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anastar (star)
看板Accounting
標題[請益] 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條文疑問
時間Fri Jul 10 13:00:04 2020
板上各位好,自己在讀審計公報73號時,對第69條有點疑問,
第六十九條:
「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九號『外部函證』要求查核人員維持對外部函證之控制
並評估外部函證之結果,因此將
該等責任指派予內部稽核人員並不適當。
然而,內部稽核人員可協助取得必要資訊供查核人員調查回函不符之原因」
想請問
該等責任指的是,在指派內稽人員工作時,
不可包含外部函證整個執行過程 (從選樣、發函至紀錄回函結果);
還是說內稽人員可以負責選樣,但由查核人員發函?(讓內稽發函好像怪怪的...)
以上理解有誤之處,再請板上各位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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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anastar (111.240.123.140 臺灣), 07/10/2020 13:05:14
1F:推 trij : 我覺得內稽選樣也很怪欸,難保他不會選一定會相符的 07/10 18:21
2F:→ trij : 對象 07/10 18:21
3F:推 iPhoneMath : 外稽發函、選樣及紀錄(內稽不參與);若有回函不符 07/11 12:11
4F:→ iPhoneMath : 或其他需求,可請公司內稽協助、釐清吧。 07/11 12:11
5F:推 cool10528 : 公司內稽會協助才有鬼。 07/11 20:05
6F:推 iPhoneMath : 實務找會計XD 我以前當稽核跟查帳員很好會幫忙 07/12 16:49
7F:推 game275415 : 借問73會包括進今年的審計範圍嗎 07/18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