:→ bmka: 後一般是指導教授或corresponding author扛起來, 其他的共同 11/25 04:48
79F:→ bmka: 作者當然也有責任, 只是責任有輕有重,以陳建仁請辭國科會主 11/25 04:50
80F:→ bmka: 委的作法,我覺得已經是高標準(反觀蔣偉寧) 11/25 04:50
81F:→ bmka: 請不要把蔣偉寧的垃圾文章拿來相提並論,第一,他的文章是剪貼 11/25 04:51
82F:→ bmka: 作品,不是只有英文上的抄襲,整編幾乎就是拿其他兩篇文章重新 11/25 04:52
83F:→ bmka: 排版,第二,文章審查過程是由自己創造review ring的重大醜聞 11/25 04:53
84F:→ bmka: 國科會在處理這件事已經是很消極的,只有針對被檢舉的文章進 11/25 04:55
85F:→ bmka: 行處罰,我相信國科會只要逐篇對比,一定可以發現其他的剪貼作 11/25 04:56
86F:→ bmka: 品. 所以拿蔣偉寧來相比,讓人非常反感 11/25 04:57
87F:→ bmka: 好,這是抄襲部分,那請問我的立場有不一致嗎? 11/25 04:59
88F:→ bmka: 致於掛名部分,你拿著陳建仁被媒體片面報導的部份來打他 11/25 05:00
89F:→ bmka: 卻沒提到他的貢獻是實驗設計與統計分析指導,我自己也是相關 11/25 05:03
90F:→ bmka: 研究領域,如果這是他的貢獻,加入共同作者是合理的 11/25 05:04
91F:→ bmka: 而媒體報導他提到"沒看過那篇paper",指的是沒看過被抄襲的 11/25 05:06
92F:→ bmka: 文章(請注意,我用的字是"抄襲"),相不相信他的解釋看你自己 11/25 05:10
93F:→ bmka: (見蘇丁宗老師FB),但是我的留言只是提醒原po有此事 11/25 05:14
94F:→ bmka: 請問我的立場哪裡不一致? 11/25 05:15
95F:推 allen1985: 推bmka! 11/25 06:10
96F:推 Gaussian09: 學術倫理遇到政治就轉彎了 11/25 09:51
97F:→ saltlake: 自己屬名的文章發生抄襲 被抄襲者可以著作權法提告 11/25 17:29
98F:→ saltlake: 會有民刑事責任 以不知道法律規定或我沒看過該篇文章 11/25 17:29
99F:→ saltlake: 對抗原告提證自己署名卻抄襲的文章 這種抗辯會有效? 11/25 17:30
100F:→ saltlake: 這樣相信的人可以繼續 至於不知道有法規規定 被告的時候 11/25 17:30
101F:→ saltlake: 法庭轉交原告的控訴狀上面會提法條條號 11/25 17:31
102F:→ saltlake: 自己屬名的文章被控抄襲 倘該文的研究經費來自科技部 11/25 17:32
103F:→ saltlake: 或其他政府機關的補助 該部或機關會做調查 確認屬實會有 11/25 17:32
104F:→ saltlake: 停止申請研究經費若期間的處分 了解相關規定是經費申請 11/25 17:33
105F:→ saltlake: 人自己的義務 日後以辯稱不知道有該等條文而希冀處分 11/25 17:34
106F:→ saltlake: 無效 那是個人的希望 都成年人了 契約責任甚麼的自己 11/25 17:34
107F:→ saltlake: 有義務去弄清楚 11/25 17:34
108F:→ saltlake: 就算某論文自己確實有學術貢獻 那只是有資格列名 11/25 17:35
109F:→ saltlake: 論文出版之前不去查證該文有否抄襲 日後被告就得自行舉 11/25 17:36
110F:→ saltlake: 證證實自己與論文抄襲無關 怎麼舉證比較會讓法官信服 11/25 17:36
111F:→ saltlake: 請洽詢專業律師 這些專家苦讀並通過國考又在執業中獲取 11/25 17:37
112F:→ saltlake: 這方面專業知識很辛苦 請用您做研究賺的錢去獲取別人 11/25 17:37
113F:→ saltlake: 專業服務 11/2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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