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900236will (s900236will)
看板Accounting
標題[請益] 證交法兩題請益
時間Thu Jul 30 23:38:00 2020
1
證26-3第二項
不得由代表人同時當選或十擔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27第二。
問題:公司法27(2)也規定不得同時擔任董事/監事。26-3是指法人不得派代表人當選董事/或
當選監察人嗎?
2、
A 上櫃公司近期 研發一款醫療科技產品獲得重大突破,研發團隊成員甲之配偶乙的證券帳
戶,在 A 公司產
品獲得重大突破後,但尚未公開發表此消息前,即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0 元買入 A 公
司
股票 5,000 股,
"研發團隊成員甲之配偶乙的證券帳戶在消息公開前賣出"
甲乙是否構成內線交易?
我學到的(包含網路上公職王的解答):
有分甲說乙說,並用證157-1第七項準用證22-3規定。
不懂的點是為何要複雜化
我的想法:若乙知情>157-1第五款,從前四款獲悉消息之人>>乙構成
若乙不知情,直接適用157-1第一項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甲以配偶乙名義買賣>
甲構成
怎麼會適用第七項證22-2第三項呢??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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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gita1234 : 1.證26-3的意思是經核准 同一法人可以指派數人 但只 07/31 18:42
2F:→ dgita1234 : 能全董或全監 07/31 18:42
3F:推 linjason5068: 但有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欸 是核准後 可以同時 08/01 17:40
4F:→ linjason5068: 擔任嗎 08/01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