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t0104 (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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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例會] 第七堂例會紀錄
時間Thu May 31 15:29:45 2012
時間:5/24(四)19:00~21:00
地點:新生304
主題:原住民族自治理論概述及草案評述
出席:kacaw、pon、Lisin、姬賀、giyaw、tuwaq、a-long、少康
潘: 先講法源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原住民族基本法、聯合國原住民族權
利宣言,規範自治區擁有財政、法律自主權。原住民族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包括原住民
族跟國家要維持怎麼樣的關係,在國家尚未出現時,原住民就已有自己的政治組織與社會
,在一定的地區內對特定的人行使政治權力,在國家出現後自己的政治組織被國家的政治
制度取代。國家取代原住民族原有的社會制度。現今原住民族要從國家取回屬於自己的政
治權力,與在這個特定區域裡面對特定事物的行使權力。自治法的沿革,陳水扁在蘭嶼簽
定新夥伴關係,2001年誕生了第一個草案版本,在2003年只通過15條宣示性的條文沒有實
質作用。也因為當時朝小野大使得草案無法通過。在馬英九執政時期,2010年原民會匯集
學者提出了95條的草案版本,同年交付行政院後只剩83條版本。本想在2011過年前完成三
讀,但在一讀交付二讀前需要黨團協商,但各黨團都沒有簽字,所以草案沒有通過,必須
重來。
潘: 草案的立法原則是最小化對現行制度影響(不更動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區域、機關權
限、自治區內非原住民族的權益),及最大化原住民族權益。草案其實是配合現有的制度
。
潘:原住民自治法草案的章節。裡面包含設立的程序、自治區居民的資格與權利義務、法
律、組織、財政等等。 先講草案的內容,再談草案中的爭議。
潘:自治區設立程序的三個階段,首先為發起,原住民族人會同附近族人向預定自治區域
內的地方自治團體審查。第二為遞交自治計畫書給主管機關。最後經主管機關通過與行政
院核定。再來是自治區居民的權利與義務。在二十條規定裡面,原住民設籍在自治區內的
人便為自治居民,自治區可以是單一族群或是多元族群,居民可以擁有參政、教育、資源
利用。
碰: 設籍在都市的原住民定義?
潘: 自治區的議會和自治區的政府由民選產生。原住民於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組成部
落,並成立部落會議。自治區政府是可以將自治區是向委託自治區內的部落行使,像是縣
與鄉鎮的關係。
潘: 自治區的自治是像包括行政管理、財務等等,等等會比較與地方自治的不同。自治區
內的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生態保育區等需與地方團體實施共管制度。自治區的財務包
括稅收、工程受益費收日、罰款等。各級政府在自治區內所收的保育費、開發回饋區、水
權費等必須提撥一部分的金額公自治區執行自然保育工作。中央政府必須負擔自治區不足
之金額。
潘: 中央政府的位階在草案中視仍然是最高的,自治區雖然有其民族自治的事項,可以自
訂自治法規,但這些自治法規如果牴觸憲法與中央法規命令則是無效的,而中央業務主管
可以請行政院予以撤銷、停止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其要在一定期限內改善,若在期限
內未更改,主管機關可以代為處理。
潘:自治區可以將這個自治的事項委託給自治區內的鄉鎮市辦理,當自治區有牴觸自治條
例、憲法之虞,有權申請法律解釋。在司法院解釋前,無權撤銷自治法規。自治區與其他
自治區發生爭議則由行政院解決,自治區與中央政府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
魏:等等會談論95條與83條的差異嗎?我想這拿掉的這12條是否有違背原住民利益最大化
的立法原則?
