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ify ( 愛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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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talk520) Re: 判決文
時間Thu Apr 23 13:38:27 2015
※ [本文轉錄自 aimify 信箱]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標題: Re: 判決文
時間: Sun Apr 12 23:24:11 2015
※ 引述《talk520 (透可520)》之銘言:
: #1L7H8JOZ (L_TaiwanPlaz)
: 1.
: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 檢附文件亦為使用者之義務,若使用者遭受原看板水桶處分,
: 亦可按 F 將文章或水桶公告,轉寄回個人信箱,
: 再將信箱中之文章轉錄於看板之上。
: 若為被刪除之文章,則可要求板主提供,
: 使用者可於申訴文件或信件通知板主提供,
: 若板主不予理會,則可於72小時後告知組務,
: 由組務代為轉達,並由組務提出警告。
那麼,請問組務,警告在哪?
從4/4宣判到現在,我怎麼還沒看到你對jerry11006的警告?
你總不會告訴我說,因為他在我第三次去信之後有回覆我了所以不用警告吧???
: 2.針對「蓋沒力」之諧音不為人身攻擊之申訴案。
: 組務已於 #1L7op1pM (L_TaiwanPlaz) 做出宣判,
: 使用者於本信件提出之解釋內容,
: 經組務審閱後,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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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imify (114.27.108.136), 04/23/2015 13:38:27