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trepidsage (New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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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申诉] 不服Gossiping板RandyMarsh等板主判决
时间Tue Mar 27 08:03:26 2018
※ [本文转录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Qf10941 ]
作者: 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 看板: L_TalkandCha
标题: Re: [申诉] 不服Gossiping板RandyMarsh等板主判决
时间: Sun Mar 11 01:04:04 2018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铭言:
: #-------------------------[ 以 上 删 除 不 受 理 ]--------------------------#
: 申诉人 :uka123ily
: 看板板名:gossiping
: 被申诉人:RandyMarsh / IbakaBlock
: 申诉诉求:
: 依据後附答辩陈述,依据 gossiping板 板规8 改判使用者 intrepidsage 违规成立。
: 申诉内容:
壹、答辩声明
一、请小组长驳回申诉人之申诉。
贰、争点整理
本件申诉人与本人判决之争议,经整理後应可分为以下三点,供小组长参考:
一、关於板规第8条第1项第2款之解释
二、使用者是否可以在已同意站规第1-4条约定之情况下,不同意合理使用之文章授权
而继续使用本站
三、被申诉人是否有恶意引用文章?
本答辩内容将依据上开争点内容,逐一为答辩
参、答辩理由及依据
一、关於申诉人主张称「未经同意以截图方式转入本人
文章」云云,
其解释板规应有违误,板规第8条第1项第2款无论系依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
均应系「未经原发文者同意转入,或未经同意公布
个人资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纪录者」,而不包含未属於上开范围之文章,说明如下:
(一)首按,法律条文之解释,本应以整条文义综合观之,而不可任意割裂适用,
依据板规第8条规定之转入属动词,如依据检举人之解释,割裂整条之解释
,则转入并无受词,显不合理,且此条之注,亦全部皆是在解释本条之转入
应限於个人资料、私人信件、水球纪录的情况。故无论依据文义解释,
或是参酌该条「注」内容之体系解释,皆可证明凡未经原发文者同意「转入」
应系限於文章内含有个人资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纪录者之情况。
(二)又上开文义解释,亦可参考我国法律之立法及解释方式,
举例而言,依据刑法第186条规定:
「未受允准,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
爆裂物或军用枪炮、子弹而无正当理由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罚金。」
规范行为动词为「未受允准,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
其受词为「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或军用枪炮、子弹」,
如果依据申诉人上开解释方式,
岂不是变成规范「未受允准,而制造、贩卖、运输(甚麽东西?)」,
或「持有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或军用枪炮、子弹」之行为要处罚
此种割裂,未整条整体解释法律之作主张,显然不合理。
(三) 再举一个最近本人处理过的条文,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
「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
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依据申诉人这种割裂解释法律之方式,岂不是会变成处罚
「拍摄(甚麽东西?)」及
「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
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亦加证明申诉人之主张,根本非我国法律解释之方式
(四) 综上,板规第8条第1项第2款文字上之受词从来就只有出现过
「个人资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纪录者」,而从无出现过「文章」两字
则文义解释之射程,应绝无可能包含
「非属个人资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纪录者」之文章。
