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ama (I Love Ba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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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自治]沸沸揚揚的浪潮
時間Thu May 12 23:18:31 2011
身分上雖然是公務員
但也藉著公務員身分之便
有幸參與了行政院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的全部過程
看著行政院長唸著我寫的裁示稿
(就是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的那個裁示)
覺得自己的辛勞還算有代價
畢竟是自己社團的學弟妹
知道大家不是人云亦云的,有獨立思考批判的能力
提出點想法給大家思考思考~
※ 引述《hohaiya (火海洋)》之銘言:
: 原基法保障之自治權利
: 第23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
: 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 第30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
: 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原住民自治之價值:
: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指出,原住民族自治的程序、架構與內涵,
: 必須建立在依據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
: 即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的基礎之上,實踐憲法所揭諸的多元文化社會
: 、維護民族平等互惠的夥伴關係,才能夠就當前台灣的現實環境、條件,
: 尋求最具有可行性及務實性的立法。
: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所指,
: 原住民族有自由決定其政治、經濟、土地、規範、社會及文化發展的權利。
以上這些話所昭示的理想與目標,
也正是我們在草擬原住民族自治法的目標!
: 部落角色的解構:原住民族自治的核心價值是原住民族依其民族意願來進行組織,
: 來行使權利。原住民族自治的基礎就在部落自治。
: 然而,政院版自治法比照「地方制度法」對自治區議會與政府如何組織,
: 詳加規範,侵奪原住民族自主組織治理之自治權,
: 同時,部落僅成為自治區政府視需要委託執行部分自治事項之受託單位,
: 完全解構了部落在原住民族自治中的關鍵角色,這當然不符合原住民族
: 的意願與習慣規範。
這段話就出現問題了~
關鍵的錯誤就是「原住民族有自治過嗎?」
歷史的事實是,原住民族從來沒有自治過,
但是「原住民族部落」確有長久的自治經驗!
換句話說,
從來就沒有出現過所謂的「民族自治」,
歷史的事實只有「部落自治」。
因此,過去的歷史歲月中,部落面對的自治議題,
是不是能夠原封不動的搬移到現代社會?
我們不能否認,部落是最重要的基本單元,
但是我們要正視的是,
部落要在全新的「民族自治」領域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原民會主任委員孫大川是熟悉部落的人,
他在處理重建業務的過程中發現,
面對災難的某些部落
已經喪失了理性言說、凝聚共識、作成決策的機制,
那已經不再是我們想像中的歷史中的部落,
我們要面對的是「現實中的部落」!
事實是,有些部落,還充滿活力!有些部落,卻已經垂垂老矣!
部落要如何參與民族自治,其實不是「解構」,
我們面對的是重新的建構!
回到法條中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已經明定,
部落是法人團體,這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沒有規範的!
但是每一個部落的狀況不一,自我治理的能力不一,
所以未來要讓自治區政府自己培養、訓練自己的部落
讓自治區政府自己決定要如何授權,
簡單的說
讓原住民族自己決定
要讓部落在民族自治的領域裡
建構成什麼角色!
: 土地權:政院所提出之自治法草案內,已經明文規定原住民族自治區
: 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擁有「管理及利用」的權限,本聯盟表示,
: 原民會所指稱「明文規定」,係位於該草案第23條所列8種自治區之民族自治事項中,
: 第6款關於自然資源管理事項下第3目。
: 欠缺管理規範制定權,縱然有部份特定資源核准權,也只是下位的執行機關,
: 不具自然資源權,不算自治;而這樣的管理事項,政院版甚至還列有監控條款,
: 隨時可以行政裁量加以廢止,顯見此草案的「土地權」是附屬性的事務。
: 一般原住民所關心的土地管理權,是自治區能否因地制宜的,參酌傳統慣習,
: 自主地依循適合原住民族生活空間的方式,以原住民各族自決的土地管理辦法
: 來管理土地,解除多年來殖民者不當管理而對人與土地造成的傷害。
上面這段話,完全就是沒唸過自治法的人寫的!
原住民族自治法已經明文規定
「原住民族自治事項」就是「自為立法並執行」的事項
自治區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有管理及利用的權限,
就可以制定自決的土地管理自治條例,自己執行自治的自治法規
怎麼會沒有管理規範制定權?
自治區政府一旦行使了使用自然資源的核准權
除非這個核准的行政處分是違法處分,
中央政府是不能過問的!
怎麼會是「隨時可以行政裁量加以廢止?」
如果自治區政府的權限這麼小,只是下位執行機關,
我們何苦花了五十幾個小時在會議室裡,跟其他部會吵得不可開交?
: 第21條規定狩獵、林產、礦土及水資源仍需受現有法規之規範,原住民只有狹義
: 文化權,而土地開發利用,仍由地方政府及利益集團所操控,與現狀無異。
: 政院版自治法沒有土地權,還可能影響土海法接續讓渡土地權。
上面這段話,更是難以理解!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
原住民對於動物、植物、礦物、土石及水資源等五種自然資源,
有「傳統使用權」
也就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的非營利目的」下,
可以依法使用!
這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明文規定!
原住民族自治法也跟隨這樣的規範
但是大幅降低了權利障礙
「只要自治區政府核准,就可以自由使用前述五種資源」
換句話說
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承認的自然資源使用權,
是在符合其他各種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行使的,
其他法律又規範,
原住民必須經過資源治理機關同意才能使用自然資源,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難以突破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設定的屏障,
就是要「依法使用自然資源」,
但至少,原住民不再需要向政府申請,
只要有自治區
向自治區政府申請核准,就可以使用自然資源!
