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ple154 (秘密花園)
看板Accounting
標題[請益] 有關離職問題
時間Thu Dec 4 22:08:36 2008
想請問
這樣的同意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對於第二點的"且不得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之期間離職"
若我真的在這期間離職,資方是不是可以告我???
我十一月才進事務所的
因為不簽事務所就不讓你再工作了
所以很苦惱= =a
請教版上的人幫我解答一下,萬分感謝
同 意 書
1.願為XXXXXXX事務所之員工,有權享受勞健保及退休金、調薪、員工福利金等本事務\
所之一切福利,並盡員工之一切義務。
2.同意任職二年以上,且不得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之期間離職。
3.同意任職尚未屆滿二年期間,每月自薪資中提撥新台幣?仟元為基金,俟二年期滿,\
得隨時提取基金之本金及利息,利息係按每月複利計算(年息6%),由事務所給付。
4.若任職未滿二年,中途離職,則已提撥之基金部份將轉入員工福利金,歸其他在職員\
工享有,?無異議。
5.離職申請需於一個月前提出。
立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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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6.215
1F:→ rdfurxpwdem:第三點中就先扣錢下來了,應該不會再告吧 12/06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