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trepidsage (Newangel)
看板About_Life
標題Fw: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RandyMarsh等板主判決
時間Tue Mar 27 08:03:26 2018
※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Qf10941 ]
作者: 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Re: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RandyMarsh等板主判決
時間: Sun Mar 11 01:04:04 2018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以 上 刪 除 不 受 理 ]--------------------------#
: 申訴人 :uka123ily
: 看板板名:gossiping
: 被申訴人:RandyMarsh / IbakaBlock
: 申訴訴求:
: 依據後附答辯陳述,依據 gossiping板 板規8 改判使用者 intrepidsage 違規成立。
: 申訴內容:
壹、答辯聲明
一、請小組長駁回申訴人之申訴。
貳、爭點整理
本件申訴人與本人判決之爭議,經整理後應可分為以下三點,供小組長參考:
一、關於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
二、使用者是否可以在已同意站規第1-4條約定之情況下,不同意合理使用之文章授權
而繼續使用本站
三、被申訴人是否有惡意引用文章?
本答辯內容將依據上開爭點內容,逐一為答辯
參、答辯理由及依據
一、關於申訴人主張稱「未經同意以截圖方式轉入本人
文章」云云,
其解釋板規應有違誤,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無論係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
均應係「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或未經同意公布
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而不包含未屬於上開範圍之文章,說明如下:
(一)首按,法律條文之解釋,本應以整條文義綜合觀之,而不可任意割裂適用,
依據板規第8條規定之轉入屬動詞,如依據檢舉人之解釋,割裂整條之解釋
,則轉入並無受詞,顯不合理,且此條之註,亦全部皆是在解釋本條之轉入
應限於個人資料、私人信件、水球紀錄的情況。故無論依據文義解釋,
或是參酌該條「註」內容之體系解釋,皆可證明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
應係限於文章內含有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之情況。
(二)又上開文義解釋,亦可參考我國法律之立法及解釋方式,
舉例而言,依據刑法第186條規定: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規範行為動詞為「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
其受詞為「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
如果依據申訴人上開解釋方式,
豈不是變成規範「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甚麼東西?)」,
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之行為要處罰
此種割裂,未整條整體解釋法律之作主張,顯然不合理。
(三) 再舉一個最近本人處理過的條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依據申訴人這種割裂解釋法律之方式,豈不是會變成處罰
「拍攝(甚麼東西?)」及
「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亦加證明申訴人之主張,根本非我國法律解釋之方式
(四) 綜上,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文字上之受詞從來就只有出現過
「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而從無出現過「文章」兩字
則文義解釋之射程,應絕無可能包含
「非屬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之文章。
故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應係處罰
「凡
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或
未經同意公布」之「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
紀錄者」
申訴人之申訴與板規不合,應予駁回。
二、退步言,縱認申訴人上開規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可以天外飛來一筆
增加「文章」為受詞,惟依據站規第1-4條規定,使用者應已同意無償授權其他使用者
於本站引用其所刊登之文章內容,故被申訴人應無違反板規第8條之虞,說明如下:
(一)依據使用者條款 2.0.1
引言部分:您須同意我們的「使用者條款 2.0.1」, 才能享受我們的服務。
及第1條約定:「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閱讀
、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您應
該立即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任何服務。」,
使用者應同意此條款方可繼續使用本站之服務,此應為PTT最上位之規範(或約定)。
(二)又依據使用者條款第1-2條約定:「
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站時,
除私人信件、水球記錄外,
視為您已同意本站為非營利之無償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發行、
公開發表該等資料」
及第1-4條約定:「
在不涉及攻訐、侮辱、商業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或其他違反本合
約、法律之精神的條件下,您瞭解並同意本站其他回覆您文章之作者,已獲得您無
償授權,可
於本站內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內容(含發文與推噓文)。當然,對於各
種情況惡意之引用於本站內仍不被允許。」
故使用者
於本站之發文與推噓文,原則上於發文時,除人信件、水球記錄外
,應已同意由本站使用,且授權其他使用者
於本站內(註:使用者規範從無限
制在同一看板內),引用刊登之內容,並為合理之評論
(三)故申訴人依據上開使用者條款之約定,既已同意授權除私人信件、水球記錄外,
於本站發表之文章,嗣後卻又於八卦板稱不同意授權,上開行為顯然違反
禁反言之誠信原則,其不同意授權,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
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應屬無效之行為,故本件被申訴人
應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之轉入行為,而應無違反板規,
故申訴人之申訴應予駁回。
