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fGY (GY教授)
看板AfterPhD
標題Re: [閒聊] 現在的研究生都這樣嗎 ?
時間Fri Jan 9 10:28:05 2015
研究成果,就像林志玲,總是希望越多人關注&人氣越旺越好,
所以林志玲要常跑可以曝光的場合,接觸大眾,讓大家常看見她,
這時候支持群眾應該會拿起手機跟相機,狂拍,請問,這時候呢,需不需要問林志玲?
A男:即使你有相機也不能拍阿,林志玲出現,只說要讓你看,沒有說要讓你拍,
你要紀錄可以用素描,用文字,把林志玲的美,記錄下來,用拍照是不對的!
違反倫理哩(如果有相關倫理的話)
B男:奇怪勒,我拍完,自己放在電腦看,我只要不拿出來,假冒林志玲經紀公司販賣,
我有問題嗎?我自己放在電腦裏頭看,難不成經紀公司會來告我?
A男:這不是告不告的問題,而是道德問題!你有這樣的舉動,就是道德上有缺陷了,
難道為了追逐林志玲可以讓你這樣踐踏道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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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rofGY (128.119.70.252), 01/09/2015 10:33:07
1F:→ expiate: 自己去看看肖像權是什麼再回來看你的文章的例子怎麼打你 01/09 11:29
2F:→ expiate: 臉的。林志玲如果聲明不准拍照,你還能用這樣理由? 01/09 11:29
3F:推 uka123ily: 你藏起來是不會有人知道啦,但被知道就不見得沒事 01/09 11:34
4F:→ uka123ily: 之前好像就有對拍照的問題釋憲過了 01/09 11:34
5F:推 uka123ily: 不過那是對跟拍名人的案子 01/09 11:37
6F:→ ProfGY: IF,你要不要先自己把肖像權看清楚,再來討論會不會打我臉 01/09 11:37
7F:推 uka123ily: 如果已經先說禁止拍照,那就真的不能拍了 01/09 11:40
8F:推 rssh0106: 有上保全的pdf,你可以想像成已經聲明任何人不準拍照的 01/09 12:44
9F:→ rssh0106: 林志玲。 01/09 12:44
10F:→ rssh0106: 所以你在文中所提的林志玲,不等於我們現在所談上保全的p 01/09 12:45
11F:→ rssh0106: df情況 01/09 12:45
12F:→ ggg12345: pdf檔再如何保全,若沒有加密禁止原圖顯示,都是可看可列 01/09 14:32
13F:→ ggg12345: 印可以被照相複製的.商標肖像都要加掛智財權特殊宣告. 01/09 14:35
14F:→ expiate: GY教授,公眾人物也是有肖像權的,拜託看一下再回來討論 01/10 12:24
15F:→ expiate: 不要用八卦板那種無賴回文方式,這不會增進你的說服力 01/10 12:27
16F:→ ProfGY: 肖像權要有販賣等商業行為才會討論,沒有商業行為不受肖像 01/10 12:53
17F:→ ProfGY: 權管轄,我拍林志玲自己收藏,何來肖像權問題? 01/10 12:54
18F:→ expiate: 若是將公眾人物公開活動的照片作不當利用,公眾人物還是 01/10 20:46
19F:→ expiate: 可以主張肖像權。並非你所說的只有商業行為。既使我們自 01/10 20:46
20F:→ expiate: 己做實驗,攝影到行人我們都得請他填同意書,因為實驗結 01/10 20:47
21F:→ expiate: 果是可能會公布他的肖像。既使不放我們依然都要做因為怕 01/10 20:48
22F:→ expiate: 惹禍上身。人家一發現要提告,我們是站不住腳的。 01/10 20:49
23F:→ expiate: 林志玲不讓你拍你卻拍了收藏不讓人知道,不代表你沒侵犯 01/10 20:51
24F:→ expiate: 別人所主張的權利,只是沒人可證明而已。沒人知道不代表 01/10 20:52
25F:→ expiate: 這行為就是對的。 01/10 20:52
26F:→ blence: 別管林志玲了,有聽過影城賣票讓你看電影,但影片禁止拍攝勒 01/10 21:49
27F:→ blence: 可以合理猜測GY教授遇到好片會錄回家自賞嗎?反正又不分享 01/10 21:50
28F:→ ProfGY: 影城賣票已經有商業行為,林志玲出現在大街上,大家狂拍, 01/11 06:26
29F:→ ProfGY: 並沒有商業行為在裡頭,這兩個行為並不相同 01/11 06:26
30F:→ blence: paper除非是open access,也是學校付費的商業行為不是? 01/11 13:55
31F:→ blence: 還是你破解時,還會區分有沒有商業行為跟OA權限? 01/11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