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c310 (雞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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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中正大學化工系林昭任教授對蘋果日報報
時間Sat Jan 12 00:08:10 2013
http://tpu1688.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2344.html
2013年1月10日星期四
中正大學化工系林昭任教授對蘋果日報報導之回應
我是中正大學化工系林昭任教授,也是被檢察總長視為此次「假發票詐領補助款案」
之指標案例(即臺灣臺南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839號判決,目前上訴三審中)的當事
人,對於 貴報於102年1月10日有關「假發票案 彰檢突襲起訴教授 黃世銘錯愕」之報導
,提及「檢方高層認為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被控接受國科會委託購買的器材驗收
不實,盜賣實驗室的器材,挪用補助款購買電腦私用」請容本人在此作澄清說明。
首先,經一審和二審調查,此二百餘萬元已證明皆用於實驗室儀器維修和設備購買(包含
ISCO針筒式高壓泵、氣相層析儀及液相層析儀、原子力顯微儀、四點探針座及遮蔽箱、濺
鍍槍、針筒式高壓泵及控制器、蒸鍍機等物品),這些設備都是用在實驗室研究或學生實
驗所需,此觀二審判決書第53頁「被告林昭任為中正大學化學系教授,為學有專精之學者
,因教學所需且學校缺乏經費,同時為求一時採購之便利,偶涉貪瀆,而所詐取之經費亦
用於購置研究用之儀器,惡性不重」,以及第54頁「被告林昭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之目的、均係為籌措購置研究用儀器等經費」等語即知,二審判決書已明確證明這些款
項沒有一毛錢落入本人口袋,也沒有用於購買任何私人用品,即為「公款公用」。
至於為何大學教授要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其原因為教授必須自己去張羅計畫作為經
費來源,同時教導學生進行研究,並且提供足夠實驗資源,這些都是需要充足的經費,但
是國科會所核准的經費,有些是根本不足額,有些是只有部分核准,為了順利完成國科會
計畫,以及讓學生如期畢業,只好挪用耗材費來補足的設備費(以往國科會耗材與設備費
之間的流用是不可能或是後來改為10%,仍然不足支付);甚至於自己到外面接財團法人的
建教合作案來補貼購買設備,這聽起來很好沒有問題,但是法人單位的建教合作案是沒有
設備費,只好私下的挪用;另外,有時實驗中常遇到臨時需要增加設備,或是研究方向必
須調整,就會有購買原本預期之外的設備需求,必須採取權宜的經費使用方式,或是先向
廠商賒借設備供學生研究使用,待有經費的時候再慢慢的還清。在這一科技競爭激烈環境
,與會計制度的僵化限制下,我相信很多老師與我一樣,為求好心切,為讓學生有充足的
設備作研究,使用”便宜行事”的方式報帳(基本上是不對的,我也承認),這些款項都使
用於實驗研究上,在我們的概念裡這就是所謂的“公款公用”。
本人對研究工作充滿熱忱,積極投入研究工作,盡全力貢獻自己的力量,期望研究成果對
國家有所貢獻,並培育學生研究能力,冀望學生在未來職場發揮所長。本人研究性質主要
以實驗來開發新材料,而非屬理論研究工作,所以學生需要合適實驗設備,才能順利進行
研究,並如期畢業。從國外求學與工作七年,為學生準備設備是指導教授重要的責任,讓
學生有足夠資源從事研究,才能激發學生研究能量。所以林昭任回國任教,不僅積極努力
爭取研究計劃和建教合作,同時貢獻自己私人財務,來準備學生研究所需的設備,目的就
是為了教學研究,從來沒有閃過任何不法的意圖,如今落得如此重罪,情何以堪?
張貼者: 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 於 下午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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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57.64
1F:→ m2piii933:講的真好聽 01/12 00:22
2F:推 tainanuser:不管如何,這個案子目前就是指標性,看最高法院的判決 01/12 00:25
3F:推 marsdaddy:一樓m2兄有當過PI嗎?為什麼這麼不相信林教授所言? 01/12 00:42
4F:推 ggg12345:二審列舉皆化整為零逃避招標,以名目不合的數張發票購儀器 01/12 01:10
5F:→ ggg12345:坐實不實憑證罪,幾乎所有NSC計劃都被盤查.涉偽證刑庭難了 01/12 01:27
6F:→ m2piii933:3樓的大概不是理工學門的.有無問題對照當初計畫經費編列 01/12 02:38
7F:→ m2piii933:即一目瞭然. 01/12 02:43
8F:→ blence:林承認未照各計畫經費編列而便宜行事阿?樓上一目瞭然是指? 01/12 03:15
9F:→ k879311:被告偽證罪??恩又上了"新的法律見解課程"(筆記ing) 01/12 06:51
10F:→ ggg12345:欲以其執行XX計畫經費..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 01/12 10:22
11F:→ ggg12345:..自X詐得X萬元,憑以支付X貨款..足生損害X審核X之正確性 01/12 10:31
12F:推 uka123ily:偽證?? 01/12 10:34
13F:→ MasterChang:只能騙不在學術圈的~~~ 01/12 10:39
14F:→ ggg12345:公務員偽造文書(不實憑證)詐(公款)足生損害審核之正確性 01/12 10:40
15F:推 uka123ily:偽證罪是證人在法庭或偵查的陳述不實== 01/12 12:51
16F:→ uka123ily:此「證」非彼「證」,可以不要誤用法律詞彙嘛? 01/12 12:52
17F:→ ggg12345:公務員偽造文書不是偽造公務用證物這中文只限法律人專用? 01/12 13:13
18F:→ ggg12345:偽證,限言字邊,用口說的才是,用手寫的就不是,是這樣嗎? 01/12 13:18
19F:推 uka123ily:是的,你這根本就不是「偽證」 01/12 13:28
20F:→ ggg12345:那公務員偽造文書,以詐術(這是言字邊)公款就不成立了?! 01/12 13:33
21F:→ uka123ily:求翻譯,我根本看不懂他在講什麼。 01/12 13:36
22F:→ jessti: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是偽造(公)文書 不是偽證 01/12 14:28
23F:→ jessti:不要自己解釋的很爽 01/12 14:29
24F:→ ggg12345: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足生損害審核之正確性 01/12 16:30
25F:→ ggg12345:就是公務員偽造影響審核正確性之證物.是偽造證據.就是騙 01/12 16:35
26F:→ ggg12345:我家命官給款,致無法正確登錄國家財產.不要當授權公務員 01/12 16:39
27F:→ ggg12345:就不成立了.不要替命官執行公務採購,只申請錄下時程存證. 01/12 16:44
28F:→ ggg12345:這些國家考試及格的命官,當真這麼好騙嗎?還是官官相護?! 01/12 16:53
29F:→ k879311:不懂法律又自行解釋之,建議電腦旁隨時放一本小六法 01/12 20:11
30F:→ ggg12345:私營公司研發人員使用公司經費購置設備使用會有詐術問題? 01/12 20:29
31F:→ ggg12345:鬧了兩任唸法律的大統領,推回成騙.官想以法治民,只知愚民 01/12 20:35
32F:推 uka123ily:續求翻譯。 01/13 14:11
33F:→ k879311:我猜他想說官逼民反吧? 01/13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