潘: 播放影片
碰: 學弟妹友看懂剛剛影片嗎? 在法律交付三讀時,一讀二讀中有黨團協商,孔立委是國
民黨的立法委員,他是立法委員應該去支持法案,但影片中他在說服高委員與陳委員通過
國民黨以刪減的版本。本草案在2000年就已經討論過一次了,到了現在還是躺在那裏。影
片中是大選前,國民黨為了不跳票想要趕緊通過。
潘: 其他學弟妹有什麼想發表
魏: 我在影片中是高三,不太清楚自治法的內容,所以也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然後其他
部分在講說黨團協商的時候,國民黨靠大量的席次阻止通過。
碰:現在自然資源使用權還是要經由地方機關的同意才能夠行使。
潘:這裡有十個點要與大家討論,第一,設置程序須經地方自治團體同意。自治區成立條
件跟組織章程內容也都是要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才可通過。聯合發起者應經由地方議會同意
。大家覺得為什麼一定要經由地方自治團體同意才可以呢?
碰:為了要符合現行體制,政府不想把自治區的地位拉高,所以才此規定。
魏:是多了這一道程序。
魏:很容易在過程中太慢,使得時效性的事務不成功。
林宇皇:我覺得用同意好像怪怪的,我自己覺得設置自治區一定多少會跟地方自治團體如
權力分配的衝突,這是一個協商的過程,但我覺得同意的詞不好。
魏: 好像表示自治區還是得依照國家為主體。
碰: 這還是跟自治區如何畫分有所關系。
魏: 感覺可以用類似聯邦政府的辦法。
林: 感覺還是以一種上對下的關係。
潘: 草案呈現感覺原住民還是沒有自己自治的感覺。
潘:第二,草案中沒有自己的地域,跟其他的地方自治團體,自治區都跟他們重疊,這只
能算是部分的,不能算是有一個明確區域的自治區。
碰:像是蘭嶼比較人口結構單純的地方,可以用原住民族自治的方式去做。但是向其他地
方同時也有很多非原住民族在,很難獨立出原住民族的事務有哪些,非原住民族又有哪些
。
魏: 所以現在是考慮要畫分一個區域是專屬原住民族
碰: 傳統領域的重要性,如果能夠畫出,就比較容易實施自治區。
魏: 大陸貴州的同依自治區內有不同的民族,可以參考看看
潘: 大陸土地範圍很大。台灣地狹人稠,光是山地鄉的面積已經占了台灣二分之一,如果
要自治區不重疊可能國土要重畫了。
碰: 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畫出自治區是不是擠壓到周圍的漢人以及其他原住民族的利益?
所以這會是非常困難的。
魏: 我覺得我們不能太執意於什麼都是我們的,像是自然資源。因為我們人數不多。
林宇皇: 我覺得與歷史正義有關系。我在思考土地與自治原本的意義,應該是找回原住民
族的尊嚴。
魏:部若內部、部落間的共識先達成,再去談論原住民族與政府的事務。但部落間的共是
常常很難達成。
潘: 第三,自治區與國家不是國與國的關係。
魏:意思是,自治區的法律比一般法律低。
林宇皇: 我覺得用國與國關係很奇怪。我覺得應該要加強原住民與其他族群間的溝通與互
相了解。
魏:國與國的畫分好像是以種族來畫分,那混血兒要如何? 我在想能不能有法律能針對不
同身分而做調整,像是細則的設定。
潘:這裡的國與國不是行政地位的平等,而是非原住民族群或是政府有沒有重視原住民族
的主體性,或是尊重原住民族自決權。
潘: 第四,門檻過高。門檻須要設籍自治區內四個月且年滿二十歲,原住民總人數百分之
五十以上連署。
魏: 部落有許多人不識字,年輕人也不在,對自治區通過很不利。
潘: 第五,自治權限過少或受壓縮。某些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事項,自治區政府沒有土地
權、警察權、司法權。比較地方制度法與自治法草案。
龍: 原住民族自治法特有的是自然保育與自然資源管理事項,我們只能管理而不能使用。
你們覺得我們需要有嗎?