故板规第8条第1项第2款应系处罚
「凡
未经原发文者同意转入或
未经同意公布」之「个人资料、私人信件及水球
纪录者」
申诉人之申诉与板规不合,应予驳回。
二、退步言,纵认申诉人上开规第8条第1项第2款之解释,可以天外飞来一笔
增加「文章」为受词,惟依据站规第1-4条规定,使用者应已同意无偿授权其他使用者
於本站引用其所刊登之文章内容,故被申诉人应无违反板规第8条之虞,说明如下:
(一)依据使用者条款 2.0.1
引言部分:您须同意我们的「使用者条款 2.0.1」, 才能享受我们的服务。
及第1条约定:「您於任何修改或变更後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
、了解并同意接受该等修改或变更。如果您不同意本约定书的内容,您应
该立即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任何服务。」,
使用者应同意此条款方可继续使用本站之服务,此应为PTT最上位之规范(或约定)。
(二)又依据使用者条款第1-2条约定:「
任何资料一经您上载、传送、输入或提供至本站时,
除私人信件、水球记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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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表该等资料」
及第1-4条约定:「
在不涉及攻讦、侮辱、商业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义、断章取义或其他违反本合
约、法律之精神的条件下,您了解并同意本站其他回覆您文章之作者,已获得您无
偿授权,可
於本站内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内容(含发文与推嘘文)。当然,对於各
种情况恶意之引用於本站内仍不被允许。」
故使用者
於本站之发文与推嘘文,原则上於发文时,除人信件、水球记录外
,应已同意由本站使用,且授权其他使用者
於本站内(注:使用者规范从无限
制在同一看板内),引用刊登之内容,并为合理之评论
(三)故申诉人依据上开使用者条款之约定,既已同意授权除私人信件、水球记录外,
於本站发表之文章,嗣後却又於八卦板称不同意授权,上开行为显然违反
禁反言之诚信原则,其不同意授权,依据民法第148条第2项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应属无效之行为,故本件被申诉人
应无「未经原发文者同意」之转入行为,而应无违反板规,
故申诉人之申诉应予驳回。
(四)又如检举人不同意本站使用者条款,拒绝无偿授权文章之合理使用,
则依据本站之使用者条款,应停止使用本站之服务。而非想尽办法
不让其於公开看板发表之文章,不接受合理之引用评论,并接受公众之检视。
三、 再者,综观本件被申诉人之引用,应属合理引用评论,故申诉人更不得撤回其於
使用者条款已授权之同意,说明如下:
(一)前板主小J认定被申诉人为合理引用(附02推文部分参照),合先叙明。
(二)申诉人之文章内容,系属於对於社会议题之评论(药价、PREP等)
而被申诉人引用上开文章後,被申诉人之文章内容,亦系在合理讨论上开
申诉人文章之正确性,而毫无任何不理性之谩骂、攻讦、侮辱、商业用途、
假冒他人、扭曲文义、断章取义等内容,故应属针对内容评论之合理引用,
故依据使用者条款第1-4条约定
申诉人自不得撤回其已授权之同意,故本件申诉「未经同意」云云
应为无理由,申诉人之申诉应予驳回。
四、至於申诉人称:「且过去Kay731以及RS5566板主曾以第8条第1项第2款判定
违规成立。」,惟过去判决不拘束其他板主,板主应依据板规处理
,尤其本件除本人外,亦有前板主小J、现任板主IB判定未达,
且如板规第8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解释有疑义,其文字订定不精准有瑕疵
个人认为应做对於被检举人有利之解释,以免产生无规定却处罚之问题
而本件确实应回归
八卦板板规之解释(并佐以现实社会对於法规、契约等解释方法)
、站规之授权同意、禁反言、诚信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
尤其请小组长考量,针对社会议题之公开评论文章,究竟有无限制不准他人
引用後合理公开评论之必要,
为此请 钧长得以审酌上情,
驳回申诉人之申诉,保障言论自由,相信真理越辩越明,敢於公开看板发文
尤其是对社会议题之公开评论之文章
就不应该害怕受到公众之检视、合理评论,是盼。
五、
夜深了,用字遣词如有瑕疵,请多海涵
--
近四年 感染爱滋危险因子统计表 资料来源:疾管署 (仅列当年前三名)106.9.28更新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男男间性行为 2050例(85.59%)| 1948例(83.75%)| 1903例(85.14%)| 1891例(84.27)
异性间性行为 217例(9.06%)| 261例(11.22%)| 252例(11.28%)| 277例(12.34%)
注射药瘾者 70例(2.92%)| 81例 (3.48%)| 54例 (2.42%)| 48例(2.14%)
