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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A:如【證07】之第2、3段(請群組長命違規人曉諭、答復、或判決)。 訴求B:請群組長逕行判決本人解除水桶。 1.檢舉steve1121小組長(下稱違規人)有下列違規, 長期於兩案針對本人施以歧視性權利剝奪。 1.1 失職 1.1.1 審案遲緩: 違規人審案向來遲緩,今年1月間cloudlydot申訴案花費二十幾天宣判 【#1UE3-buG (About_Life)】,違規人與群組長均未答復,以致違規人變本加厲, 經計算,其審案期間隨即突破25日後直噴最高峰57日 【https://i.imgur.com/iQBPfJD.png】,而57日這件剛好是本人的案件【證01】, 而且還不是宣判,只是審理過程的一個補件公告, 如果本人沒催促【證06】,這補件公告根本不會貼出來,說不定要87日才會貼。 過了57日最高峰後,緩緩下降,還是很高,可見違規人一貫就是審案遲緩, 加上對本人歧視,複合效果就是審理本人的案子「超級慢」(請勿唸出), 擺明就是不管你告贏與否都先水桶兩個月,嚴重剝奪本人權利,也剝奪廣大用戶的權益。 1.1.2 錯誤示範摧毀團隊形象: 違規人對本人施以歧視性超級慢審理,這次拖過頭,慢到系統無法應變, 慢到原文都找不到了,違規人就把事情丟著、嘴巴閉著,不作為也不答復【證07】, 身為小組長,竟然這麼不負責任,做出了錯誤示範。 違規人整天口口聲聲要用戶先寫信給板主溝通,要板主盡量回信, 仿佛新網路文化的領航者兼溝通大師,結果違規人自己也做不到, 把整個TalkandChat管理團隊的形象毀掉。 1.1.3 詞不達意: 【證01】記載「若申訴人有原被處分文章備份,請轉錄至本板。 此申訴案暫標示 m ,以表示處理中。」, 卻沒說若申訴人沒有原被處分文章備份,該怎麼辦。推文問他不回,溝通信也不回。 M標記表待補缺件、處理中,但是處理什麼、誰來處理並無嚴格限定, 歷來補缺件的人,除了申訴人,還有很多是板主, 甚至有前例是違規人叫申訴人等他上網找資料。【 #1ShinlA2 (L_TalkandCha) 】 現在到底是要我等誰處理還是誰在等我處理?不清不楚的通告,讓案件更複雜。 1.2 濫權 1.2.1 本件 違規人命本人除指定證物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張貼或轉錄本案「有關」或無關之文章 【證01】。首先這違反了他自己訂定的組務板規5. 「...組務案件非當事人請勿回文...」 的反面解釋(當事人可回文),這是濫權;何況本件中本人只有申訴狀1篇於證物6篇, 沒有任何回文推文,不可能觸犯組務板規9.「嚴禁刻意或蓄意擾亂看板秩序」;其次, 如果連「有關」的文章都不能寫,那違規人等於對本人禁言了, 本人在組務板並沒有違規,卻無端被禁言,這是歧視。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 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或是個人特質,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 違規人於本案針對本人濫權施以歧視性權利剝奪。 1.2.2 前案 違規人於去年前案【#1TDTQ5QW (L_TalkandCha)】中, 命本人以指定內容與行數回文【證08】。首先, 本人在現實社會與組務板沒有看過有誰受過這種要求,經驗上可判斷是歧視。 何況前案中本人只有申訴狀1篇與證物13篇,沒有任何回文, 少量推文也是為了回應JustSad staff23的大量推文,這兩位還說粗話, 違規人對這兩位都沒意見【#1TDy1Hei (L_TalkandCha)】,如果認定本人少量推文是擾亂 看板秩序,就是歧視本人。另論理,本人在申訴狀已使用數頁充分論述「政治問卦」,違 規人卻要本人必須在5行內重新論述「政治問卦」否則不審理,無異刁難。此外違規人命 本人「勿任意發文陳述或說明,否則將依組務板規 9 處置」,去年當時本人認為這是命 本人在5行論述之外,不得額外發文,而非認為這是對該5行論述的規範。違規人發出詞不 達意的命令,再對誤會的本人做出嚴厲處罰【證10】,就是濫權。 我國從來沒有法官會命原告為限制內容與篇幅的主張,縱使其主張內容偏離主題, 至多造成該案本身的敗訴;對原告打100大板逐出法庭,是清朝以前才有的現象。 前案雖已逾向群組檢舉之期限,仍可證明違規人有長期違規。 1.3 小結 違規人遲緩、詞不達意、官威大的審案方式, 阻斷了本人所有知悉審案的進度、合理參與審案(例如補正、再主張)的可能, 一問三不知等待3個多月,竟已經超過(冤案)刑期的一半! 請群組長命違規人負責任做出一個審案人應做的決定, 立即予本人如首揭訴求A之曉諭、答復、或判決。 2.板務申訴案【證09】應由群組逕行判決: 2.1 因為上述長期、針對性、歧視性的權利剝奪, 【證09】應屬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1CLXxDNX (SYSOP)】。 