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soutensei (無想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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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宣判] musoutensei 申訴 Gossiping/seabox 案
時間Mon Jul 27 01:03:56 2015
※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Lg9wt2J ]
作者: gun5566 (惦惦)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宣判] musoutensei 申訴 Gossiping/seabox 案
時間: Fri Jul 17 14:20:35 2015
【裁判字號】 D0736
【裁判日期】 民104.07.17
【裁判案由】 musoutensei 申訴 Gossiping 板主 seabox
【裁判全文】
申訴人 musoutensei 不服 Gossiping 板主 seabox 板規十四處分,
經溝通無效於本組提出申訴板主 seabox,要求取消處分。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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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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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musoutensei 不服板主板規十四處分(個資),要求取消處分。
二、引述 Gossiping 板規
第八條:〔法律之規範〕
4.意圖以影射、諧音字或近似字公開非公開使用者一部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如: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行為遊走於板規八公佈個人資料規定之處者,經當事人檢舉者。
三、引述違規推文
推 musoutensei: 劉宇席爸爸有狗螟黨恩賜不公不義18% 富2代當然爽爽過 07/07 00:46
四、有關申訴人論點
「然而XXXXGAY屬於公眾人物,姓名新聞都有報,相關身家亦須受公評。」
「都是公開資訊,請問哪裡侵犯個資?」
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章第20條第六點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即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後,未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不得使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個資當事人XXXXGAY向板主檢舉後,
即表示申訴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即使用者當事人個人資料,
故板主得依板規上述板規處分,
板主seabox之裁決,組務予以尊重,維持原判,申訴案駁回。
[簡易說明]
個人資料自行公開於網路上,觀看者可以「蒐集」並不違法,
但未經該法所列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推文),
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有違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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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usoutensei (36.225.101.116), 07/27/2015 01:03:56
1F:→ musoutensei: 我根本沒有刻意「蒐集」,是XXXXGAY自己,和允許各式 07/27 01:34
2F:→ musoutensei: 平面電子大小眾媒體如PTT等,將資訊丟到閱覽者之本人 07/27 01:37
3F:→ musoutensei: 眼簾腦海之中,而且我也沒有「利用」(如行銷)。 07/27 01:38
4F:→ musoutensei: 況且有無違反個資法,小組長憑何資格認定?司法官嗎? 07/27 01:39
5F:→ musoutensei: 我也是「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根本不受但書限制! 07/27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