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11006 (憲哥)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不服L_TaiwanPlaz小組長之處理
時間Thu Apr 23 22:07:43 2015
編號 日 期 作 者 信 件 標 題 (容量:499/500篇)
383 1/19
aimify ◇ [通告] 索討原文
384 1/20 [資源回收筒] ◇ [黑人] 活動跑單-pitasi
385 1/20 [備.忘.錄] ◇ (aimify) [黑人] 活動跑單-pitasi (fwd)
386 1/20
aimify R: [黑人] 活動跑單-pitasi (f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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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1/19 23:59)收到索取原文的信件
12個小時立刻就回信給該使用者了
使用者收到後亦有回信(代表他也確實收到了)
不知道為何這位使用者一直跳針跳針跳針
跳針說他沒收到原文
不累嗎...
而且板主有兩個,跟我要不到你有跟另一個板主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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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反控嗎?
※ 引述《aimify ( 愛米飛)》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aimify
: 申訴之小組長:talk520
: 申訴事由:請群組判定Kaohsiung板主 jerry11006一定處分
: 我於1/5 向 L_TaiwanPlaz小組長提出對高雄板主的申訴
: 其中一項訴求是,要求對板主 jerry11006做出一定的懲誡處分
: 原因是,我兩次(12/26、12/27)去信
: 要求板主 jerry11006將刪除的文章退還給我,以利後續我向上申訴
: 然,板主 jerry11006雖有在三日內回信給我
: 卻仍未將我的原文退還。
: 後來,小組長針對此事判決下來#1L7op1pM (L_TaiwanPlaz)
: 三、使用者 aimify 另提出看板板主,不願意協助取回被認定違規原文以進行申訴,
: 依據組規 #1I4uXdWG (L_TaiwanPlaz) 3-2 說明:
: 相關證明文件可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
: 使用者若遭受板務處分,亦可直接將原文寄至信箱,再由信箱直接轉錄。
: 若為遭受板主刪文處分,則可請求板主提供原文,板主有提供原作者原文,
: 以利使用者進行申訴之義務。
: 然後,就沒有了。
: 什麼後續處分,都沒有。
: 所以,板主忽視使用者的要求,不退還原文,也無關緊要嗎?
: 小組長說,板主有提供原文的義務,
: 可是,今日板主 jerry11006卻沒有做到這項義務。
: 判決後我又去信小組長,小組長回覆:
: 若為被刪除之文章,則可要求板主提供,
: 使用者可於申訴文件或信件通知板主提供,
: 若板主不予理會,則可於72小時後告知組務,
: 由組務代為轉達,並由組務提出警告。
: 換句話說,板主若沒有協助使用者取回原文,是會被警告的,
: 然,到今日,我仍舊未看見板上有板主 jerry11006的警告處分公告。
: 因此,希望群組長能給板主 jerry11006一定的處分
: 否則,申訴是使用者應有之權益,協助使用者申訴是板主之職責,
: 然,卻因為板主自身的疏忽怠慢而輕視了使用者應有的申訴途徑。
: 相較使用者,板主本身擁有的力量大於一般使用者,
: 如果連這樣微弱的申訴權益都被板主剝奪與輕視,
: 那麼我想,在PTT當中,救濟此途可以關門大吉了。
: 以上,再請群組長仲裁。
: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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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111.1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429798068.A.A71.html
※ 編輯: jerry11006 (1.175.111.18), 04/23/2015 22:11:17
1F:推 aimify: 我先在針對的點是,我12/27日去信要求你還我原文喔 04/23 23:19
2F:→ aimify: 你在我提出申訴之後我去信你才將我的原文寄還給我 04/23 23:21
3F:→ aimify: 但是這不妨礙你的確在我12/27去信要求時忽視我的要求。 04/23 23:22
4F:→ aimify: 身為一個板主,竟然會提出這樣的回應,真讓人感到無力啊 04/23 23:23
5F:推 aimify: 7-4 若當事人對判決不滿,請去信"原判決"之板主要求再議 04/23 23:25
6F:→ aimify: 真不好意思喔,以一個第一次被處分的使用者來說,我只想著 04/23 23:25
7F:→ aimify: 找刪除我文章的板主要求退還原文,還真的沒想到要找另一個 04/23 23:26
8F:→ aimify: 板主索取原文呢。不過說到底,還是不妨礙你輕視使用者需求 04/23 23:27
9F:→ aimify: 的事實呢。 04/23 23:27
10F:推 aimify: 換句話說,無論你怎麼反控,還是遮掩不了你失職的事實呀^^ 04/23 23:29
11F:推 Derek324kimo: 你索取原文的那一案在改判為警告以後不就沒必要了? 04/24 04:17
12F:→ Derek324kimo: 如果我的解讀沒錯的話,ABC三案相關聯、同時解釋, 04/24 04:24
13F:→ Derek324kimo: 在A案時你要求原文、以申訴水桶判決,但因改判警告 04/24 04:25
14F:→ Derek324kimo: 使得A案(水桶)結案,轉為警告判決;再來,你同樣 04/24 04:26
15F:→ Derek324kimo: 不服從警告這個判決,所以想抗告申訴、但未以正確 04/24 04:28
16F:→ Derek324kimo: 方式與版主溝通,因此該次申訴(B案;警告)並未完成 04/24 04:29
17F:→ Derek324kimo: 既定溝通程序,就申訴案件本身來說是違規的, 04/24 04:30
18F:→ Derek324kimo: 除了喪失B案在組務申訴的權利外、也致使版主認定 04/24 04:31
19F:→ Derek324kimo: 你違反規定應當水桶,此為C案。 04/24 04:32
20F:推 Derek324kimo: 以上述時點與內容來看,你再度索取內文返還的正確 04/24 04:37
21F:→ Derek324kimo: 時間,應該是B案、也就是針對「警告」這個判決要求 04/24 04:38
22F:→ Derek324kimo: 但是看描述的話,你並未針對「警告」做『正確』溝通 04/24 04:39
23F:→ Derek324kimo: 因此小組長先針對B案判過一次水桶,並且後裁定駁回 04/24 04:41
24F:→ Derek324kimo: 應該沒有錯誤;而C案本身與AB兩案的「內文」無關 04/24 04:42
25F:→ Derek324kimo: 自然也沒有『返還原文』的問題啊。 04/24 04:42
26F:→ jerry11006: 感謝樓上精闢的解說,完全無誤!同樣的內容我在小組內 04/24 06:21
27F:→ jerry11006: 也都說過了,如果沒有必要,針對此案本人不再做出回應 04/24 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