又談到土地開發利用,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又明文規定,
只要是在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
就必須經過自治區政府提請自治區議會同意,
怎麼會是被地方政府或利益團體掌控呢?
很難理解他們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想法??
: 限縮原基法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權益: 該草案自治籌備程序的規定,
: 甚至包括高門檻的聯署、要按照既有鄉鎮市行政區、會同公所聯合發起、
: 要經代表會市議會的同意、要經行政部門審查核定等,處處受限,絕非自主的組織過程。
: 以非經民族意願制定的自治法來規範民族意願表達程序,要求以肯認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組
: 織來取代。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文化、教育、建設、社福醫療、土地利用與環境資源等
: 權利,是特別法的位階,而政院版自治法原本應依原基法來訂定,卻從屬一般法令,在
: 內容上自我設限,將土地劃出由目前的各級政府管控,不宜強行通過。
這是一段有趣的文字!值得我們看看!
「經民族意願制定的自治法」
看起來這麼好看的文字!
就以阿美族來說,要如何表示民族意願?
二十幾萬人,要投票嗎?在哪裡開會?誰可以參加,誰不能參加?
誰有權力決定,要採用哪種程序來表示民族意願?
決定這個程序的人,又適用哪一個程序選出的?
這個程序,又是誰來決定呢?
......
一系列的問題,只是想說:「文字雖然好看,沒有人有辦法執行!」
: 建議: 積極要求政府依據原基法規定,參酌各種自治法草案版本,
: 擬定計劃、編列預算推動各項自治相關及預備工作,立即促成並協助各原住民族
: 召開自治籌備大會,肯認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組織。要求落實原基法,確保其特別法
: 法律位階,以免屬原基法之各項子法(包括真正的自治法),均被排擠與降格,
: 而無法保障原住民族權利。既然馬總統政見說試辦,而各版本自治法都有不足之處,
: 何不將法案定位為"試辦條例",讓願意接受該試辦方案的族群先行,
: 卻不會因此而綁死了整體原住民族自治的未來性。
: 立法院應將所審原住民族自治法改為"試辦條例", 並不得排除其他自主性提出的
: 自治方案。又認為行政院版自治法草案是目前唯一「務實」可行的方式,何不在刪除
: 草案第21條第2款、第24條第3款等條文之後,以限時法方式,訂定3年至5年為此行政
: 院版自治法的施行期限,如此可以讓願意依此法成立自治政府的族群,藉以檢視此一機
: 制是否可行,並讓政府各級機關展現誠意,為此機制負責。
因此,我們來看看這段文字,就顯得非常有趣了!
政府草擬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要求的!
自治籌備大會卻不知道是從哪裡跑出來的荒謬想法!?
我親自問過聯盟裡面提出這個想法的人:
「自治籌備大會,很好的想法!
我想請教,我是排灣族,
如果排灣族要召開自治籌備大會,
是誰可以參加?
是誰決定誰可以參加?
透過什麼程序決定誰有權利決定誰可以參加?
是誰決定了這個決定誰可以有權決定誰可以參加的程序?
這個決定了誰可以有權決定誰可以參加的程序的人又是透過什麼程序選出來的?
......」
(哇!再寫下去,就變成相聲的貫口了......)
大家知道這位提出偉大想法的人怎麼回答呢?
他說:「這就是問題了!」
天哪!提出這個想法的人,卻提不出具體作法!
令人感到十分有趣!!
: 原動盟發起的行動
: 爭取真實自治─ 反對沒有土地、沒有財政、沒有實權的政院版自治法
: 針對自治法草案的最後一次協商會議,我們要求立法院應停止審查現行版本,並退回行
: 政院重擬符合所有原住民族真正需求的自治法案。我們擔憂,一旦這個行政院訂下的自治
: 法草案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在沒有地位、實權與財政的情況之下,將沒有未來!不僅如此
: ,原住民族守護鄉土及傳承教育文化的權利與努力被否定,對於影響原住民族的開發計畫
: 或政策,無權過問,也被限制表達意見,因為在現行版本中的自治區地位,連最低位階的
: 地方自治都不如!
: 邀請關注原住民族未來發展的朋友們,在五月十三日(五)上午一起到立法院門前,
: 共同關注本會期最後一次自治法草案的協商過程!
我相信,這個聯盟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的瞭解程度,
絕對比社團裡面的人還要少!
不過
至少這個所謂的聯盟能給我們一個正面的功能:
持續獨立思考批判的原聲帶,
除了政府之外,
又多了一個批判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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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 一個基督徒必須積極的參與社會的變動, 單有消極的信心◆ 原
◆是無法帶領一個人認識上帝的. 慈愛是最基本的, 它的意義◆ 住
支 ◆是, 要與你的弟兄同在,....不再有剝削...一個天主教徒若◆ 民
◆不是革命份子,或沒有支持革命份子,他將會有失掉救恩的罪◆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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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raceandlove:我個人是蠻想看雙方直接對話的…畢竟有時候文字無法 05/13 02:30
2F:→ graceandlove:表達清楚 05/13 02:30
3F:推 Bebothnd:推一下樓上,可是常常面對面之後,就直接吵起來... 05/13 12:48
4F:推 graceandlove:直接吵起來 跟個人溝通慣習有關。只是文字真的很容易 05/14 02:55
5F:→ graceandlove:沒有對話到 05/14 02:55
6F:→ tzama:如果社團想讓社員們更清楚認識原住民族自治法各版草案 05/14 10:48
7F:→ tzama:可以安排各方人員舉辦座談會來對話喔~ 05/14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