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clean (nobody)
看板Accounting
标题[问题] 附买卖回条件之公司债
时间Sun Aug 1 22:25:43 2010
如题,是选择题,
应该是高会范围的观念题:
将持有之公债投资以 30 天後附买卖回条件出售,
附买卖回之价格为 30 天後该公债之当时市场价格。
假设市场上该批公债交易非常活络,
则下列会计处理何者正确?
答:应将该公债投资除列。
我的问题是,参考财会公报有关金融商品的处理,
(33、34、及36号)
好像没找到相关规定,应该是漏看了吧…
所以想请大家帮忙解答该处理方式之理由,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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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7.99.107
1F:推 smiercch:市场活络代表对方可随时自市场买回类似公司债交付之, 08/01 22:36
2F:→ smiercch:以市价出售代表公司可成功转嫁市价下跌之风险,故符合可 08/01 22:36
3F:→ smiercch:除列金融商品的定义。相关规范在33号公报第4段。 08/01 22:38
4F:推 smiercch:喔对了这算中会的范围 08/01 22:55
5F:→ freeclean:感谢您~!! 真是太专业了~~ 08/01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