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ama (I Love Ba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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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自治]沸沸扬扬的浪潮
时间Thu May 12 23:18:31 2011
身分上虽然是公务员
但也藉着公务员身分之便
有幸参与了行政院审查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的全部过程
看着行政院长念着我写的裁示稿
(就是空间合一、权限分工、事务合作的那个裁示)
觉得自己的辛劳还算有代价
毕竟是自己社团的学弟妹
知道大家不是人云亦云的,有独立思考批判的能力
提出点想法给大家思考思考~
※ 引述《hohaiya (火海洋)》之铭言:
: 原基法保障之自治权利
: 第23条规定:政府应尊重原住民族选择生活方式、习俗、服饰、社会经济组织型态、资源
: 利用方式、土地拥有利用与管理模式之权利。
: 第30条规定:政府处理原住民族事务、制定法律或实施司法与行政程序,应尊重原住民族
: 之族语、传统习俗、文化及价值观。
: 原住民自治之价值:
: 台湾原住民族部落行动联盟指出,原住民族自治的程序、架构与内涵,
: 必须建立在依据原住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发展,
: 即原住民族基本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实践宪法所揭诸的多元文化社会
: 、维护民族平等互惠的夥伴关系,才能够就当前台湾的现实环境、条件,
: 寻求最具有可行性及务实性的立法。
: 依宪法增修条文及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所指,
: 原住民族有自由决定其政治、经济、土地、规范、社会及文化发展的权利。
以上这些话所昭示的理想与目标,
也正是我们在草拟原住民族自治法的目标!
: 部落角色的解构:原住民族自治的核心价值是原住民族依其民族意愿来进行组织,
: 来行使权利。原住民族自治的基础就在部落自治。
: 然而,政院版自治法比照「地方制度法」对自治区议会与政府如何组织,
: 详加规范,侵夺原住民族自主组织治理之自治权,
: 同时,部落仅成为自治区政府视需要委托执行部分自治事项之受托单位,
: 完全解构了部落在原住民族自治中的关键角色,这当然不符合原住民族
: 的意愿与习惯规范。
这段话就出现问题了~
关键的错误就是「原住民族有自治过吗?」
历史的事实是,原住民族从来没有自治过,
但是「原住民族部落」确有长久的自治经验!
换句话说,
从来就没有出现过所谓的「民族自治」,
历史的事实只有「部落自治」。
因此,过去的历史岁月中,部落面对的自治议题,
是不是能够原封不动的搬移到现代社会?
我们不能否认,部落是最重要的基本单元,
但是我们要正视的是,
部落要在全新的「民族自治」领域中,扮演什麽样的角色?
原民会主任委员孙大川是熟悉部落的人,
他在处理重建业务的过程中发现,
面对灾难的某些部落
已经丧失了理性言说、凝聚共识、作成决策的机制,
那已经不再是我们想像中的历史中的部落,
我们要面对的是「现实中的部落」!
事实是,有些部落,还充满活力!有些部落,却已经垂垂老矣!
部落要如何参与民族自治,其实不是「解构」,
我们面对的是重新的建构!
回到法条中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已经明定,
部落是法人团体,这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没有规范的!
但是每一个部落的状况不一,自我治理的能力不一,
所以未来要让自治区政府自己培养、训练自己的部落
让自治区政府自己决定要如何授权,
简单的说
让原住民族自己决定
要让部落在民族自治的领域里
建构成什麽角色!
: 土地权:政院所提出之自治法草案内,已经明文规定原住民族自治区
: 对於原住民族土地拥有「管理及利用」的权限,本联盟表示,
: 原民会所指称「明文规定」,系位於该草案第23条所列8种自治区之民族自治事项中,
: 第6款关於自然资源管理事项下第3目。
: 欠缺管理规范制定权,纵然有部份特定资源核准权,也只是下位的执行机关,
: 不具自然资源权,不算自治;而这样的管理事项,政院版甚至还列有监控条款,
: 随时可以行政裁量加以废止,显见此草案的「土地权」是附属性的事务。
: 一般原住民所关心的土地管理权,是自治区能否因地制宜的,参酌传统惯习,
: 自主地依循适合原住民族生活空间的方式,以原住民各族自决的土地管理办法
: 来管理土地,解除多年来殖民者不当管理而对人与土地造成的伤害。
上面这段话,完全就是没念过自治法的人写的!
原住民族自治法已经明文规定
「原住民族自治事项」就是「自为立法并执行」的事项
自治区对於原住民族土地,有管理及利用的权限,
就可以制定自决的土地管理自治条例,自己执行自治的自治法规
怎麽会没有管理规范制定权?
自治区政府一旦行使了使用自然资源的核准权
除非这个核准的行政处分是违法处分,
中央政府是不能过问的!
怎麽会是「随时可以行政裁量加以废止?」
如果自治区政府的权限这麽小,只是下位执行机关,
我们何苦花了五十几个小时在会议室里,跟其他部会吵得不可开交?
: 第21条规定狩猎、林产、矿土及水资源仍需受现有法规之规范,原住民只有狭义
: 文化权,而土地开发利用,仍由地方政府及利益集团所操控,与现状无异。
: 政院版自治法没有土地权,还可能影响土海法接续让渡土地权。
上面这段话,更是难以理解!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
原住民对於动物、植物、矿物、土石及水资源等五种自然资源,
有「传统使用权」
也就是「基於传统文化、祭仪或自用的非营利目的」下,
可以依法使用!
这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明文规定!