https://i.imgur.com/0D7PUN3.png https://i.imgur.com/HZs6EQV.jpg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1.173.20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lkandCha/M.1520701449.A.101.html
※ 编辑: RandyMarsh (1.171.173.208), 03/11/2018 01:22:47
1F:推 hateOnas: 为什麽会有这样的板规解释 旧板主没有跟新板主解释吗 03/11 02:19
2F:→ hateOnas: 这样解释 那推文未经同意做成签名档站规都可以拿掉了 03/11 02:20
(steve1121 删除 zxcvbbb 的推文: 违反组务板规 7)
3F:推 sacola: 使用者条款1-4规范的是回覆文章,ptt目前无法跨看板回文 03/11 09:03
4F:→ sacola: 既要回覆文章,当然指的是同一个看板内对文章按R 03/11 09:06
5F:→ sacola: 其他方式之使用自不在条款1-4规范之列,需另得原作者授权 03/11 09:07
第1-4条约定
在不涉及攻讦、侮辱、商业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义、断章取义或其他违反本合
约、法律之精神的条件下,您了解并同意本站其他回覆您文章之作者,已获得您无
偿授权,可
於本站内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内容
约定是「本站内」,而不是「各看板内」引用「您於本站所刊登之内容」
请问怎麽推论出是否同一看板
同一看板约定的文字在哪边?
使用者规范应该是PTT内最高位阶法源
应该没错吧!
※ 编辑: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04:47
6F:→ sacola: 回覆文章需要在同一看板为之 03/11 09:58
7F:→ sacola: 1-4标题为:1-4、站内回覆文章之合理使用 03/11 09:59
8F:→ sacola: 现行ptt站内回覆文章功能是对文章按R 03/11 10:00
你的说法还是没有看到任何依据明文
9F:推 girl55665566: 推!八卦有这麽认真专业的板主真好 03/11 10:02
10F:→ sacola: 回覆文章既设定为对文章按R,功能上已自动限制於同一看板 03/11 10:03
如果照你的说法,这件也没有争议了
转录(含转入)的PTT设定是CTRL + X
这件也非转录行为,之前RS板主判决的内容,或是KAY少说的复制贴上
也都不是转录行为
这样皆大欢喜
11F:→ sacola: 目前ptt无开放跨看板回覆文章,1-4自无跨看板之适用 03/11 10:04
使用者规范没有规范回覆的形式
且更明文「本站内」
不过反正大家法律攻防,各自主张不同很正常
※ 编辑: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09:06
12F:推 sacola: 1-4规范的当然是当使用R回覆文章时,系统自动载入原文 03/11 10:07
13F:→ sacola: 而不须原作者一一授权,若不是回覆文章自无该条适用 03/11 10:09
PTT的设定,按 (y)是回应
非回覆,两个用词又不一样
使用者规范既然没有按照PTT的设定约定为「回应」
回覆的解释范围,解释上就应包含各种形式的回覆
※ 编辑: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14:49
14F:推 sacola: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另有规定 03/11 10:12
15F:→ sacola: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03/11 10:12
16F:→ sacola: (一)未经作者同意,於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03/11 10:13
一、申诉规则位阶没有大於站规,站规甚至是使用者与PTT双方合意之契约
二、如果是站规规范中的恶意引用,或是依据站规涉及私信、个资等(1-2条参照)
,原作者才有不同意权,两者并无冲突
三、即使引用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但八卦板第8条第1项第2款没有规定到「文章」
那麽对於转入文章,纵使有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也没有违反的法效果
自不应处罚
17F:→ sacola: 故若非使用ctrl-x转录,虽非直接使用转录功能 03/11 10:14
18F:→ sacola: 因有此规范,板主据此解释适用亦有所根据 03/11 10:15
19F:→ sacola: 不管是R或是Y,都需在同一看板为之。 03/11 10:15
20F:→ sacola: 其他形式之使用跟回覆文章、回应文章根本沾不上边 03/11 10:16
21F:推 sacola: 而本文之检举人,检举的是新发表文章,既为新文章 03/11 10:21
22F:→ sacola: 自不属「回覆」文章 03/11 10:23
你的解释方式,我尊重,但不认同
当你讲到「须」,请问明文在哪边?