(四)又如檢舉人不同意本站使用者條款,拒絕無償授權文章之合理使用,
則依據本站之使用者條款,應停止使用本站之服務。而非想盡辦法
不讓其於公開看板發表之文章,不接受合理之引用評論,並接受公眾之檢視。
三、 再者,綜觀本件被申訴人之引用,應屬合理引用評論,故申訴人更不得撤回其於
使用者條款已授權之同意,說明如下:
(一)前板主小J認定被申訴人為合理引用(附02推文部分參照),合先敘明。
(二)申訴人之文章內容,係屬於對於社會議題之評論(藥價、PREP等)
而被申訴人引用上開文章後,被申訴人之文章內容,亦係在合理討論上開
申訴人文章之正確性,而毫無任何不理性之謾罵、攻訐、侮辱、商業用途、
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等內容,故應屬針對內容評論之合理引用,
故依據使用者條款第1-4條約定
申訴人自不得撤回其已授權之同意,故本件申訴「未經同意」云云
應為無理由,申訴人之申訴應予駁回。
四、至於申訴人稱:「且過去Kay731以及RS5566板主曾以第8條第1項第2款判定
違規成立。」,惟過去判決不拘束其他板主,板主應依據板規處理
,尤其本件除本人外,亦有前板主小J、現任板主IB判定未達,
且如板規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解釋有疑義,其文字訂定不精準有瑕疵
個人認為應做對於被檢舉人有利之解釋,以免產生無規定卻處罰之問題
而本件確實應回歸
八卦板板規之解釋(並佐以現實社會對於法規、契約等解釋方法)
、站規之授權同意、禁反言、誠信原則等基本法律原則,
尤其請小組長考量,針對社會議題之公開評論文章,究竟有無限制不准他人
引用後合理公開評論之必要,
為此請 鈞長得以審酌上情,
駁回申訴人之申訴,保障言論自由,相信真理越辯越明,敢於公開看板發文
尤其是對社會議題之公開評論之文章
就不應該害怕受到公眾之檢視、合理評論,是盼。
五、
夜深了,用字遣詞如有瑕疵,請多海涵
--
近四年 感染愛滋危險因子統計表 資料來源:疾管署 (僅列當年前三名)106.9.28更新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男男間性行為 2050例(85.59%)| 1948例(83.75%)| 1903例(85.14%)| 1891例(84.27)
異性間性行為 217例(9.06%)| 261例(11.22%)| 252例(11.28%)| 277例(12.34%)
注射藥癮者 70例(2.92%)| 81例 (3.48%)| 54例 (2.42%)| 48例(2.14%)
https://i.imgur.com/0D7PUN3.png https://i.imgur.com/HZs6EQV.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73.20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520701449.A.101.html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73.208), 03/11/2018 01:22:47
1F:推 hateOnas: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板規解釋 舊板主沒有跟新板主解釋嗎 03/11 02:19
2F:→ hateOnas: 這樣解釋 那推文未經同意做成簽名檔站規都可以拿掉了 03/11 02:20
(steve1121 刪除 zxcvbbb 的推文: 違反組務板規 7)
3F:推 sacola: 使用者條款1-4規範的是回覆文章,ptt目前無法跨看板回文 03/11 09:03
4F:→ sacola: 既要回覆文章,當然指的是同一個看板內對文章按R 03/11 09:06
5F:→ sacola: 其他方式之使用自不在條款1-4規範之列,需另得原作者授權 03/11 09:07
第1-4條約定
在不涉及攻訐、侮辱、商業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或其他違反本合
約、法律之精神的條件下,您瞭解並同意本站其他回覆您文章之作者,已獲得您無
償授權,可
於本站內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內容
約定是「本站內」,而不是「各看板內」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內容」
請問怎麼推論出是否同一看板
同一看板約定的文字在哪邊?
使用者規範應該是PTT內最高位階法源
應該沒錯吧!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04:47
6F:→ sacola: 回覆文章需要在同一看板為之 03/11 09:58
7F:→ sacola: 1-4標題為:1-4、站內回覆文章之合理使用 03/11 09:59
8F:→ sacola: 現行ptt站內回覆文章功能是對文章按R 03/11 10:00
你的說法還是沒有看到任何依據明文
9F:推 girl55665566: 推!八卦有這麼認真專業的板主真好 03/11 10:02
10F:→ sacola: 回覆文章既設定為對文章按R,功能上已自動限制於同一看板 03/11 10:03
如果照你的說法,這件也沒有爭議了
轉錄(含轉入)的PTT設定是CTRL + X
這件也非轉錄行為,之前RS板主判決的內容,或是KAY少說的複製貼上
也都不是轉錄行為
這樣皆大歡喜
11F:→ sacola: 目前ptt無開放跨看板回覆文章,1-4自無跨看板之適用 03/11 10:04
使用者規範沒有規範回覆的形式
且更明文「本站內」
不過反正大家法律攻防,各自主張不同很正常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09:06
12F:推 sacola: 1-4規範的當然是當使用R回覆文章時,系統自動載入原文 03/11 10:07
13F:→ sacola: 而不須原作者一一授權,若不是回覆文章自無該條適用 03/11 10:09
PTT的設定,按 (y)是回應
非回覆,兩個用詞又不一樣
使用者規範既然沒有按照PTT的設定約定為「回應」
回覆的解釋範圍,解釋上就應包含各種形式的回覆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14:49
14F:推 sacola: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另有規定 03/11 10:12
15F:→ sacola: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03/11 10:12
16F:→ sacola: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03/11 10:13
一、申訴規則位階沒有大於站規,站規甚至是使用者與PTT雙方合意之契約
二、如果是站規規範中的惡意引用,或是依據站規涉及私信、個資等(1-2條參照)
,原作者才有不同意權,兩者並無衝突
三、即使引用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但八卦板第8條第1項第2款沒有規定到「文章」
那麼對於轉入文章,縱使有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也沒有違反的法效果
自不應處罰
17F:→ sacola: 故若非使用ctrl-x轉錄,雖非直接使用轉錄功能 03/11 10:14
18F:→ sacola: 因有此規範,板主據此解釋適用亦有所根據 03/11 10:15
19F:→ sacola: 不管是R或是Y,都需在同一看板為之。 03/11 10:15
20F:→ sacola: 其他形式之使用跟回覆文章、回應文章根本沾不上邊 03/11 10:16
21F:推 sacola: 而本文之檢舉人,檢舉的是新發表文章,既為新文章 03/11 10:21
22F:→ sacola: 自不屬「回覆」文章 03/11 10:23
你的解釋方式,我尊重,但不認同
當你講到「須」,請問明文在哪邊?