原住民族自治法也跟随这样的规范
但是大幅降低了权利障碍
「只要自治区政府核准,就可以自由使用前述五种资源」
换句话说
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承认的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在符合其他各种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行使的,
其他法律又规范,
原住民必须经过资源治理机关同意才能使用自然资源,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难以突破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设定的屏障,
就是要「依法使用自然资源」,
但至少,原住民不再需要向政府申请,
只要有自治区
向自治区政府申请核准,就可以使用自然资源!
又谈到土地开发利用,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又明文规定,
只要是在原住民族土地上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就必须经过自治区政府提请自治区议会同意,
怎麽会是被地方政府或利益团体掌控呢?
很难理解他们为什麽会有这样的想法??
: 限缩原基法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权益: 该草案自治筹备程序的规定,
: 甚至包括高门槛的联署、要按照既有乡镇市行政区、会同公所联合发起、
: 要经代表会市议会的同意、要经行政部门审查核定等,处处受限,绝非自主的组织过程。
: 以非经民族意愿制定的自治法来规范民族意愿表达程序,要求以肯认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组
: 织来取代。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文化、教育、建设、社福医疗、土地利用与环境资源等
: 权利,是特别法的位阶,而政院版自治法原本应依原基法来订定,却从属一般法令,在
: 内容上自我设限,将土地划出由目前的各级政府管控,不宜强行通过。
这是一段有趣的文字!值得我们看看!
「经民族意愿制定的自治法」
看起来这麽好看的文字!
就以阿美族来说,要如何表示民族意愿?
二十几万人,要投票吗?在哪里开会?谁可以参加,谁不能参加?
谁有权力决定,要采用哪种程序来表示民族意愿?
决定这个程序的人,又适用哪一个程序选出的?
这个程序,又是谁来决定呢?
......
一系列的问题,只是想说:「文字虽然好看,没有人有办法执行!」
: 建议: 积极要求政府依据原基法规定,参酌各种自治法草案版本,
: 拟定计划、编列预算推动各项自治相关及预备工作,立即促成并协助各原住民族
: 召开自治筹备大会,肯认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组织。要求落实原基法,确保其特别法
: 法律位阶,以免属原基法之各项子法(包括真正的自治法),均被排挤与降格,
: 而无法保障原住民族权利。既然马总统政见说试办,而各版本自治法都有不足之处,
: 何不将法案定位为"试办条例",让愿意接受该试办方案的族群先行,
: 却不会因此而绑死了整体原住民族自治的未来性。
: 立法院应将所审原住民族自治法改为"试办条例", 并不得排除其他自主性提出的
: 自治方案。又认为行政院版自治法草案是目前唯一「务实」可行的方式,何不在删除
: 草案第21条第2款、第24条第3款等条文之後,以限时法方式,订定3年至5年为此行政
: 院版自治法的施行期限,如此可以让愿意依此法成立自治政府的族群,藉以检视此一机
: 制是否可行,并让政府各级机关展现诚意,为此机制负责。
因此,我们来看看这段文字,就显得非常有趣了!
政府草拟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要求的!
自治筹备大会却不知道是从哪里跑出来的荒谬想法!?
我亲自问过联盟里面提出这个想法的人:
「自治筹备大会,很好的想法!
我想请教,我是排湾族,
如果排湾族要召开自治筹备大会,
是谁可以参加?
是谁决定谁可以参加?
透过什麽程序决定谁有权利决定谁可以参加?
是谁决定了这个决定谁可以有权决定谁可以参加的程序?
这个决定了谁可以有权决定谁可以参加的程序的人又是透过什麽程序选出来的?
......」
(哇!再写下去,就变成相声的贯口了......)
大家知道这位提出伟大想法的人怎麽回答呢?
他说:「这就是问题了!」
天哪!提出这个想法的人,却提不出具体作法!
令人感到十分有趣!!
: 原动盟发起的行动
: 争取真实自治─ 反对没有土地、没有财政、没有实权的政院版自治法
: 针对自治法草案的最後一次协商会议,我们要求立法院应停止审查现行版本,并退回行
: 政院重拟符合所有原住民族真正需求的自治法案。我们担忧,一旦这个行政院订下的自治
: 法草案通过,原住民族自治在没有地位、实权与财政的情况之下,将没有未来!不仅如此
: ,原住民族守护乡土及传承教育文化的权利与努力被否定,对於影响原住民族的开发计画
: 或政策,无权过问,也被限制表达意见,因为在现行版本中的自治区地位,连最低位阶的
: 地方自治都不如!
: 邀请关注原住民族未来发展的朋友们,在五月十三日(五)上午一起到立法院门前,
: 共同关注本会期最後一次自治法草案的协商过程!
我相信,这个联盟对於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的了解程度,
绝对比社团里面的人还要少!
不过
至少这个所谓的联盟能给我们一个正面的功能:
持续独立思考批判的原声带,
除了政府之外,
又多了一个批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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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 一个基督徒必须积极的参与社会的变动, 单有消极的信心◆ 原
◆是无法带领一个人认识上帝的. 慈爱是最基本的, 它的意义◆ 住
支 ◆是, 要与你的弟兄同在,....不再有剥削...一个天主教徒若◆ 民
◆不是革命份子,或没有支持革命份子,他将会有失掉救恩的罪◆ 运
持 ◆ --托瑞斯-- ◆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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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raceandlove:我个人是蛮想看双方直接对话的…毕竟有时候文字无法 05/13 02:30
2F:→ graceandlove:表达清楚 05/13 02:30
3F:推 Bebothnd:推一下楼上,可是常常面对面之後,就直接吵起来... 05/1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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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graceandlove:没有对话到 05/14 02:55
6F:→ tzama:如果社团想让社员们更清楚认识原住民族自治法各版草案 05/14 10:48
7F:→ tzama:可以安排各方人员举办座谈会来对话喔~ 05/14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