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ify ( 愛米飛)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不服L_TaiwanPlaz小組長之處理
時間Fri Apr 24 15:28:49 2015
1F:推 Derek324kimo: 你索取原文的那一案在改判為警告以後不就沒必要了? 04/24 04:17
2F:→ Derek324kimo: 如果我的解讀沒錯的話,ABC三案相關聯、同時解釋, 04/24 04:24
3F:→ Derek324kimo: 在A案時你要求原文、以申訴水桶判決,但因改判警告 04/24 04:25
4F:→ Derek324kimo: 使得A案(水桶)結案,轉為警告判決;再來,你同樣 04/24 04:26
5F:→ Derek324kimo: 不服從警告這個判決,所以想抗告申訴、但未以正確 04/24 04:28
怎麼會因為從水桶變成警告而我的「索取原文」行為就變成沒有必要?
A案水桶,B案警告,但這兩件事都出自「同一篇原文」啊
無論我想針對水桶還是警告,拿回原文以利我後續申訴,這是應該的吧
怎麼會因為判決我的處分從水桶變成了警告
我那封索取原文的信就失去了效力了呢?
6F:→ Derek324kimo: 方式與版主溝通,因此該次申訴(B案;警告)並未完成 04/24 04:29
7F:→ Derek324kimo: 既定溝通程序,就申訴案件本身來說是違規的, 04/24 04:30
不好意思群組已經判定我當時候的信已經完成溝通程序,
並沒有違規的問題喔。
8F:→ Derek324kimo: 除了喪失B案在組務申訴的權利外、也致使版主認定 04/24 04:31
9F:→ Derek324kimo: 你違反規定應當水桶,此為C案。 04/24 04:32
10F:推 Derek324kimo: 以上述時點與內容來看,你再度索取內文返還的正確 04/24 04:37
11F:→ Derek324kimo: 時間,應該是B案、也就是針對「警告」這個判決要求 04/24 04:38
12F:→ Derek324kimo: 但是看描述的話,你並未針對「警告」做『正確』溝通 04/24 04:39
首先,依高雄版規
7-4 若當事人對判決不滿,請去信原判決之板主要求再議,
對再議結果不服或72小時後未得結果(遇板主請假則以其收假時起算)
可至 組務板 L_TaiwanPlaz 板 申訴。
在我這個案子還沒被群組長判決以前
我們光看文字敘述
這當中對於使用者來說,很明顯就是
使用者對於判決不服,可去信要求板主再議
對再議結果不服,就可以
直接去組務板申訴
這當中並沒有要求使用者對於再議的判決必須再次跟板主信件溝通
依照我國法律精神,法規有不完善之處,解釋上必須以有利行為人為原則。
所以在刑法上有從舊從輕原則,在消保法上有保護弱勢消費者為原則。
掌握生殺大權的板主、小組長、群組長當然也適用這樣的精神。
既然高雄板規如此規定,以有利使用者的角度來說,
我除了在板主告知我會將處分改為警告時已回信表達了我仍舊不滿其處分的立場
(此為符合申訴點一)
更重要的是,就連先前的L_TaiwanPlaz已經有類似判決
說我這樣的行為是符合申訴程序的!
#1GR5BB64 (L_TaiwanPlaz)
(此為符合申訴點二)
並且!!在板主的警告公告之下,板主已回應:
「此案兩位版主看法一致,如果還是不服,另請小組長判決吧。」
(此為符合申訴點三)
依照
#1GR5BB64 (L_TaiwanPlaz)的判決以及上述三點,
我早已經針對B案完成了申訴的程序。
何來違規之說????
13F:→ Derek324kimo: 因此小組長先針對B案判過一次水桶,並且後裁定駁回 04/24 04:41
水桶已經撤銷了喔。
14F:→ Derek324kimo: 應該沒有錯誤;而C案本身與AB兩案的「內文」無關 04/24 04:42
基本上,ABC案的源頭都來自同一個文章
C案不過是AB案的延伸。
如果閣下有興趣,煩請到組務板 L_TaiwanPlaz 板 A我ID
把整個文章看完瞭解原貌會比較妥當。
15F:→ Derek324kimo: 自然也沒有『返還原文』的問題啊。 04/24 04:42
以上說明,還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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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推 Derek324kimo: 我看完了啊,只是你沒搞懂我說的話而已...... 04/24 15:59
17F:→ aimify: 哦,那好吧。對於你看完後給的意見,也是我回覆的這樣。謝 04/24 18:09
18F:→ aimify: 謝你的意見。 04/24 18:09
19F:→ aimify: 無論如何,我的點就是,板主未在我12/27去信索取原文時盡 04/24 18:12
20F:→ aimify: 到他身為一個板主應盡之職責,就是這樣而已。 04/24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