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gerEames (造.夢)
看板About_Life
標題[檢舉] ra065311違反本板板規2-b
時間Sat Jan 14 04:14:19 2017
一、檢舉人ID:
ForgerEames
二、被檢舉人ID:
ra065311
三、檢舉事由:
先附上相關之本板板規:
http://i.imgur.com/BK7Mlz3.jpg
ra065311於
2017.01.12 21:42:09發出申訴文章,
針對「L_LifeJob小組長jobli之兩次判決文」作申訴。
唯
小組長之兩次判決文時間分別為
2016.12.16 16:35:07
2016.12.17 18:10:05
根據本板板規
2. 申訴案件注意事項:
b.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件
應於小組長定案兩週內提出,逾期則不受理。
需詳附:
(1) 申訴主文 - 包含板主溝通記錄與相關佐證要件,申訴者需負自行舉證
之責任。
(2) 小組裁決文。
ra065311
針對「小組長判決文」提出的申訴,
顯然已經
超過本板規定之兩週內。
又,根據本板板規
2. 申訴案件注意事項:
b.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件應於小組長定案兩週內提出,逾期則不受理。
需詳附:
(1) 申訴主文 - 包含板主
溝通記錄與相關佐證要件,申訴者需負自行舉證
之責任。
(2) 小組裁決文。
ra065311針對「小組長jobli撤除其板主職務」所為之申訴,
並沒有先與小組長進行溝通。
查閱被檢舉人所附之溝通信件證據,
最後一封溝通信件的時間為
2017.01.03 16:48:12,
罷免連署結束的時間為2017.01.03 18:55,
而小組長
實際撤除ra065311板主職務時間為2017.01.12。
顯然ra065311在被撤除板主職務後,
完全沒有向小組長溝通就直接到本板申訴。
群組長在
#1OUFBE2N (About_Life) 此篇判決中多次提及程序之重要,
卻忽略原申訴文本身便未符合程序,
應依規定不予受理ra065311之申訴案,否則將使本板板規形同虛設。
四、檢附證據:
ra065311在本板之申訴文:
#1OTuUqSS (About_Life)
申訴文發文時間:
http://i.imgur.com/svg5yQ9.jpg
L_LifeJob小組長jobli之兩次判決文:
(被檢舉人已先轉錄於本板)
#1OTuWQis (About_Life)
#1OTuX4Ud (About_Life)
判決文發文時間:
http://i.imgur.com/2grpTHs.jpg
http://i.imgur.com/izL3q2x.jpg
ra065311最後與小組長溝通之信件:
#1OTuXlGf (About_Life)
信件寄出時間:
http://i.imgur.com/pgr7IE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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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484338461.A.B7A.html
1F:推 psl7634: 第15點 應該要聽取版主之意見 始做出判決 01/14 06:06
2F:→ psl7634: 證詞 01/14 06:07
3F:→ psl7634: GeminiMan 你要玩這條 要聽 沒有說一定要回覆違規版主 01/14 06:07
4F:推 psl7634: 另外 被刪文的不是只有FE而已 一堆人都被刪文 01/14 06:09
5F:→ psl7634: 面對版主因為私人情緒放任詐騙集團吸收成員 這還要護航? 01/14 06:10
6F:→ ahw12000: 應該是讓ra復職完 再公開下台吧? 不然只因為小組長沒空 01/14 10:12
7F:→ ahw12000: 回台 導致程序錯誤 就讓投票的人白投 不合理 01/14 10:12
8F:推 bcatt: 群組長的第二條裁定為什麼只針對s文就認定r板沒有違反小組 01/14 12:50
9F:→ bcatt: 長判定啊...r板明明就違反「不得刪除」與「回復文章」的判 01/14 12:51
10F:→ bcatt: 決了啊@@ 01/14 12:51
11F:推 bcatt: 更正:r前板 XD 01/14 12:53
12F:→ bcatt: 看了一下原來是前板主一直在針對s文做解釋XD 01/14 12:59
13F:推 rekku: 為何小組長沒有公告會讓罷免失效? 這不合理啊... 01/14 13:49
14F:→ rekku: 那麼只要小組長不公告,是不是可以讓所有罷免都無效化? 01/14 13:50
15F:推 rekku: 再者,請問沒有公告的情況,可以恢復罷免職權是從哪個規定 01/14 13:54
16F:→ rekku: 條文中有明確寫出呢? 這樣處理會不會有失公允? 01/14 13:55
17F:→ rekku: 罷免通關,這件事是絕大多數人投票產生的結果,不應該被隨 01/14 13:57
18F:→ rekku: 便的以程序錯誤為理由做為失效的裁定標準。 01/14 13:58
19F:→ rekku: 而且依照你們所說的好了,程序錯誤者並非投票者,而是小組 01/14 14:00
20F:→ rekku: 長,那是不是該由你們管理群負責呢? 而不是投票者負責。 01/14 14:01
21F:推 rekku: 請管理群再更謹慎處理,別讓所有大眾看到管理群公然袒護。 01/14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