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inanuser (南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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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教授不算授權公務員」林昭任案發回更審
時間Fri Apr 12 14:38:59 2013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825951.shtml
「教授不算授權公務員」林昭任案發回更審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3.04.12 01:06 pm
中正大學教授林昭任被控不實核銷研究費,二審被依貪汙重判5年,今天最高法院認定
林昭任受國科會委託研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也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不應成立貪污
罪,全案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進行更審。
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被控向廠商購買10萬元以上的儀器時,請廠商幫忙開立多張
金額10萬元以下不等的發票,讓他以耗材的名義核銷,目的就是規避學校關於採購程序
及財產管理的稽核,貪瀆牟利200多萬元。
林昭任一審重判10年,二審改判5年,一、二審法官認定林昭任的身分是利用補助進行研
究計畫的教授,屬於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因此都依貪汙罪判刑,林昭任不服判決,
上訴最高法院。
檢調去年查出,全國有十幾所大學、近百名教授和研究助理涉嫌浮報挪用研究經費或國科
會補助款,輿論譁然。
林昭任案被視為指標性案件,最高法院開庭期間,律師、檢方曾針對「教授是不是授權公
務員」激烈攻防,林昭任當時還表示自己做錯了,但這是制度上的問題,不應以貪汙治罪
條例起訴。
最高法院今天認定,林昭任是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也不具
公務員的身分,僅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判決將全案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進行更審
。
【中央社╱台北12日電】中正大學教授林昭任被控不實核銷研究費涉貪污。最高法院今天
撤銷發回重審。最高法院認為,林昭任受國科會委託研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也不具授
權公務員身分。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不實核銷經費案,今年初起訴10多名教授。包括台北、新北、台
南等地檢署,還有上百名教授被查出買A貨報B帳,或以公款購置與研究無關的物品私用。
學術界認為若全都以貪污論罪,將嚴重打擊學界。
先前特偵組曾發出聲明,指用政府補助進行研究計畫的學者,屬於「授權公務員」,只要
購買與職務無關物品私用,即觸犯貪污罪。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這次的見解,可望為
這些涉案教授解套,改依刑度較輕的詐欺、偽造文書論處,免陷貪污重罪。
林昭任被控拿公款買儀器,部分金錢卻進到他戶頭且中正大學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簽
約,應依規定核銷經費,林昭任得到學校授權負責研究採購案的審標、驗收,算是授權公
務員。台南高分院先前依貪污罪判他5年。
最高法院日前就授權公務員的爭點召開言詞辯論,今天將全案撤銷。最高法院認為,林昭
任受國科會等單位委託、接受機關補助,就應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
用,林昭任也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不應成立貪污罪,發回台南高分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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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83.171
1F:推 marsdaddy:南大也同時間轉貼這篇,我剛剛把我轉的刪掉了..:) 04/12 14:41
2F:→ tainanuser:m大很抱歉,沒有注意到,真的是抱歉.... 04/12 14:42
3F:→ marsdaddy:不知道這算不算就成為法律上的共識了?好像變成是死罪可 04/12 14:43
4F:→ marsdaddy:免,活罪難逃.. 04/12 14:43
5F:→ marsdaddy:南大別客氣,你的排版比較整齊,所以我刪掉我的了..:) 04/12 14:44
6F:推 puec2:這真的有夠無聊 錢發下去政府等著看結果就好了 你管人家 04/12 14:45
7F:→ puec2:怎麼用 04/12 14:46
之前法務部還是說要等這個案子結果,才會決定全臺灣七百多位教授,要怎麼處理。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猜測接下來高等法院,大概很難以貪污罪定罪...
假設最後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判決,不知道是否可緩刑及易科罰金?