既然约定是回覆文章,而非PTT设定之回应文章
回覆文章之范围及形式,当然不限於R或Y
给小组长解释吧
被检举人被水桶我也没损失,但看到PTT连公开发表的文章,就本篇甚至还是属於
社会时事问题之论述
着作权法第52条规定:
「为报导、
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
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及第61条本文规定:
「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或
网路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
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
於网路上公开传输。」
八卦板板规跟站规,应该都有
「 本板为PTT八卦板,文章、推文及板务处理原则均依循中华民国法律、站规规范发
文者,不得因不知相关板规而免却责任。」等类似的规定
然後现在检举人主张他的社会时事问题之论述不准别人引用驳斥
我是觉得满好笑的啦
※ 编辑: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40:02
23F:推 uka123ily: 小组长是否可处理把组务当八卦板使用的板友? 03/11 10:27
24F:推 uka123ily: 甲甲是对男同志羞辱戏谑之称。 03/11 10:29
25F:→ RandyMarsh: 一堆男同志自称本甲,你说这是羞辱戏谑... 03/11 10:42
26F:推 uka123ily: 板主确定要在这里争执您非当事人的事情? 03/11 10:46
27F:→ RandyMarsh: 所以我用推文阿,你就这部分可以再组务提出检举阿 03/11 10:47
28F:→ RandyMarsh: 我支持你在这个板提出检举 03/11 10:47
29F:→ girl55665566: 小组长是否可处理把组务当甲板使用的板友? 03/11 10:48
※ 编辑: RandyMarsh (1.171.165.247), 03/11/2018 10:56:09
30F:推 sacola: 请问RandyMarsh板主,如您之解释,回覆文章不限任何形式 03/11 11:08
31F:→ sacola: 那我在您文章底下推文,算不算回覆文章? 03/11 11:09
32F:→ sacola: 如果我的推文视为您所宣称之回覆文章,那我是否已违反 03/11 11:09
33F:→ sacola: 组务板规定之非当事人不得回文之规定? 03/11 11:10
34F:→ RandyMarsh: 你自己都写了禁止「回文」,那又干推文「回覆」什麽 03/11 11:34
35F:→ RandyMarsh: 事 03/11 11:34
36F:→ zxcvbbb: 推 中肯论述 03/11 12:03
37F:推 uka123ily: 我觉得还是先厘清八卦板规这条有没有包含文章。 03/11 20:47
38F:→ uka123ily: 不过恐怕要小组长裁决才会知道。 03/11 20:48
39F:推 uka123ily: 若判决不拘束其他板主,那是否可以指定板主申诉? 03/11 20:50
40F:→ RandyMarsh: 八卦板没有这种服务,我以前就问过了 03/11 20:51
41F:→ uka123ily: 现行4位板主彼此见解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03/11 20:51
42F:→ RandyMarsh: 现在不就在组务统一解释Zzzzzzz.... 03/11 20:52
43F:→ uka123ily: 既然不能指定板主,那不就有人会被处罚,有人不会? 03/11 20:52
44F:→ uka123ily: 或即是指称其他板主判定标准不妥当? 03/11 20:53
45F:→ pokky: 还蛮想知道八卦板板主不甩组务会怎样 03/13 00:13
46F:→ pokky: 反正最多被拔板主但八卦版就暴动了吧 wwwww 03/13 00:14
47F:→ pokky: 没有民意基础的组务对有民意的板主指指点点 03/13 00:14
48F:→ pokky: 颇ㄏ 03/13 00:15
49F:推 ChenDao: 还好吧... 暴动不代表就是对的 03/13 20:14
50F:推 hateOnas: 都静版了 还要暴动喔... 03/13 20:16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intrepidsage (42.76.44.187), 03/27/2018 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