既然約定是回覆文章,而非PTT設定之回應文章
回覆文章之範圍及形式,當然不限於R或Y
給小組長解釋吧
被檢舉人被水桶我也沒損失,但看到PTT連公開發表的文章,就本篇甚至還是屬於
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
「為報導、
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及第61條本文規定: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
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
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八卦板板規跟站規,應該都有
「 本板為PTT八卦板,文章、推文及板務處理原則均依循中華民國法律、站規規範發
文者,不得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卻責任。」等類似的規定
然後現在檢舉人主張他的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准別人引用駁斥
我是覺得滿好笑的啦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40:02
23F:推 uka123ily: 小組長是否可處理把組務當八卦板使用的板友? 03/11 10:27
24F:推 uka123ily: 甲甲是對男同志羞辱戲謔之稱。 03/11 10:29
25F:→ RandyMarsh: 一堆男同志自稱本甲,你說這是羞辱戲謔... 03/11 10:42
26F:推 uka123ily: 板主確定要在這裡爭執您非當事人的事情? 03/11 10:46
27F:→ RandyMarsh: 所以我用推文阿,你就這部分可以再組務提出檢舉阿 03/11 10:47
28F:→ RandyMarsh: 我支持你在這個板提出檢舉 03/11 10:47
29F:→ girl55665566: 小組長是否可處理把組務當甲板使用的板友? 03/11 10:48
※ 編輯: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56:09
30F:推 sacola: 請問RandyMarsh板主,如您之解釋,回覆文章不限任何形式 03/11 11:08
31F:→ sacola: 那我在您文章底下推文,算不算回覆文章? 03/11 11:09
32F:→ sacola: 如果我的推文視為您所宣稱之回覆文章,那我是否已違反 03/11 11:09
33F:→ sacola: 組務板規定之非當事人不得回文之規定? 03/11 11:10
34F:→ RandyMarsh: 你自己都寫了禁止「回文」,那又干推文「回覆」什麼 03/11 11:34
35F:→ RandyMarsh: 事 03/11 11:34
36F:→ zxcvbbb: 推 中肯論述 03/11 12:03
37F:推 uka123ily: 我覺得還是先釐清八卦板規這條有沒有包含文章。 03/11 20:47
38F:→ uka123ily: 不過恐怕要小組長裁決才會知道。 03/11 20:48
39F:推 uka123ily: 若判決不拘束其他板主,那是否可以指定板主申訴? 03/11 20:50
40F:→ RandyMarsh: 八卦板沒有這種服務,我以前就問過了 03/11 20:51
41F:→ uka123ily: 現行4位板主彼此見解不同,又該如何處理? 03/11 20:51
42F:→ RandyMarsh: 現在不就在組務統一解釋Zzzzzzz.... 03/11 20:52
43F:→ uka123ily: 既然不能指定板主,那不就有人會被處罰,有人不會? 03/11 20:52
44F:→ uka123ily: 或即是指稱其他板主判定標準不妥當? 03/11 20:53
45F:→ pokky: 還蠻想知道八卦板板主不甩組務會怎樣 03/13 00:13
46F:→ pokky: 反正最多被拔板主但八卦版就暴動了吧 wwwww 03/13 00:14
47F:→ pokky: 沒有民意基礎的組務對有民意的板主指指點點 03/13 00:14
48F:→ pokky: 頗ㄏ 03/13 00:15
49F:推 ChenDao: 還好吧... 暴動不代表就是對的 03/13 20:14
50F:推 hateOnas: 都靜版了 還要暴動喔... 03/13 20:1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ntrepidsage (42.76.44.187), 03/27/2018 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