2.2 因本人檢舉steve1121小組長違規,steve1121小組長不可能對檢舉人再有公平判決, 須迴避板務申訴案【#1CLXxDNX (SYSOP)】,是以請群組長代為處理板務申訴案, 2.3 該板務申訴案迄今已審理97天,違規人長期違規已達9個月,請群組長一次解決。 依據我國刑事妥速審判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7 】 第5條,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審判中之延長羈押,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同條第3項,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這法條的概念簡單說就是,政府如果想很久還想不出為什麼要關這個人,就該把他放了。 類推本人桶期180天,在桶已過半,違規人仍未判決,且未判決非因本人之過失, 請群組長如訴求B,逕行判決本人解除水桶,免本人另提板務申訴, 實為法便、德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57.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589134406.A.D6F.html ※ 編輯: hjgx (111.240.157.12 臺灣), 05/11/2020 03:04:11 ※ 編輯: hjgx (111.240.157.12 臺灣), 05/11/2020 03:04:38 ※ 編輯: hjgx (111.240.157.12 臺灣), 05/11/2020 03:05:54 ※ 編輯: hjgx (111.240.157.12 臺灣), 05/11/2020 03:11:24 ※ 編輯: hjgx (111.240.157.12 臺灣), 05/11/2020 03:18:30 ※ 編輯: hjgx (36.227.7.138 臺灣), 05/11/2020 03:22:40 ※ 編輯: hjgx (36.227.7.138 臺灣), 05/11/2020 03:25:03
1F:推 tn00270144: 我以為我55天已經夠久,還有人57天的..... 05/11 11:34
2F:推 tn00270144: 當然小組長業務量真的多是事實。但無論你申訴是否有理 05/11 11:37
3F:→ tn00270144: ,先水桶兩個月才能還你公道這合理嗎..... 05/11 11:37
4F:→ tn00270144: 群組長要不考慮多設置一個小組長,一同處理龐大的業 05/11 11:38
5F:→ tn00270144: 務量 05/11 11:39
6F:→ ok8752665: 都沒發現你格式跟別人不一樣嗎== 05/11 12:05
※ 編輯: hjgx (36.227.7.138 臺灣), 05/11/2020 18:53:57 2020/05/17申訴人補充1.1.2 之主張如下: 被水桶的用戶,如果原文被板主刪除,則該用戶有向板主請求提供原文的義務; 板主則有提供原文的義務, 確保這原文必須是符合組務要求的格式與內容,也是板主的義務。 是以本件中,申訴人(用戶)已盡義務。 至於要求申訴人查核原文是否用符合組務要求,除了申訴人不一定有能力判斷有無符合, 且向「溝通」中的板主「爭執」有無符合,反而對溝通(請求不罰)有不利, 實在是強人所難。 倘用戶與板主未能執行首揭義務,由目前實務看來,小組長會代為執行,例如: loveup申訴案 申訴狀#1UHL5Gl7 (L_TalkandCha) 小組長代貼原文#1UJCb3KL (L_TalkandCha) coffee112申訴案 申訴狀#1UJD__6N (L_TalkandCha) 小組長代貼原文#1UV3laVE (L_TalkandCha) 有時甚至用戶貼了,小組長還會再貼一次,例如: longyin申訴案 申訴狀#1UIN2T-- (L_TalkandCha) 用戶貼原文#1UIf5aML (L_TalkandCha) 小組長代貼原文#1UQSJtUA (L_TalkandCha) ayahoo申訴案 申訴狀(找不到) 用戶貼原文http://www.ucptt.com/article/L_TalkandCha/1583303107/923 小組長代貼原文#1UNwUVvV (L_TalkandCha) 綜上,本件中未盡義務的,是管理團隊(板主群、小組長)這一方。 ※ 編輯: hjgx (111.240.120.168 臺灣), 05/17/2020 19:00:58 ※ 編輯: hjgx (111.240.120.168 臺灣), 05/17/2020 19:24:39 懇請群組長速為判決本案。 ※ 編輯: hjgx (111.240.126.188 臺灣), 06/04/2020 22:30:28 ※ 編輯: hjgx (111.240.126.188 臺灣), 06/04/2020 22: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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