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clean (nobody)
看板Accounting
標題[問題] 附買賣回條件之公司債
時間Sun Aug 1 22:25:43 2010
如題,是選擇題,
應該是高會範圍的觀念題:
將持有之公債投資以 30 天後附買賣回條件出售,
附買賣回之價格為 30 天後該公債之當時市場價格。
假設市場上該批公債交易非常活絡,
則下列會計處理何者正確?
答:應將該公債投資除列。
我的問題是,參考財會公報有關金融商品的處理,
(33、34、及36號)
好像沒找到相關規定,應該是漏看了吧…
所以想請大家幫忙解答該處理方式之理由,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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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99.107
1F:推 smiercch:市場活絡代表對方可隨時自市場買回類似公司債交付之, 08/01 22:36
2F:→ smiercch:以市價出售代表公司可成功轉嫁市價下跌之風險,故符合可 08/01 22:36
3F:→ smiercch:除列金融商品的定義。相關規範在33號公報第4段。 08/01 22:38
4F:推 smiercch:喔對了這算中會的範圍 08/01 22:55
5F:→ freeclean:感謝您~!! 真是太專業了~~ 08/01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