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istar (反反反)
看板About_Life
標題證6 不服L_SecretGard小組長ilovemami之判決
時間Sat Jul 26 03:57:50 2025
※ [本文轉錄自 antistar 信箱]
作者: 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
標題: Re: 不服
#1eVqkkmp判決
時間: Thu Jul 24 02:58:07 2025
※ 引述 《antistar》 之銘言:
: 【裁判字號】20250722001
: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7月22日
: 【裁判案由】antistar 申訴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判決
: 不服相關判決,理由如下
: 1.原檢舉文證03, freddy50301表示指涉未達,
: 2.申訴證04的frdeey50301僅為聊天性質,並非真正判決
: 在政黑板規中3-5 : 5.公眾政治人物/政府機關/政治族群/經媒體披露/社會議題相關團
: 體者
: 等,不受此章保護。
: 政治群體本來就不是規範之標的,板規訂的清清楚楚
: 3.所謂發文時主觀使用強烈性之言論表現,本容易造成紛爭,欲使用較具有攻擊性之言論
: ,就應接受相對程度之言論評議。
: 這種理由恕難接受,一個公正的判決,不會因言論強烈與否尺度變形
: 否則因個人喜好而判決,那現實法令,板規都可以廢了
: 政黑板本來就會因立場不同對其他立場的人強烈性攻擊了
: 無論板主或檢舉人對本人以往就是充滿強烈性言論了,我只是照同樣態度而己
: 何況民進黨在政黑是多數,攻擊性更是好幾倍於不同立場之人,包含檢舉人和板主
: 在我初發文下留言就明顯看出
: 何以檢舉人和板主就享受攻擊性權利放寬尺度,我卻相對不公?
: 最後,如果要對有權利的人卑躬屈膝,低聲下氣,才能有相對好的待遇
: 這不是民主,這是中共獨裁
: 民主是我不同意你,但誓死維護你的自由言論
: 以上三點請審酌宣判
小組受理其異議antistar來信意義斟酌乙案
附上斟酌後意見書
【意見書全文】
支持維持原判決。
───────────────────────────────────────
事 實
一、申訴人 antistar 於 HatePolitics 看板發表文章(AID:
#1eToDQR7),內容諷刺綠營
支持者言論。檢舉人 meredith001 於該文推文「藍腦真噁心」。申訴人回覆文章(AID: #1
eTo-J_V),使用「綠垃」、「綠圾」等詞語詢問並反諷,貼檢舉人過往留言。檢舉人主張
此為針對本人之言語攻擊,HateP_Picket 板主群(Berotec、gerund)認定違規,判水桶35
天,freddy50301 認為指涉未達。申訴人主張脈絡為諷刺綠營,非針對檢舉人,檢附證據四
項(證01-04)。
二、原判決:HateP_Picket 板主群依 HatePolitics 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認定
違規水桶35天,理由為詞語貶抑且指涉特定對象(檢舉人)。
程序
依組規第4條、申訴制度變更及 PTT 違規處理規則第13條,本小組受理申訴,範圍限板主文
章管理權。原案件審理文件完整(組規第7條、判案注意事項b),無偽造(組規第13條)。
理由說明:
一、比對脈絡:申訴人回覆具諷刺綠營意,但詞語「綠垃」、「綠圾」經萌典定義具貶抑(
板規3-3),脈絡指涉檢舉人過往留言,符合「特定對象 + 明顯貶抑詞」要件(板規3-1、3
-2)。無意識形態爭議(判案注意事項c),但符合言語攻擊。
二、原判決依 HatePolitics 板規及 PttLaw 二(1)合理,無濫權(組規第16條)。依申訴
制度變更,本小組維持原判。
注意事項:申訴人遵守理性討論(組規第15條)。水桶維持,此信件僅提供上訴使用,不另
外公布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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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m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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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ntistar (123.194.138.160 臺灣), 07/26/2025 03: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