魏: 沒有使用權,搞不好又受到外界的財團使用。政府又常常經濟導向。
林: 我覺得從這邊看過去都有自治的必要性,如果真的要自治的話很難切割什麼東西要有
什麼東西不要有。
碰: 現在討論下來好像都是法條的問題,但我想提當初有一群太魯閣族的人去台北全力支
持自治通過,是因為大魯閣大部分在秀林鄉一代,都是國家公園下。太魯閣受到財團或是
國家的土地侵擾,他們希望自治法趕快通過,藉由自治法來強調原住民保留地的重要。希
望大家去想,討論自治法其實真的很接近,但他真的很難,關係到我們要去認定誰是原住
民,設籍的問題,那其它平埔族跟其他還沒正名的人呢?
龍: 我覺得大家可以回去看太魯閣是件之外,還可以去思考位什麼他們那麼想要通過自治
,他們甚至還有自己立好自治法的草案?還有土地的部分大家可以去想想。
潘: 地方自治與民族自治的差異。民族自治是原住民族固有的主權而來的,原住民與土地
的關係是早於國家的,而地方自治是為了增加國家體系的效率而產生的分權工作。而在層
級上也是,地方自治是在中央政府之下的,但是在民族自治中,它不應該是跟地方自治同
一個層級,而是應該以民族為單位與國家互相的,也要參與國家的民族決策,應該是可以
跟中央有對話的空間。
潘: 在財源上,並不是國家委託,而應是國佳基於正義之回復,一種補償。所以不能用地
方自治的想法套用在民族自治上。
魏: 感覺在草案內容將民族自治的地位放在地方自治之下。
林宇皇: 看起來在以不影響現行制度下最大化原住民族下執行,才產生這樣的結果 。
龍: 感覺是以民族自治的口號做地方自治的事,我們沒有錢沒有水沒有東西只有口號。
魏: 這可以彈到黨團協商的部分,他們希望不要影響到別人但是我們覺得不能因此而失去
我們的權利,是很難但是立法委員應該要…
龍: 立法委員我們後面在談
潘: 第六,草案第21條(大幅規範原住民對自治區內的土地與自然資源使用)。原住民基
本法作為特別法,及排除了動保法、水利法等其他一般法
潘: 第七,草案第24條。這也就是說,未來國家只要以國家重要利益考量為名義,就可以
避開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範。
潘: 第八,財源問題。簡單來說,自治區政府沒辦法課徵地方稅,也不能拿到國稅的分成
,自治區的財源有很大的問題。中央補助的部分,感覺還是中央來決定自治區的財源。
潘: 第九,無須試辦機制。行政院囊括實施方式、何時實施的權力。
潘: 第十,如何適用不同民族。草案應有彈性空間保留文化差異。
魏: 第七,有講到國家利益的部分。
潘: 就是國家基於重要考量,經由行政院同意就可以不受原基法的限制。
魏: 這樣原基法的法律地位不就低於其他一般法?裡面牽扯到很多公共利益的原則,就變
成國家利益是首要。
龍: 什麼是國家利益? 是誰的國家利益? 想問大家如果這個自治法通過了你們覺得原住民
實質上得到了什麼? 還是就得到了一個名字?
魏: 看了條文才了解,不知道的人會覺得說自治法是對我們好的,但我們知道其實是壞大
於好的。
魏: 想知道83條根95條的差異不是刪減而是更改。
林宇皇: 原本想要針對法條在上面有實質上的討論,但原住民自治法,舉葛瑪蘭來說,我
們很多捕魚文化,但現在國家邀求要有捕魚證才能出海捕魚,導致現在很多年輕人都不能
去捕魚,不解文化。原本希望自治法能夠解決這些現象,但是感覺這個自治法反而限制了
許多。無法給實質的意見,
位: 想了解最初95條對現在制度的衝擊有多大? 否則為什麼要修改?
龍: 為什麼自治法突然會出現? 政治因素
龍: 孫主委,當初有說自治法,我們先上一壘。大家你們覺得還能夠上二壘嗎? 我們原住
民立法委員沒有一致的聲音,各說各版本。回到我們主體部落,部落支持法案嗎? 部落知
道法案嗎? 自治法案還在跑,我覺得大家要關心一下,因為跟我們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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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t0104 來自: 140.112.4.170 (05/31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