※ 編輯: tainanuser 來自: 124.8.83.171 (04/12 15:00)
8F:→ puec2:教授沒事了 開假發票的廠商咧 04/12 15:06
9F:推 hint:最多偽造文書吧? 私人廠商能怎樣? 04/12 15:09
10F:推 laconia:逃過貪污罪,但是可能適用詐欺罪,所以不見得沒事. 04/12 15:12
11F:推 marsdaddy:不是很懂法律,不過之前好像有討論過,貪汙是重罪,所以 04/12 15:15
12F:→ marsdaddy:一定要坐牢。偽造文書、詐欺那些好像就可以緩起訴,不用 04/12 15:16
13F:→ marsdaddy:坐牢。(有錯的話還請熟法律的高手幫忙解釋) 04/12 15:16
14F:→ marsdaddy:不過不管怎樣處置,在目前的法律下,還是屬於犯罪的行為 04/12 15:17
15F:推 pugwawa:大致就像樓上講的那樣,主要差在貪汙判非常重 04/12 16:51
16F:→ puec2:但是這應該只限報帳瑕疵 用公款買包包絕對不能輕放 04/12 17:03
17F:→ ewayne:我比較有興趣的是: 那私立大學的教授呢? 用什麼名目辦? 04/12 18:48
18F:推 limingche:緩起訴不是"犯罪"..因為根本連起訴都沒有! 04/12 19:20
19F:推 ggg12345:若會計及財物保管公務員將財物登錄不實,就輪到她們犯偽造 04/12 19:39
20F:→ ggg12345:文書罪,必然會追討誤報教授是詐欺以吐回財物或追繳回經費 04/12 19:45
21F:推 hint:購買私人物品很可惡 絕對不可輕放 04/12 20:32
記得私人使用的部分(名牌包、電視機、洗衣機、保母費..等),跟這個案子狀況不一樣,
如果金錢來源是國科會或教育部,大概都會以貪污罪起訴吧?
※ 編輯: tainanuser 來自: 124.8.84.250 (04/12 22:31)
22F:推 ggg12345:百姓若欠稅遲遲未繳,那不就是侵佔國家公款?懲罰是加罰金 04/12 22:41
23F:→ ggg12345:不是辦公務員的貪污刑牢,加罰金及利息也是得脫好幾層皮了 04/12 22:51
24F:→ ggg12345:一堆PhD去坐牢不僅教壞一堆牢犯,費糧世界出名還出黑研究? 04/12 22:55
25F:推 ggg12345:如何讓聰明才智愈大者的"精英"們替千萬人謀福利,要動點腦 04/12 23:00
26F:→ faxer:民眾若是這般水準便叫做刁民,金字塔頂端的水準...嘖嘖 04/13 09:34
27F:推 ggg12345:現行的法令若判決罰款不繳,是可以查封其財產(含薪資)拍賣 04/13 09:53
28F:推 ggg12345:至於是否要開除讓出教職缺?那可從"為人師表"道德加以討論 04/13 11:35
29F:→ ggg12345:路邊紅線停車也屬"侵佔公物",拖吊罰款優於牢獄人滿為患! 04/13 11:41
30F:推 Epsilon:如果現在認定教授不算授權公務員,那買私人物品也就一樣不 04/13 12:15
31F:→ Epsilon:能算貪污吧?這樣那些公款私用的要偷笑了。 04/13 12:16
32F:推 ggg12345:公款買私人用品仍然還是侵吞公款侵佔公物,只是不適用國家 04/13 20:51
33F:→ ggg12345:命官的公務員刑罰對付.但公款必然波及會計核銷與財物保管 04/13 20:52
34F:→ ggg12345:這些公務員勢必告發詐欺以求追討抵責.未公用的仍會被追繳 04/13 20:55
35F:→ melkk:醫生也不是公務員 民代也不是公務員 縣市長當然也不是公務員 04/13 21:03
36F:推 ggg12345:總統與縣市長都是授權公務員,不然怎會有坐牢的"領導人"? 04/13 21:14
37F:推 melkk:嘉義大學 余哲仁教授說出獄後會提出非常上訴..... 04/14 11:54
38F:→ emitter:樓上的案例應該很燜 04/14 21:20
39F:推 ggg12345:法不責眾免不了.另一個對應的問題是教授已不再被認定是永 04/15 01:25
40F:→ ggg12345:久雇用保障的國家命官-公務員.權利與責任需得對等才合理! 04/15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